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8号(浩腾科技、陈丽慧、何伟荣)
当事人: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腾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陈丽慧,女,1981年2月出生,浩腾科技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云和县。
何伟荣,男,1976年10月出生,浩腾科技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云和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浩腾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浩腾科技是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审计费用等情况,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并于2024年4月30日晚,披露《股票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强制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号),表示公司因经营困难,未如约按期支付审计机构相关费用导致无法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说明、公告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浩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陈丽慧作为浩腾科技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何伟荣作为浩腾科技总经理,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困难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浩腾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丽慧、何伟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