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岁尾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时期,极易发生冒充领导、朋友、家人等诱使公民转账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论是个人或企业财务人员受骗,往往都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个人正常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此,防止网络诈骗,要警惕那些“熟悉”的陌生人。让我们透过这起案例学习一下吧!
2023年5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担任原告财务部主任一职,负责报税、记账、支付等业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入职后,被告杨某接受原告组织的业务培训。2023年7月,诈骗分子以相同头像、昵称冒称原告负责人“某总”邀请杨某加入名为“某公司办公”的微信群,称有款项进账要求杨某发送原告公司开票资料并统计可用资金数额,杨某如实回复后,“某总”以需要用钱为由要求杨某将公司账户剩余50余万元一次性转入其指定账户,三天内予以退还。杨某遂按照该“某总”的要求指示原告公司出纳进行制单后,通过支付U盾将50余万元转入“某总”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号,备注用途为“往来款”。后杨某在该聊天群内向“某总”汇报工作并询问上述款项何时转回,均未得到回复。一周后,杨某发现其被诈骗,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因上述款项未实际追回,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赔偿损失50余万元。
大额财产损失 谁该对此负责?
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作为具有较长财务从业经历并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充分遵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保持职业谨慎,其在微信群中收到向陌生人私人号码大额转账的信息后,未当面向公司负责人或多方核实其身份及汇款指示信息的真伪,径行通知公司出纳人员制作付款凭证并向被指定账户进行大额转款,没有尽到会计人员应有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从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被告杨某作为原告财务主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日常工作中,未能严格落实财务审核制度,通过私人微信沟通财务审批、工资发放等事宜使得制度在执行中的规范性较差,原告未尽到主要的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义务,对其损失存在主要过错。综合原告损失情况及被告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工资收入水平、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15%即80000元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不能将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应当综合劳动者违反审慎义务的程度和用人单位管理、培训等制度的疏漏,均衡认定双方责任。
现如今,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防范意识,识破网络“伪装者”的面目,以防造成自身及单位的经济损失。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个人应加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及密码、银行卡信息等敏感信息;凡接到陌生电话、微信、QQ和邮件自称是熟人更换联系方式需要转账的,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当面核实或以常用联系方式进行核验。同时,要定期更换密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作为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转账支付流程,保障资金安全。一旦发现自身被骗或涉及诈骗案件,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处理。
供稿 | 民四庭 霍彦文
校对 | 张婷
编辑 | 碑林法院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