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雇了我? ——“打零工”受伤致残,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5-01-03 18:08   陕西  








“谢谢郑法官,维护了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告前两天已经把赔偿款转给我了,我和家人也能过个好年了!”张师傅拿着锦旗激动地说道。








碑林法院民四庭法官郑毅近期办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拿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均表示息诉服判,被告当日就将数万元赔偿款项转给了原告张师傅,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张师傅称,2024年初其受到一起做工的朋友刘某邀请,一起前往被告的工地上“打零工”,做工的首日中午就因意外从脚手架上跌落,后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但因其并非被告直接雇佣,且作为日结工,既未订立合同,首日又未从被告处取得报酬,且工地零工众多,故被告称,其并未雇佣原告,对原告在其工地上做工一事并不知情。关于原告张师傅在受伤当日是否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的审查认定一时间陷入僵局。


为最大程度还原事发经过、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综合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多次联系事发现场目击证人及原、被告双方证人进行询问,并深入了解互联网零工招用这一用工形式的特点,认定劳务关系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存在与否,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各方陈述,综合认定相关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劳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出现事故,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类案件中,因零工群体法律意识缺失、用工过程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往往导致法律关系类型复杂认定难、损害事实查明难、赔偿主体认定争议大。因此,作为提供劳务者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规范进行作业,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注意相应证据的保留,避免抱有侥幸心理,严防意外的发生。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为高危工种购买相应保险,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




供稿 | 民四庭 姚耀

校对 | 张婷

编辑 | 碑林法院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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