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殷鹏、秦松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殷鹏、秦松涛:
经查,你们作为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精工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收入及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舜宇精工部分委托加工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确会计处理,舜宇精工子公司宁波舜宇贝尔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宇贝尔)的部分收入验收材料存在明显异常,你们未保持应有关注。二是部分应收账款函证未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收回,你们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直接予以审计确认。三是在执行已存在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时,你们仅依赖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访谈记录作为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调整。
(二)存货及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舜宇贝尔的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监盘。二是未对舜宇精工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新购设备的入账时间进行充分关注,未发现公司少计提折旧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错误记录
审计底稿中的部分发票核对记录、客户回函差异核查记录与事实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执行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充分关注子公司舜宇贝尔销售与收款循环、存货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多缺陷的情况,未识别出控制缺陷。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