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甲方拖欠工程款,竟想甩锅全身而退,霖澳天府分所律师受托,强势反击,一审、二审均胜诉,帮当事人追回工程尾款22万及利息

民生   2024-08-14 16:55   四川  

//

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要

20209月,张三带领班组为李四承包的某工程提供外墙涂料劳务,项目完工,双方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出具结算单,其中载明:李四尚欠张三工程劳务费350000,需在2023119日之前付清,末尾有双方签字捺印。另外,李四还出具了一份由A公司盖章的工程量统计清单。


然而,付款期间届满,李四仅支付了130000元,剩余220000元劳务费仍未支付,对此,张三多番进行催讨,但李四每次都是找理由拖延,张三忍无可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狄蓓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狄律师受托后,通过详细的调查,发现李四与A公司极可能存在挂靠关系,于是,建议将李四及A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对此,张三表示同意。之后,狄律师协助张三搜集证据,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狄律师率先提出,张三按约提供劳务,故李四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按时支付劳务费,现李四逾期仍未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李四系挂靠在A公司名下经营,而挂靠经营系违法行为,故A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李四存在共同过错,应当就李四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谁料,李四竟辩称,其与A公司并非挂靠关系,而是A公司员工,项目施工期间,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其并非付款责任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对此,狄律师见李四着急否认并甩锅A公司,才得知A公司经济情况并不好,遂强调,施工期间,张三一直都是与李四联系,进度款也是由李四发放,项目完工,也是李四与张三一同结算,并由李四出具结算单,上述种种,足以证明李四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至于其声称是A公司员工,其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根据合同相对性,理应由李四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狄律师部分法律意见认定李四应对拖欠张三劳务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至于A公司,则认为,因张三仅有该公司盖章的工程量清单,且为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挂靠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张三支付劳务费220000元及逾期利息。

庭审结束,李四不服,当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李四提交了A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声称其是受A公司委托,负责案涉项目的现场管理、工程回款、工程结算等事宜,案涉项目款项应由A公司负责。

对此,狄律师在仔细查看该委托书后,当即指出,该委托书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并且张三从项目一开始到结束,从未见过该委托书,其次,案涉项目是2021年完工,但该委托书系在完工后出具,再有,一审判决后,李四曾主动联系张三调解,综上,足以证明李四才是案涉项目的实际付款义务人。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狄律师法律意见,认定李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狄蓓律师:“本案对方耍赖不给工程尾款,不仅否认挂靠公司,还意图让资产状况恶化无付款能力的公司背锅,声称其是作为公司员工履行职务,对此,我们根据现有证据结算单,转款凭证等,证实了对方实际上就是劳务合同的相对方,而并非是履行职务行为。虽然对方二审时提供了公司授权委托书,但我们及时就该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成功说服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判决由对方承担全部的劳务费和利息。尽管我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方与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在公司确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我们成功让对方承担了支付责任,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当事人很满意。”




案件承办人


狄蓓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建工房产、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

同行评价:狄蓓律师有着丰富的司法系统工作经历,曾就职于法制办与司法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拥有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狄律师在建工房产、债权债务以及合同纠纷等领域技能突出,擅长谈判与调解。狄律师性格率真开朗,工作认真,办案积极,亲和又不失专业的沟通备受委托人的好评,她坚信“公理之下,正义不朽”,始终保持着一颗热爱法律与正义的热忱之心。




编辑:张雪
审核:狄蓓

声明:
本文归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经同意不得引用或转载。本文最终解释权归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所有。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志在打造大众律所优质品牌,服务成都乃至大西南地区客户。大型综合律师队伍,团队化管理确保胜诉率,多家大型媒体专题报道,大案要案用实力说话。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5680073660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