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 涉税常见问题解答

财富   2024-12-04 09:36   山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 涉税常见问题解答

024年09月30日 19:25 

近年来,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加快推进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针对实施过程中如何规范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如何开票给群众,如何缴税等热点问题,省财政厅会同鼓楼区税务局一起给予针对性解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吗?

答:属于非税收入。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制度规定和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等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指令划转办公用房是否要交税?能否开具发票?

答:属于免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之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免征登记过程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具体情形包括: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三)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登记主体名下。

无需开具发票。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不动产应税情形有哪些?

答:行政事业单位以注资入股、招拍挂等形式转让不动产属于应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涉及的税款有增值税、附加税费、契税、土地增值税,因此在计算税款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原始凭证,基础数据才能计算出税款。如相关单位发生不动产转让应税行为时,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提供相关信息以方便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宿舍给自己单位的职工是否要交税?

答:无需交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将宿舍提供给自己的员工使用,属于非经营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不动产给外单位或个人的收益是否要交税?税款怎么计算?

答:需要交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不动产给外单位属于应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实践中,绝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所得按照小规模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税款计算应考虑当月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小微企业免税标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但此部分未达到小微企业免税标准的销售收入仍需申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非税处、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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