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郝世明、付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郝世明、付声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牵头组织对你们执业的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当
在执行能源工程服务板块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时,对于识别出的部分测试项目偏离控制的情况,未评价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得出相关控制执行有效结论的依据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在审计识别资金占用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公司披露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获取部分银行对账单和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的原件,也未记录相关控制过程。二是在执行银行函证时,对于多家发函收件人为个人、联系方式为手机号码等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亦未关注同一自然人作为不同金融机构联系人的情况。三是对银行函证过程未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发函与回函相关信息如联系人、地址等执行核对程序,亦未关注部分银行回函地址及联系人与发函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在关注到垫资业务模式下大部分EPC项目业主方不具备资金实力、项目融资及项目建设能力,且项目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由公司代管的情况下,认可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不恰当地采用函证方式获取完成产值、开票及收款情况等证据,未对收入确认的恰当性和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二是在执行营业收入函证时,对于部分客户产值确认单与发函相关审计证据相矛盾、部分收入回函不符等情况未予以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应收款项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对EPC业务中公司代管公章、营业执照的项目公司相关应收账款,不恰当地采用函证方式获取审计证据。二是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发函与回函相关信息如联系人、地址等执行核对程序;未关注回函中的多处异常情况,并保持职业怀疑;在部分回函不符或未回函的情况下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其他应收款及合同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审计不审慎。公司其他应收款保证金及押金期末余额大且未计提损失准备,审计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但底稿中未见不对其计提损失准备的具体依据。合同资产减值比例远低于同一客户下的应收账款减值比例,底稿中未见相关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公司在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仍确认大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认可公司上述会计处理,但未取得相关可收回性的审计证据,未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合理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方面
公司期末存在大额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但未披露为受限资产;对于涉及财务报告日之前的未决诉讼,公司未在或有事项段落披露,也未说明对财务的影响或无法确定影响的理由。对于上述情况审计未予以关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第十四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