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绿城兰苑假预售证案非法裁定出炉

文摘   2025-01-06 21:32   安徽  
最高院司法解释有123三个条款
符合第2款的原告被法官以不符合第1款为由

裁定没有诉讼资格

选择性适应法律条款,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官司还可以这么玩,真的是太6了!

近日,亳州绿城兰苑假预售证案裁定赶在2024年最后一天出来。不出意外,原告安徽悦宅被裁定败诉。但意外的是谯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该案审判长李飞)以裁定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判其败诉,李飞法官适应的法条是最高院法释【2018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从开始打行政官司,原告能想到自己败诉,没想到自己败诉得如此奇特和荒谬。细看法释【20181号第十六条如附图:

该法条确实存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也不符合该条款,但原告符合第十六条第二款啊。当然,该条款也是引导诉讼的,而不是由此裁定是否具有诉讼资格。强行预设预定结果选择性地适应法律,这不是耍流氓吗?原告不是败给了法律,而是败给了法官。如此法官该不会是眼花了吧?当年河南峡县眼花法官被以滥用职权罪追责,不可能不熟知法律条款的亳州法官李飞让司法充满腐败的恶臭又该如何追责呢?

裁定虽然洋洋洒洒8页,但实质性内容“本院认为”部分仅有一段,法院避重就轻,回避假预售证的焦点问题裁定原告无诉讼资格,但同样仅一段文字的“以审理查明”部分查明:

20211025日,亳州市谯城区住建局受理登记并颁发了谯住建预售第

2021043

2021044

2021045

预售许可证均落在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后谯城区住建局发现开发主体不对撤回(没载明具体撤回时间)上述预售许可证,又于2021129日重新办理了3张落在亳州绿悦名下的预售许可证。

法官不敢直视假预售许可证案存在的焦点问题,回避了预售许可证的真假,也没查清申办过程,尽管这都与原告诉求及裁定结果密切相关。但第三人绿城在庭审中失口否认涉案预售许可证与其相关,坦言直到收到传票(诉讼材料)才知道此事。经内部审查不存在以任何名义可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申办预售许可证行为,观点与绿城在其官网上声明一致。

众所周知,申办预售许可证需要大量资质,涉及到众多证件,公章,报告等等。既然如此,究竟是谁通过假材料在谯城区住建局办到假预售许可证呢? 谯城区住建局是被假材料蒙蔽构成玩忽职守还是配合造假存在腐败需待有关部门查清。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明显有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法官应裁定中止审理并移交公安机关,有案不移交评审法官也存在渎职情形。
亳州绿城兰苑凭借3张假预售许可证短期内卖出商品房60余套非法获得房款二千余万元。这些资金失去监管悉数被转移到西安空壳公司流失,叠加后期行政、司法腐败配合抽逃的监管资金共同形成今天绿城兰苑迟迟不能交房的结果。谯城区人民法院为保交楼数次非法裁定使用监管资金,为经济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彻底崩溃。非法利益由各个链条上的腐败份子享受,恶果却要亳州无辜买房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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