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在职职工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安排残疾人备案时间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五、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文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