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官网、丁香园论坛、丁香园检验时间等
9 月 3 日,国家药监局公布 4 起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信息,其中一例为贵阳钢厂职工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具体信息如下:
202 年 8 月 15 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阳钢厂职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涉案货值金额 1451.52 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 年 11 月 12 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这类案件并不是个例,此前,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公众号海南药闻公布了两起打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也为检验科使用过期试剂被罚的案例。
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对某镇卫生院检验科检查发现,在其冰箱中存放的 5 种测定试剂盒均已过期。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卫生院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处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1 发现必严惩!检测试剂管理至关重要
检测结果在临床诊疗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试剂的管理则是检验质量保证的重中之重。
过期检测试剂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甚至会导致医疗事故发生,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为规范检验试剂管理,国家也发布了相关的法规文件:
2000 年,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随后几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2021 年 3 月 19 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于 6 月 1 日起开始实行。其中跟 「过期试剂」 相关的条款如下:
第五十五条指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