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文摘   2024-11-27 17:57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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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34号

本院在执行刘聪聪与吕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金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聪聪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金鹏,男,汉族,1982年04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396号4号楼1单元302室。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6118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案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51775元及后续逾期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金鹏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5

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35号

本院在执行李远与韩龙飞、郭艺、寇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龙飞、郭艺、寇凯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远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龙飞,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荣民天玺1号楼1单元。

被执行人:寇凯祥,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安市政馨苑小区2号楼1单元2206室。

被执行人:郭艺,女,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安市政馨苑小区2号楼1单元2206室。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恢1212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1741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5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36号

本院执行相瑞玲与李维维、李瑞斌、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维维、李瑞斌、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相瑞玲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维维,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土门大桥西巷16号1栋2单元30层3001号。

被执行人:李瑞斌,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汉城南路八十五号院205楼35号。

被执行人: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186号隆基大厦23楼12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琦。

被执行人: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莲湖区莲湖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斌。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3011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4民初1450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标的:4503848.08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维维、李瑞斌、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线索奖励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10%,提供被执行人李维维常住地址并核实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5000元,提供被执行人李瑞斌常住地址并核实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0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69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陕0103执悬37号

本院在执行刘创与田佳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佳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佳斌,男,200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武德镇田冯吝村解放路4排54号附1号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7206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747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标的:148819.01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田佳斌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人民币5000元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供稿 | 执行局

校对 | 韩茜茜

编辑 | 碑林法院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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