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房产出租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差异扣除规定?

财富   2024-10-10 07:38   山东  


一、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2、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文献: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54号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重要提醒:很多税局答复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一定要提前做好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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