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电发票开具流程及常见问题
一、开票流程
1. 登录上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开票业务〗
2. 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3. 选择〖发票填开〗下的〖立即开票〗
可用发票额度不够的话,也可以点击“去调整”,上传相关附件资料,提交调整申请信息。
4.选择发票票种,根据提供的应税服务以及选择的税收政策等点击特定业务或者差额征税或者减按征税的下拉菜单中选择(非必选项)。
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
5.填写购买方信息,其中带“ * ”为必填项,填写购买方名称时可输入关键字,系统根据模糊查询提供相似选项供选择。非必填项填写后可以选择是否展示,勾选的话会在备注栏中显示,不勾选的话即使填写上也不会显示。
也可以点击名称后面的图标,系统弹出已维护的客户信息以供选择。
客户信息维护: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通过“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客户信息维护”选择添加、修改或者删除。
6.根据提供的应税服务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在项目名称中输入,系统会智能匹配,如没有合适的可以自行选择商品编码。
也可以点击项目名称后面的图标,系统弹出已维护的项目信息以供选择。
项目信息维护: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通过“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选择添加、修改或者删除。
7.如果属于特定业务,还需要根据特定业务的要求填写特定信息,如下图:不动产经营租赁。
8.根据实际需求在备注信息中填写备注内容。
9. 填写完成后,可以点击〖保存草稿〗〖预览发票〗〖发票开具〗。
二、常见问答:
1.办税人员如何取得开票业务的授权?
答复:①企业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账户信息-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找到授权的办税人员,点击管理,勾选“开票业务”和“税务数字账户”点击确认完成授权。
②企业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账户信息-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录入新增的办税人员信息,点击人员权限,勾选“开票业务”和“税务数字账户”点击添加办税人员及授权。
被添加的办税人员选择“自然人业务”以个人的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信息-企业授权管理”点击“待确认授权”点击“确认”。
2.开具发票后如何交付?
答复:开票成功后系统会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未交付成功可以选择〖自行交付〗
①点击〖邮箱交付〗,在弹出界面输入邮箱地址,点击发送
②点击〖二维码交付〗,将二维码展示给购买方,购买方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发票
③点击〖发票下载PDF〗〖发票下载OFD〗〖下载为XML〗,将发票下载到电脑再发给购买方。
3.销售方银行账号信息发生了变更,但是开具数电票还是显示原账户怎么处理?
答复:企业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相关信息登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版点击添加或者删除按钮。修改完成后返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面,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销售方信息中找到销方开户银行点击新的银行账户即可。
4.如何将税控设备中项目信息、客户信息批量导入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答复:①税务ukey: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客户编码-导出
②金税盘:系统设置-商品编码/客户编码-导出
③税控盘:系统设置-增值税商品编码/客户编码-导出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项目信息维护/客户信息维护,点击“税控批量导入”选择对应的文件进行导入并保存。
5.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①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②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登入电子税务局-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按照系统提示操作。
6. 取得数电票如何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
答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点击统计确认。
7.哪些情形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填写?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①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③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④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⑤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⑥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⑦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编辑人:禾税咨询部 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