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小伙受工伤索赔艰难,还遇公司股东转移股权,霖澳天府律师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一战到底,历经多个程序成功追加各股东为执行人

民生   2024-08-12 16:55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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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要

工人受工伤遇公司抵赖不予赔偿,霖澳(天府)律师受托协助为其维权,历经多个程序

张三是一名工地工人,20195月,张三在A公司的项目工地安装钢架的时候不慎受伤,张三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张三找到A公司想要商讨工伤赔偿的事宜,但A公司并没有为张三购买任何保险,也不想担责


A公司的态度让张三完全束手无策,于是在工友的建议下,张三咨询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所天府分所的杨杰律师为张三进行了答疑解惑,最终张三委托杨律师为自己维权。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资料,先为张三申请仲裁确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再帮张三申请工伤认定,紧接着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显示张三系九级工伤。期间,A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不认可仲裁庭作出的关于张三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并且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也提出了行政复议,但均被驳回


后续一切证据准备就绪,杨律师协助张三提起了仲裁赔偿20211月,仲裁庭裁决由A公司支付张三各项赔偿16万余元。然而裁决结果出来之后,A公司不认同并进行了起诉


一审法庭上,A公司全盘否定张三系公司员工,且否定张三所做工地项目系公司所承包。然而,张三的工作事实早在一开始杨律师协助其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时就已经确认,且张三在A公司明确表示不愿赔偿的态度时,就已经向A公司提出离职了。


故而在工伤赔偿问题上,A公司雇佣张三为工地工人,但并未给张三购买任何保险A公司理应承担张三的工伤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A公司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1020日解除,并A公司支付张三16万余元工伤赔偿


一审判决之后,A公司仍然不服判决,继续提起上诉,但A公司仍然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面临执行终本,公司股东自作聪明转移股权,霖澳(天府)律师追加所有股东为执行人

二审判决结果生效后,A公司却依然不给钱,杨律师协助张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经过法院的调查,并未查控到A公司名下的可执行财产2022825日,法院裁定终结此次执行


案件执行终本,张三的维权深陷困境,杨律师根据目前的情况再次分析并继续查找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杨律师表示,可以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执行人,结果一查相关信息,杨律师发现,A公司的两位股东阿丽和阿伟早在202012月就将股权转移给了两位名下无一分资产的八旬老人王一和王二,妄图以此来逃避赔偿责任。


然而阿丽和阿伟这样做完全就是自作聪明,杨律师干脆直接将阿丽和阿伟以及王一和王二都追加为执行人,因为阿丽和阿伟在转移股权时张三已经受伤,所以按照规定,四人都有承担张三工伤赔偿的责任。


公司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霖澳(天府)律师大获全胜,成功追加股东担责

2023119日,一审法院做出裁定,追加阿丽和阿伟以及王一和王二为执行人。这一裁决一出,几人又表示不服,遂提起了执行异议诉讼


庭上,四人均辩称一审法院不应以A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直接做出执行终本裁定,认定A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故而也不能以此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执行人。


另外,阿丽还提交了两份合同以及一份工程结算单以证明A公司至今对外尚有债权,杨律师对此当场作出了反驳,两份合同及工程结算单均为2019年及2020年签署的,这只能证明A公司与案外人曾签订过合同,并不能证明A公司对外持有债权,即便尚有债权,与不能证明该债权能够实际执行到位


除此之外,阿丽和阿伟在张三发生工伤之后并未作出赔偿,就将股权转让给了王一和王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该追加阿丽和阿伟作为执行人。


再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该追加王一和王二为执行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阿丽和阿伟以及王一和王二的诉求,维持一审裁定


目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几人仍然在锤死挣扎,杨律师协助张三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相信在不久后,在杨律师的鼎力相助下,张三一定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赔偿。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次案件有些难度,对方公司非常难缠,甚至仲裁赔偿之前,公司的两位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两位八十岁高龄的老人,妄图以此来逃脱赔偿责任。从一开始的仲裁赔偿到最后的追加股东为执行人,对方都全盘否定,俨然一副要将抵赖进行到底的无赖模样。然而,虽然对方煞费苦心地设置了很多障碍,但在我们的坚持努力下,对方最终是不能得逞的,目前,我们已经成功追加了四人为执行人,并申请了恢复强制执行,我们始终相信‘邪不压正’,我们也有信心,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拿回应得的赔偿。”




案件承办人


杨杰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主任、高级合伙人、重大疑难案件部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杨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办案雷厉风行,秉持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始终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杨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办案时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敢于仗义执言、不畏强权,在信守诚信、务实、公平、正义的同时,做一个带有温度的律师,办案水平获得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编辑:唐希
审核: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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