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动动手、刷刷脸
帮人转账取钱
就能轻松获得高额“报酬”?
还有这种技能“助人为乐”
又能“发家致富”的好事?
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诈骗赃款通过银行层层转移,最终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其中不乏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在金钱驱使之下,不仅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而且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红线。该行为本质上是利用银行账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移钱款,行为人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3年2月,费某在其朋友介绍下,听说提供银行卡给别人取点钱,就能从中拿到丰厚报酬,为了获取报酬,费某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收取钱款37,600元,并帮助取现,还介绍两位朋友出借银行卡帮助取现11万余元,费某从中获利2,100元。经查实,取现金额中有10万余元系电信诈骗赃款。最终,考虑到被告人费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被告人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4月份,被告人祝某在某APP上看到高薪日结工作,对方让祝某帮忙过一下公司的账,并承诺支付百分之四的提成。之后,祝某将身份证和尾号3048的建设银行卡给对方,并配合帮助取现5.9万元,获利2,000元。同年5月份,被告人祝某在某APP上又看到广告帖子,对方说过账有百分之五的提成,祝某又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借并帮助到账的5.36万元(其中3万元系王某某被网络诈骗款)取现后交给对方,获利1,500元。综合被告人祝某具有从犯、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被告人祝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意识,切勿为了获取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来路不明的钱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或对来路不明的财物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否则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犯罪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李桂芬
编辑|黄子涵
审核|陈 谦
签发|邱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