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52号
当事人: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国微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尔芯或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E1栋。
黄学良,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思尔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ToshioNakama,男,日本国籍,1975年7月出生,时任思尔芯董事、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林铠鹏,男,1979年9月出生,时任思尔芯董事、资深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熊世坤,男,1981年9月出生,时任思尔芯董事、资深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黎雄应,男,1976年8月出生,时任思尔芯首席财务官,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杨录,男,1971年12月出生,时任思尔芯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思尔芯欺诈发行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学良、ToshioNakama、林铠鹏、熊世坤、杨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思尔芯、黎雄应要求,我会于2023年7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思尔芯、黎雄应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思尔芯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4日,思尔芯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2年7月26日,思尔芯撤回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7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经查,思尔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536.72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合计1,246.17万元,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18.48%,具体情况如下:
一、思尔芯通过虚构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
2020年,思尔芯通过虚构销售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12.17万元,对应虚增利润总额782.78万元,具体如下:
2020年2月,思尔芯与深圳市紫光同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同创)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思尔芯向紫光同创销售软件产品。2020年7月,思尔芯确认对紫光同创软件销售收入632.08万元,增加思尔芯2020年度利润总额632.08万元。经查,该销售交易不具有真实性。一方面,思尔芯2020年未实际履行软件产品交付义务,相关软件产品及许可证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12月,系我会选中思尔芯作为科创板IPO核查公司并开展进场检查后,双方后补的交付手续。另一方面,紫光同创在思尔芯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签署验收单并支付全部款项,与合同载明的在软件交付日支付货款的约定不符;紫光同创购买思尔芯软件并非出于真实的业务需要,实际使用数量少、使用频率低,且并不在意实际交付的许可证(作为合同价格标尺)数量的多寡。
2020年11月,思尔芯与成都焱之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之阳)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思尔芯向焱之阳销售设备及软件产品。思尔芯于2020年12月确认上述销售收入180.09万元,增加利润总额150.70万元。经查,该销售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一是思尔芯2020年未实际履行产品交付义务,相关硬件设备的实际生产时间为2021年,而相关软件产品需要搭配硬件设备一起使用。二是焱之阳对思尔芯的采购与国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思尔芯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以下简称国微集团)对深圳开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焱之阳的母公司,以下简称开阳电子)的采购互为前提。三是焱之阳采购思尔芯产品的目的系申请政府补贴,并非出于真实业务需求,且在相关软件的许可证过期后也并未要求思尔芯更新软件许可证授权。
二、思尔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020年,思尔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724.55万元,对应虚增利润总额433.35万元,具体如下:
思尔芯通过向名义客户上海图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漾科技)、上海埃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瓦智能)销售产品,提前确认对终端客户的销售收入427.8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2.94万元:图漾科技、埃瓦智能并非思尔芯产品的实际使用方,而是思尔芯为帮助其终端客户(即实际使用其产品的客户)享受政府补贴价格,代为寻找的名义客户,上述名义客户不承担思尔芯原型验证设备的生产、质保、验收、退换货等义务,也不具有对思尔芯的付款义务。在未向终端客户交付产品并完成产品验收手续之前,思尔芯并未转移相关产品的控制权,其对上述销售交易提前确认收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三条的规定。
思尔芯提前确认对牛芯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芯半导体)的销售收入61.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万元;提前确认对超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科技)的销售收入235.6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3.33万元。经查,上述销售交易中涉及产品的生产、交付时间实际为2021年。
三、思尔芯少计期间费用
2020年,思尔芯少计提利息费用30.04万元,对应虚增利润总额30.04万元,具体如下:思尔芯存在向关联方无息借款的情形,但上述借款利息均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计提利息费用并计入资本公积,违反了《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2权益性交易”部分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思尔芯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销售合同、生产、发货、验收记录,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交易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思尔芯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欺诈发行行为,思尔芯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学良,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思尔芯创始人、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总经理ToshioNakama,全面负责思尔芯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知悉公司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资深副总裁林铠鹏分管研发和生产工作,参与、实施公司虚增对紫光同创销售收入事项;时任董事、资深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熊世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参与公司虚增对紫光同创销售收入事项;时任首席财务官黎雄应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时任监事会主席杨录参与、实施公司虚增对焱之阳销售收入事项,上述人员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思尔芯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认定思尔芯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思尔芯与紫光同创的交易系基于美国芯片出口限制背景下的真实交易,且软件交付行为发生于2020年,未有资金回流,中国证监会并未取得思尔芯2020年未实际履行软件产品交付义务的证据,仅从“双方后补的交付手续”推定思尔芯虚构销售交易,该推定与事实不符。二是思尔芯与焱之阳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政府的非全额补贴反而证明了其商业实质,且交付行为发生于2020年,二者与母公司仅仅是关联方,并未形成“资金闭环”,故思尔芯将其确认为2020年收入具有合理性。
其二,认定思尔芯涉嫌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名义客户”行为是中间商代理采购的行为,而非代理销售的行为,“名义客户”具有对思尔芯的付款义务。思尔芯承担售后支持的义务,但并不承担退货等风险回转义务,不能因为思尔芯对终端客户进行售后支持就将该收入认定为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二是思尔芯已经于2020年向牛芯半导体交付产品,牛芯半导体在2020年签署验收单,其将收入确认在2020年,符合权责发生制,具有合理性。
其三,认定思尔芯涉嫌少计提利息费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相关关联方往来主要是在增资过渡期产生的,并非企业接受控股股东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同时不应以相关指导性意见作为处罚依据。
其四,认定思尔芯欺诈发行的依据不足。一是思尔芯产品远销海外、持续投入研发费用、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营能力且并无迫切募集资金的需求,没有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和动机。二是思尔芯的虚增金额收入占比仅11.55%,不构成重大,且为资本市场鼓励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与近期处罚的科创板欺诈发行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三是即使假设认为思尔芯存在收入确认不够严谨的行为,亦不应当认定为欺诈发行。
除与思尔芯相同的申辩意见外,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如下:
黄学良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仅在董事会层面担任思尔芯的董事长职务,不参与思尔芯日常经营管理。作为董事长,按规定召开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并就重大事项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其二,非财务背景出身,对于收入确认等非常专业的事项,公司内部经过了严格的制度审批和流程控制,并聘请了国内头部中介机构进行把关,黄学良从董监高角度已经尽到最审慎的管理义务。综上,黄学良认为其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且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恳请对其不予处罚。
ToshioNakama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但不负责具体业务。其二,在中国证监会调查之前,不知悉国微集团与开阳电子的交易,日常也不参与国微集团事项,国微集团与思尔芯完全是独立运营和决策的。其三,非财务背景出身,对于收入确认等非常专业的事项,基于自身知识背景和管理经验无法作出判断,完全依赖中介机构的判断。其四,持有少量思尔芯股份,没有任何动机去实施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综上,ToshioNakama认为其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且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恳请对其不予处罚。
林铠鹏在申辩材料中提出:2019年参与思尔芯与紫光同创合作意向沟通,完成软件功能介绍和演示,并交付软件和许可证,对于后续客户是否大范围使用,无法知晓,不存在主观过错。综上,林铠鹏认为其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且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恳请对其不予处罚。
熊世坤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日常工作中不参与具体销售业务事项,仅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关注比较大金额的交易,不会去细究交易背后的细节。其二,对于思尔芯与紫光同创的交易,由其跟进商务环节有特定的背景,仅是跟进了商务环节,非技术背景,没有参与与紫光同创的前期沟通和后续的软件交付过程,更无从知晓紫光同创的后续具体使用情况。其三,对于思尔芯与焱之阳的交易,在中国证监会调查之前,不知悉国微集团与开阳电子的交易,也不知悉焱之阳是开阳电子的下属子公司,日常不参与国微集团事项,国微集团与思尔芯完全是独立运营和决策的。综上,熊世坤认为其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且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恳请对其不予处罚。
黎雄应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在财务职责范围内已经对紫光同创、焱之阳、图漾科技、埃瓦智能、牛芯半导体、超越科技等的销售收入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处理方式符合思尔芯的财务制度,其没有违规或不尽职履责的行为。其二,在相关财务问题上,没有任何造假的故意,并且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其三,在日常负责公司财务工作过程中一直勤勉尽责,在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组各项工作。综上,黎雄应认为其在履职过程中已勤勉尽责,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恳请对其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杨录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非思尔芯员工,从来没有参与思尔芯的具体销售业务。其二,就思尔芯与焱之阳的交易,杨录只是在业务前期做了个别、简单的信息传递工作,没有杨录的传递,焱之阳基于真实的业务需要也会与思尔芯发生交易。其三,杨录没有从思尔芯领取任何报酬,没有违法动机。其四,自担任思尔芯监事会主席以来,按规定召开了历次监事会会议,并就重大事项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综上,杨录认为其已经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且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恳请对其不予处罚。
经复核,对于公司与责任人员共同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其一,关于思尔芯虚构销售交易。我会基于多维度证据综合认定思尔芯虚构与紫光同创、焱之阳的销售交易,以服务器日志、案发期间聊天记录及邮件往来、工作人员工作记录、采购及生产文件等客观证据为基础,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并非相关当事人所提中国证监会“推定思尔芯虚构销售交易”。相关当事人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相关销售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合同约定的产品已于2020年实际交付。综上,我会上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我会一贯执法标准。
其二,关于思尔芯提前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三条的规定,思尔芯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我会获取的多方面证据可以证明,一是思尔芯承担向终端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并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商品的存货风险,故应以终端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点为准。二是思尔芯于2021年向终端客户交付产品并完成验收手续,销售给牛芯半导体的产品的生产、交付时间实际亦为2021年。综上,我会认定思尔芯提前确认相关销售收入证据确凿、充分,相关当事人未针对其申辩意见提交有效证据。
其三,关于思尔芯少计提利息费用。思尔芯向关联方的无息借款并非增资过渡期产生,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交易并非权益性交易。公司申请上市的证券发行文件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规定并无不当,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亦有同样规定,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公司均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综上,我会认定思尔芯少计提利息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其四,关于思尔芯欺诈发行。思尔芯通过虚构销售交易、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其虚增收入、利润总额占当年度收入、利润总额的11.55%、118.48%,属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我会依法认定其构成欺诈发行行为,并无不当。
其五,对公司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已体现在本处罚决定中,但上述调整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及对公司的处罚。
对于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对于黄学良、ToshioNakama。其一,黄学良作为公司董事长,ToshioNakama作为公司总经理,两人依法应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二,二人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其所述非财务背景、信赖会计师事务所等申辩意见不构成免责理由。其三,经综合考量其二人的职务职责、履职情况及在相关事项中所起的作用等,我会对其量罚并无不当,二人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会对黄学良、ToshioNakama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林铠鹏、熊世坤、杨录。其一,林铠鹏作为公司董事、资深副总裁,分管研发和生产工作,参与、实施公司虚构对紫光同创销售收入;熊世坤作为公司董事、资深副总裁、董秘,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参与公司与紫光同创虚假销售业务的合同洽谈、签署等;杨录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参与策划公司与焱之阳虚假销售业务、磋商相关合同。其二,三人均在公司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其职务职责、履职情况及涉案行为与公司违法事实存在直接关联,明显未勤勉尽责,我会认定其为本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妥。其三,三人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量罚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林铠鹏、熊世坤、杨录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黎雄应。其一,黎雄应作为公司首席财务官,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其二,经综合考量黎雄应的职务职责、履职情况及在相关事项中所起的作用等,我会对其量罚予以酌减,其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黄学良、ToshioNakama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林铠鹏、熊世坤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黎雄应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杨录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