抛开合理不谈,江苏盐城6只羊罚10万案件真的合法吗?

文摘   2024-12-27 18:09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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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苏大强之小强盐城大丰市场局例行检查中发现商户(农民)未检疫羊肉,后经配合共查获6只羊(后经检疫为合格)货值9607.2元,已售出羊肉45公斤,获利180元。公告处罚130180元,后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处罚10万元。目前,该案一审市场局胜诉,商户不服二审开庭待判中……。

市场局集体研究处罚10万元真的合法吗?
本案的处罚依据是食安法第123条第1款第4

违反本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或明显是选择关系,大丰市场局因商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而非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进行处罚的。但如何理解该法的立法初衷呢?同样显而易见,立法的初心是要求凡是肉类都要检疫,未检疫但已不具备检疫条件的要处罚,或是处罚执法检查中发现未经检疫但经检疫仍不合格的才能触发处罚条件。显然,商户陈广芳的情形不应受到处罚。否则怎么解释下面的疑问
   一是既然未经检疫就可直接处罚,为什么还要浪费财政资金检疫?

二是如果不是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示检疫肉类经检疫不合格的情形进行处罚,那该条立法的执法空间在哪里?难道是对已检疫的肉类再次检疫?那已已检疫的合法性还要不要维护?执法实操中能再次检疫也能再再次检疫,滥用执法权后果可想而知。

现实中,可能有执法人员对此表示不服狡辩法律不合理那是立法的事,我们的职责的执法法律,我们没有错!在一部分人来看,尽管是恶法,恶法也是法。事实是食安法并不是恶法,为什么执行起来效果不佳,造成社会撕裂,纯粹是执法队伍素质偏低,滥用执法权的结果!

对此,有媒体搬出律师出来扯犊子,还有自媒体,学者侈谈《生猪管理条例》的,但没几个说出重点。众所周知:

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

食品安全法的地位低于行政处罚法,就算是陈广芳案件的情节按大丰市场局处罚的触犯了食品安全法第123.1.4,实际处罚还要在行政处罚法的框架下运行,考虑处罚:

有没有违法过罚相当原则

有没有从轻情节

有没有免除情节

关于行政处罚,国务院,江苏省分别出台过指导规则对行政执法做出规范,以免出现耸人听闻的执法案件。市场管理总局背景市场监督半月沙龙媒体平台单独对此有精准独到的研究,系统内执法人员也不可能理不清中国复杂法律体系之间的利害关系,但它们只对权力有兴趣,对责任则抛在脑后,屡次抱着食安法不放对小错开出天阶罚单明显是权力在作怪,是利益冲昏了它们的头脑。要根治此病,只有食安法重修才能不再出现各种骇人听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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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真的怜悯商户了吗?

报道中提到了商户农民身份,言下之意农民不容易要网开一面,对农民不要赶尽杀绝。在这观点在网民(群众)中也有市场,家庭还有癌症的,怎么就不能网开一面,执法还要不要讲人性化等等,瞬间食安执法的合法性受到的质疑。

法律无情,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法都是一个标准。要说农民往上几代谁还不是农民呢很多人脱离了农业生产,身家上亿了,他户籍还是农民。农民既要站着挣钱,也要站着面对执法。所以说出了事不要拿农民当挡箭牌,市场局真的执法起来不会考虑你是不是农民,但如果你是党员+官僚可能就不一样了,很多案件根本进不了执法程序。这里没有侮辱法律威严的意思,现实就是如此。

事实证明提农民也个XX用,苏大强的盐城大丰市场局公告处罚130180元。这个处罚额度也在食安法12310-15万范围内,但为什么是130180,而不是130181或其它数字是权力的任性还是有什么法律可言?

最终,大丰市场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处罚10万元。有人说这是市场局对弱小群体的怜悯,体现了法律的温度。站这种观点的出于对法律的无知,但凡大额处罚都是集体研究由具体人员操作的结果,没一个执法人员能随便开10万元罚单。不然,如果大丰市场局要处罚15万元,它也要找个顶格处罚的理由即法律依据,有吗?商户可是始终酝酿执法的,检疫也是合格的,售出羊肉也没造成恶劣后果,顶格处罚有什么依据?
罚款为导向的法律必然各种乱象频仍,各种小错大罚如本案获得180元罚10万就是具体案例。综合网络上信息,截止2024年9月,盐城在江苏领跑稳居第一达到41.6亿元。2023年盐城财政收入才483亿元,占比近10%,这需要来自深层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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