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免征增值税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一、如何界定“集团内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可以参考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成员单位信息确定优惠适用主体。
二、免税需要备案还是自行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享受该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企业通过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自行享受。
三、对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无偿借出资金,与该笔资金相关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文献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