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68 问
(一)
目录
一、收入所得类
(一)征税收入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入?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9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16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1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21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24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25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27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28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1母子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2取得集团总部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入是否纳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38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40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41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二、税前扣除类
(一)工资薪金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3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44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4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46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48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51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52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二)职工福利费
53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54统一给员工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56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57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58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59丧葬补助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60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1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62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
6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64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怎么处理?
(四)保险费用
66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6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69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70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72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五)广告费
73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74化妆品制造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六)捐赠支出
75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76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
后年度扣除?
77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7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七)利息支出
79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80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81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82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83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84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5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八)资产折旧摊销
(九)资产损失
100为他人担保造成损失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规定?
101以前年度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税前扣除?
10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103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要进行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一、收入所得类
(一)征税收入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
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
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
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
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
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
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
纳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问: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
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
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
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
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
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
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
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入?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
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
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
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
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
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
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
31 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
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
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
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第一条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
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
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
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
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
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
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
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
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福利企
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
税[2011]70 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根据现行税法
及财税[2008]151 号和财税[2011]70 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
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
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
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9.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
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
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
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
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
够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
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
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
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
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
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市一家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而取得的即
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
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
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
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退
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
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1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
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
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
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
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于 2017 年 9 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 200 万股,
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入 1700 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
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9 号)第
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
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
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
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
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规
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
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
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
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
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
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
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
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 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
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
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
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
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
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
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
入。
16.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0 年第 23 号)第一条规定,金融
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
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
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
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
逾期 90 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
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 90 天以后仍未
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
税。
1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
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
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
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
18.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
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
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
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
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
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
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
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0.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
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
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
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21.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
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
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
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
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2.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
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四、关于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
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
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
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
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
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24.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
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
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
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
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
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5.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
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
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
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
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
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
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28.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
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
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
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
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
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
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
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
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
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
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员费应在整个
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
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
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
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
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
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1.母子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
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第
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
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
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
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2.取得集团总部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集团总部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
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
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
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
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第二条规
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
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
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
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
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
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
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不征税收入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入是否纳税?
问: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
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
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规定,非营
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
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
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
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
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
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
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
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
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
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
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
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
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如
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则不能列入免税收入
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 号)规定,经有权部
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 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
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
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
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问: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会计准则第 16 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
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
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
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 号文件相关规
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
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38.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
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
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的规定,非营
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
税收入。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
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
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
条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
织的收入。
40.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如何
处理?
问: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
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么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行为是
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
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
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
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
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
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 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
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
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
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
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
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
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
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
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
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
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
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
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
独进行核算。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
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七
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
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
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
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规定,第十九条销
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
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
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
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
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首
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
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
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
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
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类
(一)工资薪金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
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
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
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
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
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
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3.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
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 150
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
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
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
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
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
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
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44.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扣除基数?
问: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
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
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
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
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
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
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
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
偿金,在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46.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
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
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
计提基数?
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
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
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
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
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8.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问: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
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
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
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
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
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
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
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
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
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
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
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
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1.上年12 月份计提的工资1 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问:企业上年 12 月份计提的工资 1 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
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
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
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
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 12 月份计提的工资 1 月份发放,
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2.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
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
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
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
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
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
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53.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
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
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4.统一给员工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
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
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
扣除。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
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
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
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
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
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
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
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
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
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
支。
56.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
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
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
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57.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
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
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58.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
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
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
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
支。
59.丧葬补助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
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规定,所有单
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
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职
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
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补
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
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
可,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
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0.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
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
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
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
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61.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
建〔2006〕317 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
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
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
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62.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
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
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
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
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
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
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
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
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工会经费
6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答: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
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
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 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
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
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
64.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怎么处理?
问: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组织开具
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拨缴,能
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
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
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四)保险费用
65.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
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6.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7.只为高管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
税前扣除?
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
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 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
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
得在税前扣除。
6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
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106 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
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69.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问: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
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0.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问: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安全,我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
家庭财产安全险。请问,这项保险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
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
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职工
投保家庭财产险不能税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给员工购买出差时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
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2.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
规定。
(五)广告费
73.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 号)的规定,烟
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74.化妆品制造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 号)规定,现就
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对化妆品
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捐赠支出
75.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问: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第八条规定:公益
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
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第五条:对于通过公
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
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
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
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6.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能
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
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4 号)第九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
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规
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
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7.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税前扣
除?
问: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
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 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 号)第四条规定,本
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
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
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7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问: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 号)规定:“一、企业向
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
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
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
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
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五、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七)利息支出
79.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
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
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
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
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0.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有无相
关标准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
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
的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
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
具体标准符合营业常规。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
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
81.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
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
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
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
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
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如某公司 2023 年 1 月向工商银行按照 5.4%的年利率借入
400 万元,向一私营企业以 8%的年利率借入 200 万元,全年发
生利息支出 37.6 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 300 万元,则该
公司 2023 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400×
5.4%+200×5.4%)×300÷(400+200)=21.4(万元)。允许该公
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37.6-21.4=16.2(万元)。
82.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
前扣除?
问: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
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
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
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
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
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83.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
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
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
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
业,为 5:1;(二)其他企业,为 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
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
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
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
84.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
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
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
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
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
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5.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
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
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
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
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第二
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
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
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
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
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
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八)资产折旧摊销
87.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
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
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
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
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88.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问: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
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
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9.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何规定?
问: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 5 年,是否也
需要按 10 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
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
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
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
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90.房屋已经开始使用,未取得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问: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
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五、关于固定
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
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
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91.办公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63 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
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
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
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
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
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但因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小汽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
环节,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应当计入
小汽车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以折旧方式分期摊销,不得一次性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2.财务软件的摊销期限最短为几年?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套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处理时计入无
形资产。请问,该套财务软件的摊销期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
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93.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问: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
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
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
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
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
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
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 40 年,公司将其作为无
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 10 年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按 40 年期限摊销。
95.购买预付卡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
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
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
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
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
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
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
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96.房屋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
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
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
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
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
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
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
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
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97.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问: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
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
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
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九)资产损失
98.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
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
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
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
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
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第一
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
告规定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9.被盗窃产品损失能否申报税前扣除?
问:我企业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发生产品被盗案件,直接损
失达 80 万元,至今仍未破案。请问,我公司现在能否向税务机
关申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
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
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
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
失事项,应按本办法执行。上述公司所盗物品超过两年未追回,
因此该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司法机关证
明材料后申报办理扣除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第一
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
告规定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00.为他人担保造成损失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规定?
问:我公司两年前替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 100 万
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
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
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
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
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
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
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
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01.以前年度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税前
扣除?
问:企业作自查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
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
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
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
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10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第一
条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
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
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
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
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
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
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
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
前扣除。”因此,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计
提损失准备金,超出范围的贷款资产一律不得提取损失准备金。
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
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
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
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税
[2012]5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 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
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103.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要进行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问: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要进行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
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
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
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
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
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
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
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
损失属于清单申报,其他报废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
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第一
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
告规定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筹建期支出
104.开办费如何处理?怎样摊销开办费?
问: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怎样摊销开办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
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
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
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
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文规定:“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
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
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
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