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
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但偏偏有这么一些人
以身试法想要尝尝“鲜”
... ...
被告人雷某居住地四面山林较多,偶然一天在家附近听到有野生动物的叫声,于是便在家附近马路边往山上的小路上放置了一个捕兽夹,过了两三天雷某发现捕到一只黄色的麂,便将其拿回家处理后放到冰箱保存。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后经司法鉴定,该麂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以及经当地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其村委会也愿意落实帮教人和帮教措施,最终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铅山法院在此提醒
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
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资源的义务
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
违法捕猎、买卖野生动物
这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
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撰稿:吴艳琪
编辑:吴艳琪
审核:陈 谦
签发:邱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