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经典“含金量”推动发展结案“高质量”

文摘   2025-01-07 18:33   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四周年之际,2025年1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三进三讲”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其中,碑林法院马巧会法官审理的张某诉王某、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抵押权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


张某诉王某、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抵押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22年6月,张某与王某离婚诉讼过程中,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案外人某银行小企业专营中心办理个人借款100万元,并指定该100万元借款打入王某朋友银行账户。被告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王某向该公司提供了伪造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以该房屋向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双方签订了《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和《反担保抵押合同》,并就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知道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王某与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对案涉房屋抵押登记进行注销。


【裁判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案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案涉房屋系张某、王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2022年6月20日办理抵押登记时对案涉房屋作出的处分,系无权处分。虽该判决书判决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但并不意味着王某就取得了案涉房屋的处分权,因为张某放弃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是附条件的,以王某支付其案涉房屋折价款为前提,但王某并未支付张某房屋折价款,故王某对案涉房屋依然无权处分。在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为王某作出的《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询问笔录》中,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称其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张某亦予以否认。王某向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均系伪造,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向有关机关进行核实,仅是对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未完全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对案涉房屋抵押权的取得不构成善意。遂判决王某与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王某与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对案涉房屋抵押登记进行注销。一审宣判后,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张某、王某婚后购买,双方离婚诉讼期间,王某以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有房屋办理抵押担保用于个人借贷,企图恶意转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在办理抵押时,亦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并非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相应财产权利。法院以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明确无权处分人以设立抵押担保进行借贷等方式恶意转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非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相应财产权利。本案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坚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碑林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和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围绕推进高质量“结案头号工程”,以“1+3456”工作体系促推司法审判现代化。坚持案件质量第一,提高效率、兼顾效果,以高质量案件彰显司法机关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使命担当,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供稿 | 民三庭 姚心怡

校对 | 李冉

编辑 | 碑林法院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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