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李四雇佣张三到自己承包的A公司项目工地上做焊工,2022年5月,张三在安装钢条的时候手指被砸伤,当即前往医院就诊,就诊当天,李四支付了张三检查费用620元。
张三出院之后,与李四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但李四却表示自己只是个包工头,赔偿还是得找公司,但张三作为一个工地工人,也压根联系不到承包公司,并且工地大门上写着两家公司的名字,张三更不知道找谁。
于是张三咨询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所的袁野律师接待了张三,并为张三答疑解惑,最终,张三委托了袁律师协助自己维权。
袁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是对承包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确定了张三受伤的工地系A公司承包的项目。确认用工单位后,袁律师立马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为张三申请仲裁确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成功后,紧接着又为张三申请了工伤认定,随后再协助张三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三系十级工伤。
到了最终的仲裁赔偿阶段,仲裁庭裁定由A公司赔偿张三61509元。裁决一出,A公司却不认同,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时,A公司极力否认自己应该承担张三的工伤赔偿责任,认为张三并非是在A公司项目工地受的伤,但A公司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
针对A公司的抵赖,袁律师从容应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A公司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给不具用工资格的自然人李四,李四聘用的职工张三从事焊工业务时因工受伤,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并且,A公司矢口否认张三不是在A公司的工地上受伤,但却拿不出任何实质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公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A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经过袁律师的全力争取,法院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A公司仍然不松口,提起上诉。在二审中,A公司仍然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而李四作为第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张三受伤当日项目工地的考勤照片。面对铁证,A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反驳的余地。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由A公司对张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袁野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袁野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擅长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债权债务领域。此外,袁律师始终坚持着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以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以专业的视角和逻辑剖析各类案件,为委托人排除万难,受到委托人的高度赞誉与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