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卢娅萍、王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卢娅萍、王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子高科”)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在执行风险评估及应对程序时,针对已识别的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充分,未检查汽车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板块业务部门的销售数据与账面收入确认金额的一致性,导致未发现山子高科2家全资子公司之间内部销售会计处理错误,造成2023年山子高科合并利润表中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少计2147.56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