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张三的劳务工作结束,李四向张三出具了一张《装修清单》,并进行了签字确认。不久后,李四委托王二代为进行工程量计算,并向张三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载明总款项共计84005.36元,除去其中未对账的小项目款项12294.64元,李四还应该支付张三71710.72元。
结算完毕后,李四陆续向张三支付了5万多劳务费,剩余24072.36元一直没有支付给张三,期间张三多次打电话向李四催收,李四都一拖再拖,两万多块钱,李四就这么拖了10年。
今年,张三终于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咨询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卢怡律师接待了张三,并且耐心地为张三答疑解惑,最终张三委托了卢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卢律师即刻对张三的案情进行了分析,其中发现,张三长达十年的催款,大部分都是通过打电话进行的,小部分的聊天记录有效性不高。于是,在卢律师的建议下,张三拨打了李四的电话,在电话中再次确认了李四的欠款事实并进行录音。
随后,卢律师将张三劳务工作中所涉及的各个单据整理完毕,将李四和王二都列为了被告提起了诉讼。
庭上,李四狡辩到,自己只是张三劳务工作的介绍人,和张三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提供报价清单和委托人帮忙计算工程量都只是出于好心帮忙,因此,自己没有义务支付张三所主张的欠款。
另外,李四还称,从2013年9月工程结算到现在,诉讼时效早就过了,张三已然没有主张的权利了。
面对诉讼时效和劳务关系的问题,卢律师早已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卢律师提出,首先,无论是在《装修清单》还是《工程量结算单》上,都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款项的时间,张三可以随时向李四催收,李四也可以随时向张三支付,因此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其次,虽然张三和李四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装修清单》上有李四的签字,并且《工程量结算单》上王二签字也是李四授意,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关系。因此,李四有义务支付相应劳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由于王二系受李四委托进行的结算签字,因此应该由李四全权承担支付张三劳务费的责任,由李四十日内支付张三的24072.36元劳务费及相应利息。
卢怡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劳务合同
同行评价:卢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办理过众多疑难案件,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卢律师不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