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提示
一、必报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以上为必填表,其他表单,根据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
4、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5、其他报送资料
(1)纳税人发生特殊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境外税收抵免等特殊业务时,应按照政策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后需要转请核查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二、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及其他扣除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选择不征税收入处理等业务时,应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文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重点注意事项
(一)尽早报送财务报表。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2023年度财务报表。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13行“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有利于纳税人梳理税会差异,准确计算可享受优惠情况,充分运用风险扫描服务,减少申报错误,降低纳税风险。
(二)资格类名单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实行清单管理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非营利组织、文化转制企业等特定纳税人,系统嵌入名单。若对名单有疑义的,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避免错误填报。
(三)风险提示服务。电子税务局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降低纳税人错报、误报、漏报发生概率,提前化解涉税风险。可在申报表审核成功后,正式提交申报前使用该功能进行扫描。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四)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可以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方式,不需立即缴纳税款。纳税人在临近缴税期限,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弹出提示信息,可点击“去缴款”,系统自动跳转到缴款开票模块。
(五)及时办理退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存在多缴税款时,系统自动生成退税提示“您有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是否确认办理退(抵)税申请”,纳税人可选择“立即办理”或“暂不办理”。选择“暂不办理”的,对符合自动审核退税条件的纳税人,系统弹出“退税告知窗口”,请就告知退税信息进行确认;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不符合自动审核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请及时发起退税申请。
(六)申报错误更正。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随时更正申报。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年度申报表存在错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更正申报;如需进行一次以上的更正申报,应提供包括待更正报表类型(查账、核定、总分机构等)、所属年度、更正原因、更正项目、更正前后金额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或者经税企双方沟通一致,在电子税务局填报更正报表类型、所属年度、更正原因、更正项目等信息后进行预约,由税务机关开通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功能,可在约定时间内更正申报。
四、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营业利润”,不执行“营业利润”行次计算规则。
(三)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四)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五)纳税人只要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六)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七)金融、保险、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八)一般情况下,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费用”大于0,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应大于0。
(九)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4行“业务招待费”大于0,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将合伙企业当年度分配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提示清单
序号 | 类别 | 涉税项目 | 提示内容 |
1 | 收入类 | 接受捐赠 | 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 | 补贴收入 | 1.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政府奖励,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除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外,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3 | 关联交易 | 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做纳税调整。 | |
4 | 视同销售 | 对于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交际应酬、对外捐赠或赞助支出,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
5 | 保险赔偿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 |
6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
7 | 投资收益 | 投资企业申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应将该股东及分红情况完整填写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上。 | |
8 | 扣除类 | 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 1.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 |
9 | 工资薪金、职工福利性支出 | 1.为职工购买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2.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做纳税调整; 3.以报销费用等不符合内部工资薪金制度,变相发放工资薪金及福利不得扣除; 4.虚列员工信息,套取工资不得扣除; 5.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计提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应做纳税调整。 | |
10 | 佣金手续费项目 | 1.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4.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5.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不得扣除。 | |
11 | 利息支出 |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签订借款合同。 | |
12 | 捐赠支出 | 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3.企业扶贫捐赠适用于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4.对外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与会计处理有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5.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
13 | 其他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支出 |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应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扣除。 | |
14 | 资产折旧、摊销差异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会计和税收摊销年限差异,计提减值准备等项目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应符合税法规定。 | |
15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 | |
16 | 母子公司服务费 |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4.子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 |
17 | 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 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应做纳税调整。 | |
18 |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 1.应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2.企业应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3.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
19 | 计提费用 | 计提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做纳税调整。 | |
20 | 历史成本原则 | 持有的各类资产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的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等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 | |
21 | 视同销售对应支出 | 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 |
22 | 特殊行业准备金 | 提取准备金的资产范围应符合税收规定。 | |
23 | 其他扣除项目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 |
24 | 资产类 | 资产折旧 |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 2.除符合条件采取加速折旧外,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3.固定资产按规定采取加速折旧的,税收与会计计算的折旧额有差异的,应做纳税调整。 |
25 | 资产损失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并进行申报扣除,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同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备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 |
26 | 特殊事项 | 企业重组 | 1.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2.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3.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符合税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4.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
27 | 弥补亏损 | 亏损弥补 | 1.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年限、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问题; 2.合并转入的亏损额、分立转入转出的亏损额是否正确。 |
28 | 税收优惠 | 优惠项目管理 | 1.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 2.税收优惠有规定期限的,享受优惠的起始年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到期后是否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3.在优惠期限内享受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的,当年计算的税收优惠金额是否正确; 4.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5.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优惠项目填写是否准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否混淆填报。 6.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是否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29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1.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各项研发费用; 2.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用加计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等有研发支出的企业,是否按规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是否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 5.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 6.研发用房屋折旧费、培训费、通讯费、市场调研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7.是否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同时,发生异常纳税调增项目。 |
部分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