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0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于2024年8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32024004、证监立案字0132024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7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董轶哲先生、姜雷先生、顾卿先生、吴雄马先生: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农牧”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鹏都农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事实如下:
一、鹏都农牧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是鹏都农牧的控股股东。2020年-2022年间,鹏都农牧及其子公司向北京雄特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雄特”)预付购牛款176,898万元,然后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向北京雄特借款和预收收购意向金的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4,797.5万元。鹏都农牧的预付款与合同约定及实际进口肉牛情况不相符,北京雄特对鹏欣集团的借款与鹏都农牧对北京雄特的预付款支付时间、支付金额高度一致,同时北京雄特对鹏都农牧的退款与鹏欣集团对北京雄特的还款时间、还款金额高度一致。鹏欣集团与北京雄特间的资金往来名义上为借款,但均未支付利息。并且北京雄特在与鹏欣集团前期仅有磋商收购意向的情况下,就先行支付意向金9亿元,有悖于正常商业逻辑。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向北京雄特借款和预收收购意向金商业往来的形式,掩盖其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的事实。
其中,2020年12月,鹏欣集团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年3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8,000万元;2021年5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000万元;2021年6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年12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25,550万元;2022年1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49,247.5万元。2023年,鹏欣集团未新增对鹏都农牧的资金占用。
截至2023年12月底,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已全部归还104,797.5万元。其中,2021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偿还18,100万元;2022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偿还14,500万元;2023年,鹏欣集团累计偿还72,197.5万元。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鹏都农牧均未依法披露。
二、鹏都农牧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其中,2020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92%。2021年上半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24,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3.64%。2021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55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81%。2022年上半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247.5万元,占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8.36%。2022年度,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累计发生额49,247.5万元,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19%。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可以证明。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鹏都农牧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董轶哲是鹏都农牧董事长,实际负责鹏都农牧全面工作,参与了与北京雄特的沟通,并且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顾卿是鹏都农牧财务总监,负责鹏都农牧大额预付款的审批,知悉与北京雄特的资金往来,并在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雄马是鹏都农牧时任资金部负责人,具体负责鹏都农牧融资事宜,参与鹏都农牧、北京雄特和鹏欣集团资金划转事项,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工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鹏欣集团作为鹏都农牧控股股东,组织、指使鹏都农牧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
姜雷是鹏欣集团副董事长,实际负责肉牛采购业务的执行及资金调配,参与了与鹏都农牧、北京雄特、鹏欣集团的沟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上述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的情况,针对鹏都农牧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鹏都农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
2. 对鹏欣集团处以罚款150万元;
3. 对董轶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
4. 对姜雷处以罚款25万元;
5. 对顾卿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6. 对吴雄马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针对鹏都农牧在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鹏都农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0万元;
2. 对鹏欣集团处以罚款250万元;
3. 对董轶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
4. 对姜雷处以罚款55万元;
5. 对顾卿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6. 对吴雄马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拟决定:
1. 对鹏都农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2. 对鹏欣集团处以罚款400万元;
3. 对董轶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4. 对姜雷处以罚款80万元;
5. 对顾卿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0万元;
6. 对吴雄马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