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落实“一站式”联动解纷机制,办好一起起民生案件。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瞄准矛盾焦点堵点,快立快调快结,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2024年3月,铅山县河口镇沿河雷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刘某某驾驶的轿车与吕某和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和刘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吕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吕某和刘某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6余万元。
铅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就财产损失赔偿部分组织调解,释明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但因除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付的赔偿款外,剩余赔偿款数目仍比较大,双方第一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从一次性给付的角度出发,采用“背对背”调解法,以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为原则,兼顾被告赔偿能力,逐步缩小双方分歧,耐心细致进行调解,最终原告与被告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
随后,在铅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室,承办法官联合铅山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协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效率高、不收费,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等同于裁判文书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优势,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交由铅山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铅山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某除此前已支付赔偿款100,000元外另行当场兑现赔偿款520,000元,某保险公司在协议生效后赔付180,000元,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时,铅山县人民法院当场将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
铅山县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中的优势,使案件成功化解于诉前,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以高效便捷的司法举措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供稿|王玥瑶
徐华火
编辑|黄子涵
审核|陈 谦
签发|邱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