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 基于对集团组织结构和信息系统的了解,集团审计师可以确定某些实体或业务单位的财务信息可以一起考虑,以规划和执行审计程序。例如,一个集团可能拥有三个具有相似业务特征的法人实体,在相同的地理位置、相同的管理下运营并使用共同的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信息系统。在这些情况下,集团审计师可能决定将这三个法律实体视为一个组成部分。
A8:一个团体还可以集中适用于团体内多个实体或业务单位的活动或流程,例如通过使用共享服务中心。当此类集中活动与集团的财务报告流程相关时,集团审计师可以确定共享服务中心是一个组成部分。
A42。如果本集团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实体中拥有非控制性权益,并且如果实体的信息或人员的获取受到限制,集团审计师可能会考虑此类限制是否与集团管理层关于使用权益会计法的适当性的主张不一致。
A117. 本国际审计准则(ISA)不要求为每个实施审计程序的组成部分确定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组成部分执行重要性。
A119. 为应对聚集风险,第35(a)段要求组成部分的执行重要性低于集团执行重要性。如第A118段所述,随着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分散程度增加,通常应设定较低的组成部分执行重要性以应对聚集风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组成部分的执行重要性可能会设定得更接近于集团执行重要性,因为存在较少的聚集风险,例如当某一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占集团财务报表的很大一部分时。在为按权益法核算的实体中的非控股权益确定组成部分执行重要性时,集团审计师可能会考虑集团的持股比例以及被投资方的利润和亏损份额。
A124. 如果通过对一个或多个重要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进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得的审计证据能够应对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则可以集中设计和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例如,如果整个集团的收入交易的会计记录集中维护(如在共享服务中心),则可能采取集中审计。对审计师是否应集中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判断,可能相关的因素包括:
-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的集中化程度。
- 控制的共通性性质和程度。
- 集团活动和业务线的相似性。
A125. 集团审计师可能会判断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可以作为一个总体来进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例如,当交易被认为是同质的,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特征、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同,并且控制设计和运行一致。
A126. 当进一步的审计程序集中执行时,组成部分审计师仍可能参与。例如,当集团有多个共享服务中心时,集团审计师可能会让组成部分审计师参与这些共享服务中心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执行。
A128. 集团可能包含大量的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单独来看并不重要,但是合计起来对集团财务报表却很重要。在这样的情况下,集团财务报表中重要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分散在一个大量的组成部分上,这可能会给集团审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时带来额外的挑战。
A127. 在其他情况下,为了应对与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集团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可能更有效地在组成部分层面执行程序。当集团具有以下特征时,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
不同的收入来源;
多条业务线;
跨多个地点的运营;或
分散的内部控制体系。
大量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单独来看并不重要,但合计起来对集团财务报表却很重要。
A129.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集中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程序针对的是重要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例如,如果它们是同质的,并且受共同控制并且可以获取适当的信息)。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也可能包括根据国际审计准则520第84段进行的实质性分析程序。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可以在适当层次上汇总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以便于形成预期值,并确定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的任何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自动化工具和技术可能是有帮助的。
A130. 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在选定的组成部分中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应对集团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决定在哪一个组成部分执行审计程序以及所执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都是专业判断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选择测试的组成部分时引入不可预测性也有助于应对由于欺诈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另见段落A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