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立下遗嘱,
房子归儿子所有,
但再婚妻子仍可居住使用,
直到去世为止,
现在儿子想收回房屋,
可以吗?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刘叔叔公证的《遗嘱》内容,能够证明小刘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其主张赵阿姨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予以支持。但同时根据《财产协议》《遗嘱》内容,也可以证明刘叔叔在生前已在案涉房屋为赵阿姨设立了居住权,小刘对此情况也是知情且同意的,现赵阿姨主张自己享有居住权,并要求小刘为其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亦应予以支持。
判决书生效后,审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时间,小刘及赵阿姨共同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为小刘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同时,一并为赵阿姨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居住权,既可以满足父母将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避免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后,被赶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局面,实现了老有所依、住有所居的目的。此外,在购买房屋时,买受人也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防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供稿 | 民事审判四庭 王超
校对 | 张婷
编辑 | 碑林法院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