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68 问
(二)
目录
(十)筹建期支出
105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106筹建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107当年发生的费用,未及时取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108加油站、超市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税前扣除?
109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110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11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11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113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可否税前扣除?
114跨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15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16车辆违章缴纳罚款,可否税前扣除?
117出国考察取得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8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吗?
119土地闲置费,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120预售房款所缴税金能否扣除?
12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12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2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126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四、汇总纳税及其他
163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164 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65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延期吗?
166纳税人汇算清缴时负哪些法律责任?
167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如何补救?
168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吗?影响年报吗?年报申报哪类报表?
105.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
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
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
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规定,新税法中
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
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
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企业在筹建期内发
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发生额的 60%
计入企业开办费,随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或随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 3 年的期限内进行摊
销,剩余 40%部分,随开办费的不同扣除方式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106.筹建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
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关于筹建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
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
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07.当年发生的费用,未及时取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税前扣
除?
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
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
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
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
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
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08.加油站、超市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税前扣除?
问:请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
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
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
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
规定在税前扣除。
109.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问:企业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
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
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
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
扣除。
110.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
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
“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
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
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
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
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1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
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企
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 17 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
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
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
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113.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可否税前扣除?
问: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对应成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
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
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
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该公告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各项成本、
费用要有合法凭证。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前如还没有取得上一年度
原材料的合法凭证,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所得税前扣除。
114.跨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跨年度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
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
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
凭证。该公告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公告施行以前,企
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
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
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 2011 年
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15.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问: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
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
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
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
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
除。
116.车辆违章缴纳罚款,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
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
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
税前扣除。
117.出国考察取得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
2010 年第 587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
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
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118.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吗?
问:我公司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5 年第 84 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
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
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
列支凭据。
119.土地闲置费,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问:土地闲置费,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均规定,开发企业以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
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可
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
扣除。因此,土地闲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20.预售房款所缴税金能否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未完工未结转
收入的预收房款所缴纳的税金等(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
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
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
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
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
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
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
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所以,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未完工未结转收
入的预收房款所缴纳的税金等(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汇算
清缴时扣除。
12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问: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⑴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
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
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
等后余额的 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
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
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 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⑵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
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
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
得在税前扣除。
⑶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
场费等费用。
⑷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⑸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并如实入账。
⑹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
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2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
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
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
收入”?
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202 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
确定问题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
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
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
收入。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规定:“二、本通知
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
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6.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
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
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3
号)规定,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
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
[2017]43 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二条或者财税〔2017〕43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问: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
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 号)的规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
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
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7〕34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8.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
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吗?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一条第一项
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
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一条第一项
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因此,房屋租
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
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
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规定,企
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
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
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二款:“(二)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
分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2017 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折旧进
行加计扣除,2017 年度后,可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
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
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委托外
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
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
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
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七条第五款:“(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
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
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
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
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
生的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二条第
(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 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
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
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
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
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四条及第六
96
条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
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规定第四
条及第八条规定,自 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
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
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
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
以上的企业。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
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规定“下列
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
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
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
方面的研究。第六条:执行时间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
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一条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
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
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
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
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吗?
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
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六条规定,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
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
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
惠?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第
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
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规定:“一、企
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
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
续。”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
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
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
消?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
消?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七条规
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
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
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
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
新认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
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八条规
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
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 15%的
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 15%的税
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
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优惠的
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
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
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二
条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
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
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
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
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
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
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
件的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
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
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
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
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
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 2 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
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 2 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1 号)
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
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
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 2 年是指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 2 年,同时,法人合伙
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
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
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01 号)规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
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
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
股已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税[2016]101 号文件规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
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
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
些条件?
问: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
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
股递延纳税政策。二是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号)第一条规定: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
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
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
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
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
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
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问: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第四条
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
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
惠。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
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
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
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故你单位该项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
=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
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
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
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
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和《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
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第七条规
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
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
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
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
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
认意见。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
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
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
再上市销售。2017 年 1 月~6 月取得利润 140 万元。请问,我公司能
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
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2 号公告)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
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
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
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上述公司 2023 年 1 月~6 月应纳企业所得税=140×25%×
50%=17.5(万元)。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
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
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
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
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
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
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第十条第二款规
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
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
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
优惠?
答:首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其次,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
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最后,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
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
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
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第三条规定,软
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
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
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
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汇总纳税及其他
163.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问: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
和汇算清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
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
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
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前,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
纳税年度,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
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164.2023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2023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
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3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2〕16 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 15
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 2023 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
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 月、3 月、6 月、8 月、9 月、11 月、12 月申报纳税期限
分别截至当月 15 日。
二、1 月 15 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1 月 16 日。
三、4 月 15 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4 月 17 日。
四、5 月 1 日至 3 日放假 3 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5 月 18 日。
165.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延期吗?
问: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延期吗?
答: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
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手续。
166.纳税人汇算清缴时负哪些法律责任?
问:纳税人汇算清缴时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
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
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67.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如何
补救?
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如何
补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79 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
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168.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
征收吗?影响年报吗?年报申报哪类报表?
问: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
征收吗?影响年报吗?年报申报哪类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
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
方式,实行查账征收。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对上年度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
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
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可以由核定征收改
为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年报,年报按照重新确定的征
收方式报送 A 类或 B 类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