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XXXX-XXXX
住宅小区燃气设施建设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新建住宅小区燃气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燃气工程质量水平,实现燃气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山东省燃气行业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介质为符合天然气标准的,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的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新建住宅小区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小区燃气设施 gas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area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之内室外、室内燃气设施的总称。
2.0.2 室外燃气设施 outdoor gas facilities
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之内新建住宅小区室外燃气管道、调压装置、配气支管、引入管直至引入管阀门之间所有燃气设施的总称。
2.0.3 室内燃气设施 indoor gas facilities
住宅小区引入管阀门后至各用户燃气用具之间的所有燃气设施,包括水平干管、立管、表前阀、计量表具、表后管、室内安全装置、灶前阀和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等。
2.0.4 室内安全装置 indoor safety devices
住宅小区对室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起到监控作用的装置总称。
2.0.5 水平净距 horizontal clearance
天然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天然气管道与设备之间水平方向的最短或投影距离。
2.0.6 垂直净距 vertical clearance distance
天然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天然气管道与设备之间垂直方向的最短或投影距离。
3 基本规定
3.0.1 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城镇规划的市政燃气管线资源条件,做好方案衔接,确保方案合理。
3.0.2 住宅小区内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应具有警示性臭味,加臭剂的种类、质量和浓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规定。
3.0.3 住宅建筑中设置燃气设施的厨房和专用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相关规定。
3.0.4 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30年。室内预埋的燃气管道设计年限应与该建筑设计工作年限一致。管路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天然气使用的目的确保使用和安装的便利性,同时还应考虑安全性、经济性、维护与管理、耐久性等,并应与环境相协调。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应损坏建筑的承重结构及降低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或承载力。
3.0.5住宅小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有关标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埋地燃气管道地面或地上标志应连续可视,间隔不宜大于30m,并应在拐点、三通、交叉、管道末端等特殊点设置相应标志;
2 架空管道的外层为黄色外涂层时应喷涂“燃气管道”字样和气体流向标识;架空管道为非黄色外涂层时,还应在管道外表面增设明显可视的黄色色环。
3.0.6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楼板时,均应设置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道应包缠防蚀布、加装热缩套、改性玻璃钢等材料进行加强防护,防蚀布、热缩套、改性玻璃钢等材料宜超过套管两端50mm。也可套管内采用带预制防腐层的成品防腐管材。
3.0.7 钢制管道设分支时应使用成品三通,不应在管道上开孔作业。
3.0.8 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全和运行维护的要求。调压装置前、引入管、燃气表前、燃具前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引入管处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0.9燃气管道严禁穿过住宅建筑的防火墙,严禁敷设在电梯井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或穿过住宅建筑的避难间,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燃气管道穿过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时,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3.0.10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
3.0.11住宅小区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使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和装置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记或铭牌、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文件;
2 需要制造监检的材料,应附有监检报告;
3 应进行型式检验的产品,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4 使用前应进行检定的产品,应提供相应检定合格证明文件;
5 产品的规格尺寸及功能应符合运行管理的需要。
4 室外燃气设施
4.1 室外燃气管道
4.1.1 中压燃气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钢管且管径不大于DN150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选用钢管且管径大于DN150时,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9711的有关规定。
2 选用聚乙烯管道时,应选用级别为PE100或PE80(SDR11)的管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GB/T 15558.2的有关规定。
3 架空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有关规定。
4.1.2 低压燃气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选用钢管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
2 埋地管道选用聚乙烯管道时应选用级别为PE100(SDR17)或PE80(SDR11或SDR17)的管材,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GB/T 15558.2的有关规定;
3 架空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有关规定。
4.1.3 埋地钢质管道应使用预制防腐管道,管道防腐层类型应与小区土壤腐蚀性相适应。管道防腐等级及防腐层性能、结构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中加强级的规定。
4.1.4 室外架空焊接管道的外防腐层应具备抗紫外线、耐大气老化及酸雨腐蚀的性能。
4.1.5 镀锌钢管应采用热浸镀锌法制造,钢管内外表面镀锌层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小于500g/㎡。
4.1.6室外燃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不应进入和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及其他密闭空间;
2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管道系统的设计工作年限;
3 埋地管道正上方应敷设警示带,距离管顶不低于0.5m。聚乙烯管道应设置示踪线或其他示踪装置,采用示踪线时,示踪线可捆扎或粘贴在聚乙烯管道上,示踪线之间应使用专用连接件连接,并应在沿线设置信号源井,信号源井应接线良好,信号畅通;
4 楼前配气支管采用架空敷设时,应在配气支管出地管段设置支管总阀门;
5 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部位可采取下列补偿措施:
1)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套管管径;
2)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6 室外埋地管道为钢制管道时,引入管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绝缘装置;绝缘装置的形式应采用整体式绝缘接头,并应采取防止高压电涌破坏的措施。
4.1.7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住宅汽车库的天然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或选用;
2 管道应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并进行100%无损检测;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对焊连接和法兰连接。
4.1.8室外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范围应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中压管道至引入管阀门之间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并应按照设计压力等级分别进行压力试验。
4.1.9分段试压合格管段之间相互连接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和超声波探伤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
4.1.10 埋地钢质管道的阴极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的规定,采取外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系统的防腐蚀控制措施。被保护管道与其他要求接地的管道应进行绝缘隔离。防腐管下沟前应对防腐层进行外观检查,回填前应进行电火花检漏,回填后应对防腐层完整性进行检查。
4.1.11室外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应采取防止外力损害的措施,防雷、防静电、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1.12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应在进出住宅处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引入管穿外墙或基础时应设置在钢套管内。
4.2 室外管道附件及阀门
4.2.1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管件应采用机制管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管件类型与参数》GB/T 12459、《钢制对焊管件技术规范》GB/T 13401、《钢制法兰管件》GB/T 17185的有关规定;
2 聚乙烯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3部分:管件》GB/T 15558.3的有关规定;
3 钢塑转换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的钢塑转换管件》GB/T 26255的有关规定;
4 波纹补偿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 12777和《压力管道用金属波纹管膨胀节》GB/T 35990的有关规定。
4.2.2管道附件及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将管道附件及设备的内部清理干净,不应存有杂物;
2 阀门及补偿器等在正式安装前,应单独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经试验合格的设备、附件应做好标记,并应填写试验记录;
3 管道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及时对连接部位进行防腐;
4 阀门、补偿器及调压器等设施不应参与管道的清扫;
5 管道附件、设备安装完成后,应与管线同时进行严密性试验;
6调压装置安装时应考虑满足设备保温、视频监控系统、监测设备数据远传的电源。
4.2.3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阀门一般要求》GB/T 12224的有关规定。埋地钢质管道的阀门应选用直埋焊接连接阀门;架空管道的阀门应选用球阀,当管径大于DN50时,应采用法兰连接球阀;当管径不大于DN50时,宜采用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球阀。
2 聚乙烯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4部分:阀门》GB/T 15558.4的有关规定。
4.2.4引入管阀门应设在室外,且便于操作。埋地设置时,宜直埋或设置在井室内;地上设置时,宜采用专用球阀。
4.3 调压装置
4.3.1 调压装置的选用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宜露天地上设置,但应设置围墙、护栏和车挡。
2调压器稳压精度等级不应低于AC10、关闭压力等级不应低于SG15。
3 计算流量不大于100m³/h时,调压装置可选用悬挂式调压箱;计算流量大于100m³/h时,应选用落地式调压柜。
4 调压箱采用单路调压器时,进出口管道应预留带阀门的旁通接口,并封堵。
5 调压柜应设置双路调压。
6 调压装置应设置安全放散装置,每一调压支路均应设进口阀门、过滤器、超压切断装置、调压器、压力表、手动放散阀、出口阀门。
7 调压装置出口阀门及上游设备和附件,公称压力不应低于调压器进口管道的设计压力。
8调压装置应配备防爆接线箱,调压柜应设置压力自动采集远传装置;数据应能符合运行管理的需要。
9 调压柜周边应设视频监控设施,并统一纳入住宅小区的视频监控系统。
10 调压柜周边应设置防侵入装置。
4.3.2调压装置的安全放散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站放散管口应高出屋檐1.0m以上;
2 调压柜安全放散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5 室内燃气设施
5.1 室内燃气管道
5.1.1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择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
5.1.2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钢管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公称尺寸不大于DN50,可采用镀锌钢管,镀锌钢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有关规定;
2 管道公称尺寸大于DN50,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
3 钢管的壁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1.3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铜管、不锈钢管等其他管材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1.4室内燃气管道宜采用明设方式。管道暗封、暗埋或预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有关规定。
5.2 室内计量装置
5.2.1住宅应分户设置民用燃气计量表具。民用燃气计量表具并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5.2.2 民用燃气计量表具的选型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燃气计量表具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宜低于30kPa,应具有数据自动采集和远传功能,数据应能满足运行管理的需要 ;
2 流量按照用户所有燃具同时使用时的总额定热负荷计算确定,该流量宜在燃气表最大量程的 60%~80%范围内;
3 具有电子装置的民用燃气计量表具的外壳防护不低于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2017中IP54等级的要求,当设置在室外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2017中IP65等级的要求。
5.2.3 民用燃气计量表具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民用燃气计量表具应采用高位安装,表底距地面宜为1.4m~1.8m,燃气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应倾斜;
2 室外集中安装民用燃气计量表具不含别墅时,可选用不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和远传功能的低温表具;燃气计量表具应设置在专用防护箱内,防护箱应具有排水及通风功能。
5.2.4民用燃气计量表具的与燃气用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民用燃气表与燃气用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水平净距
项目 | 与燃气表最小水平净距 |
相邻管道、天然气管道 | 便于安装、检查和维修 |
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 | 便于安装和维修 |
燃气用具 | 300mm |
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 200mm |
5.3 附属设施
5.3.1室内燃气管道系统应设置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气源的室内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可独立设置,也可与燃气表或其他燃气设施集成设置,安装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安装应牢固。
5.3.2室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 34004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距燃气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
2 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5.3.3自闭阀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安装前天然气管道应吹扫干净,并保持管道清洁;
2 提钮的朝向应方便提拉;
3 安装后通气前应使自闭阀保持开启状态。
5.3.4 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方向应与燃气流动方向一致;
2 安装高度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3 与燃气管道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5.3.5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
2 燃具与燃气管道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连接时,宜采用螺纹连接;
3 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4 使用金属软管时,软管接头25mm距离内不应弯曲软管,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倍的软管直径。
5.3.6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应选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金属包覆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 41317的有关规定,金属包覆软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GB 44017的有关规定。
6 智能燃气设施
6.1 智能调压装置
6.1.1智能调压装置宜具备进出口压力、调压器开度、切断阀阀位、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功能,具备远程切断、流量调节、出口压力控制、调压器健康诊断及故障诊断等智能控制功能。
6.1.2 智能调压装置的数据传输、控制及诊断系统应符合运行管理的需要。
6.2 智能计量装置
6.2.1智能计量装置应具有数据自动定时上传和异常情况实时上传功能。
6.2.2智能计量装置宜具有下列监测报警功能:
1 计量故障;
2 电池电量不足;
3 透支或余额不足;
4 瞬时流量超限;
5 持续用气时间超长;
6 瞬时流量低于设定的小流量值。
6.2.3智能计量装置监测到异常情况后,执行声光报警、普通关阀或强制关阀等动作。
6.2.4 智能计量装置的数据应符合运行管理的需要。
6.3 其他智能安全装置
6.3.1 集成监控装置宜具有超压、欠压、泄漏、瞬时流量超限等功能。
6.3.2住宅建筑内应设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具有切断燃气的功能,宜具有报警远传功能。
7 施工与验收
7.1 施 工
7.1.1 承担住宅小区燃气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并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7.1.2 住宅小区燃气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的规定。压力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D 7006的规定进行监检。
7.1.3 钢质管道的焊接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和《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GB/T 31032的有关规定。
7.1.4 钢管焊缝不应设置在应力集中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直管道上两个环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公称直径,且不应小于150mm;
2 对接焊缝相连接的两管道纵向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 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应小于50mm。
7.1.5 钢管焊接完成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焊缝外观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无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 47013.2或《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GB/T 31032的有关规定。
7.1.6 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的检查数量及合格标准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表7.1.6焊缝质量检查数量及合格标准
焊口条件 | 外观检查 | 射线检测 | ||
检查数量 | 合格标准 | 检查数量 | 合格标准 | |
中压埋地燃气钢管 | 100% | Ⅱ级及以上 | 50% | Ⅱ级及以上 |
低压燃气钢管 | 100% | Ⅱ级及以上 | ≥30% | Ⅲ级及以上 |
车行道下、套管和过街沟槽内管道 | 100% | Ⅱ级及以上 | 100% | Ⅱ级及以上 |
7.1.7 射线检测受限的角焊接头可采用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采用磁粉检测的,焊缝质量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NB/T 47013.4中的Ⅰ级;采用渗透检测的,焊缝质量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NB/T 47013.5中的Ⅰ级。
7.1.8 低压钢管焊缝内部质量的抽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数量不应少于焊缝总数的30%,且每个焊工不应少于一个焊缝,抽查时,应侧重抽查固定焊口;
2 穿越或跨越及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检测;
3 抽样检验的焊缝全部合格时,此次抽样所代表的该批焊缝应为全部合格;抽样检验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对不合格焊缝返修后,应按下列规定扩大检验:
1)每出现1道不合格焊缝,应按原探伤方法再抽检2道该焊工同批焊缝;
2)第2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应对该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检验;对出现的不合格焊缝应返修,并应对返修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检验;
3)裂纹缺陷的焊缝应从管道上切除;非裂纹缺陷可直接返修,修补长度不应小于50mm,修补长度小于50mm,应将该焊缝切除;
4)焊缝在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2次,根部返修不应超过1次,返修后应按原标准检验。
7.1.9 法兰、法兰垫片、螺栓和螺母的选用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缘接头与绝缘法兰技术规范》SY/T 0516、《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 第1部分:PN系列》GB/T 4622.1、《六角头螺栓》GB/T 5782、《六角头螺栓 全螺纹》GB/T 5783、《1型六角螺母》GB/T 6170、《2型六角螺母》GB/T 6175等有关规定。
7.1.10 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可进行回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回填时不应损伤管道及防腐层,不应使其发生位移;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应直接回填在管道上;
3 沟槽应分层夯填密实,每层虚铺厚度应符合表7.1.10-1的规定,压实应沿管道两侧对称进行,且不应漏夯;
表7.1.10-1沟槽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
压实机具 | 虚铺厚度(mm) |
木夯、铁夯 | ≤200 |
轻型压实设备 | 200~250 |
压路机 | 200~300 |
振动压路机 | ≤400 |
4 管道回填材料、回填土压实系数等应符合表7.1.10-2的规定。
表7.1.10-2沟槽回填土压实系数与回填材料
填土部位 | 压实系数 | 回填材料 |
管道两侧 | ≥90% | 中、粗砂或细土 |
管顶以上500mm内 管道上部 | ≥90% | 原土或中、粗砂 |
管顶500mm以上 | 符合相应地面对压实系数的要求 | 原土 |
注:回填土压实系数以轻型击实标准试验获得最大干密度为100%。
7.1.11 当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可进行沟槽支撑的拆除,并应采用细砂填实缝隙。
7.1.12 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有机物、冻土、垃圾、木材等材料;
2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500mm内的回填土不应含有碎石、砖块等,且不应用灰土回填;
3 距管顶500mm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应大于10%,直径不应大于100mm,且应均匀分布。
7.1.13 室外管道安装完成后,依次进行清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的有关规定。
7.1.14 室外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200时,宜采用清管球进行清扫。
7.1.15室内燃气管道系统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内外部清扫。
7.1.16室内燃气管道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有关规定。
7.2 验 收
7.2.1 燃气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已安装完毕的燃气设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并邀请燃气专营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加,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7.2.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具备以下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燃气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燃气专营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
1 各燃气设施安装完成且测试合格;
2 有完整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及竣工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 有设备、材料及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记录;
4 有承压管道、设备、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系统冲洗记录、系统调试和试运转记录;
5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6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7.2.3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DB37/T 5177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竣工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竣工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竣工图、施工资料、监理资料;
2 压力管道、压力元件制造、施工监检证书;
3 压力管道监检报告;
4 压力表、安全阀、民用燃气计量表具检定证书;
5 埋地钢制管道阴极保护电位检测记录;
6 安全装置检测记录;
7 阀门、调压装置启闭状态清单;
8 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及资料;
9 示踪线信号畅通检测记录;
10 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书。
7.2.4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建设条件核验。
7.2.5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条件核验通过且备案后,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专营单位进行接管查验,查验通过后即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接管查验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观感检查;
2 设施设备清单;
3 竣工资料;
4 质量控制及工程整改记录等资料。
7.2.6 燃气设施交接时,燃气计量表、泄漏报警装置、调压装置等设施距离生产日期不应超过1年。
7.2.7 燃气设施交接时应对住宅小区整个燃气系统进行严密性试验。
7.2.8 燃气设施工程质量保修期应符合山东省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保修责任,形成维修记录文件并归档。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燃气设施建设标准
DB37/T XXXX-202X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本条说明本标准编制的宗旨和目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第一道阀门至用户燃气用具之间的室外燃气设施、室内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中第5.1.1条的规定,对燃气输配管道压力级制进行了分级,本标准规定进入到住宅小区的燃气室外管网可为中压或者低压,室内燃气管网宜低压。
1.0.3 本条强调住宅小区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不仅要遵循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标准规范的规定。本条说明了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应参照国家及山东省现行相关标准执行。本标准是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燃气设施提建设条件意见书的主要依据内容,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作为在工程中推广应用的内容;未被引用采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仍按推荐性标准处理,由标准使用方自愿选用。本标准中“宜”“可”的条款,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专营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2 术 语
2.0.4 住宅小区对室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起到监控作用,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紧急切断装置、自闭阀等,这些装置推广使用将为燃气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
2.0.5 水平净距参考下图所示。
图1 燃气管道外壁与设备水平净距示意图
2.0.6 垂直净距参考下图所示。
图2 燃气管道外壁与设备垂直净距示意图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应了解小区周边市政燃气管网压力等级、供气能力及可用负荷等情况,确保方案合理。
3.0.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5.3.2条规定,用户燃气管道设计年限不应小于30年。预埋的用户燃气管道设计年限应与该建筑设计工作年限一致。第5.3.13条规定,用户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应损坏建筑的承重结构及降低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或承载力。同时根据运行经验,强调管路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安全性、经济性、维护与管理、耐久性等。
3.0.5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第5.1.3条规定,燃气输配管线地上标志应包括在燃气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桩)等永久性标志。同时为保证燃气系统安全运行,本条提出“埋地燃气管道地面或地上标志应连续可视,间隔不宜大于30m”这一要求。考虑到住宅小区整体外观美化,架空管道可以采用黄色之外其他颜色的外涂层,为起到醒目警示作用,故要求架空管道为非黄色外涂层时,应在管道外表面增设黄色色环。
3.0.6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16条规定,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第10.2.38条规定,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为进一步保证燃气管道运行安全,本条提出防蚀布、热缩套、改性玻璃钢等材料宜超过套管两端50mm。
3.0.7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燃气管道施工质量,对于管道开孔作业,本条提出了高于以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0.8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5.3.11条规定,用户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部位和设置方式应满足安全和运行维护的要求。燃气引入管、用户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第6.1.5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同时根据运行经验,穿越部位的燃气管道腐蚀概率大,且难以排查,故对该部位管道的防腐处理提高了要求。
3.0.9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3.1条规定,电梯井因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第6.3.4条规定,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第7.1.16条规定,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1.5条规定,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3.0.10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8条规定,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
4 室外燃气设施
4.1.1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运行可靠度,为保证安全运行本标准提出了常用的中压燃气管道选材的要求。
4.1.2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运行可靠度,为保证安全运行本标准提出了常用的低压燃气管道选材的要求。
4.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13第3.0.1条规定,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必须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第5.2.2条规定,管道防腐层涂覆应在工厂进行,防腐层涂覆应完整、连续及与管道粘结牢固,涂覆及质量应符合相应防腐层标准的要求。上述技术规程规定了埋地钢质管道三种防腐层类型,考虑到后续运营管理,故要求管道防腐层类型应与当地市政埋地钢质燃气管道防腐层类型一致。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运行可靠度,对埋地钢管的防腐等级统一选用现行有关标准中的加强级。
4.1.6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17条规定,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保护措施: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第4.2.8条规定,当室外配气支管上采取阴极保护措施时,引入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引入管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绝缘装置;绝缘装置的形式宜采用整体式绝缘接头,应采取防止高压电涌破坏的措施,并确保有效。为进一步消除埋地管道泄漏后,燃气串入其他管沟或密闭空间,标准要求住宅小区内燃气管道不应进入和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及其他密闭空间。
4.1.7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23条规定,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2011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1.9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1455-2023第11.3.9条规定,分段试压合格管段之间相互连接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和超声波探伤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
4.2.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1455-2023第6.9.1条规定,管道附件安装前应将内部清理干净,不得存有焊渣、油污等污物和积水。第6.9.5条规定,管道附件安装完毕后,应及时对连接部位进行防腐处理,防腐等级应与管道一致。第6.9.8条规定,阀门安装前应按阀门公称压力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第11.1.6条规定,管道系统内的调压器、流量计、过滤器、燃气表、节流装置、止回阀等设备,以及整体撬装设备、机械设备、压力容器等不得参与管道系统清扫。输配管道的线路截断阀不应参加试压前的清管。
4.2.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住宅建筑引入管阀门应设置在用气建筑单元外,在发生事故时,可以方便快速切断供应到建筑物内的气源,同时可避免安装、维护和操作对用户的打扰。”
4.3.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5.2.7条规定,调压设施周围应设置防侵入的围护结构。第5.2.18条规定,调压系统出口压力设定值应保持下游管道压力在系统允许的范围内。调压装置应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为保证供气的可靠性,对于用户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标准要求选用具有两个调压支路的调压装置,即双路调压,一用一备的设置;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调压箱》GB 27791-2020规定,调压装置应设置安全放散装置,调压箱可选用微启式放散装置;由于前期施工、后期管道抢修等因素,埋地管道仍存在进水现象,进入管道内的积水难以排除,冬季易发生调压器阀口冰堵故障,故要求调压装置配备防爆接线箱,冬季时增设电伴热带。
4.3.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第6.6.10条规定,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0m以上。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5 室内燃气设施
5.1.1本条参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10.2.3条的有关要求。
5.1.2住宅小区室内燃气管道管径一般不大于DN50,室内管道管径大于DN50的住宅建筑多为高层建筑,为加强高层建筑内燃气管道的运行可靠度,本标准对室内燃气管道的选材提出了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5.2.1民用燃气计量表具,可选用膜式燃气表、超声波燃气表等。膜式燃气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膜式燃气表》GB/T 6968的规定;超声波燃气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超声波燃气表》 GB/T 39841的规定。
5.3.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第4.2.6条规定,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灶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切断阀及灶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具灶面3cm以上。软管宜采用螺纹连接。当金属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措施。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当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橡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的判废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
5.3.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9条规定,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同时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6 智能燃气设施
6.1.1 智慧燃气建设是国家对燃气行业发展的要求,不同城市在智慧燃气建设方面的进度不同,为实现与不同城市智慧燃气建设同步,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选用具有本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智能调压装置。
6.2.1 智慧燃气建设是国家对燃气行业发展的要求,不同城市在智慧燃气建设方面的进度不同,为实现与不同城市智慧燃气建设同步,故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用具备本标准第6.2.1条~6.2.4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智能计量装置。
6.3.1 本条所说的“瞬时流量超限”是指智能计量装置检测到瞬时流量超过设定限值(燃器具满负荷用量值或燃气表最大量程的1.2倍值),此时表后管道可能存在软管或接口脱落现象。本条所说的“持续用气时间超长”是指智能计量装置设定持续计量时长值,智能计量装置检测到持续过气时间超过设定的持续计量时长值,此功能是用于判断用户是否忘记关闭燃器具。本条所说的“瞬时流量低于燃气具最小负荷流量”是指智能计量装置内设定小流量值(该限值小于燃气具最小负荷值),智能计量装置检测到瞬时流量低于设定的小流量值,此功能是用于判断燃气表后是否存在微小泄漏。
7 施工与验收
7.1.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2023第6.2.14条规定,管道组对时,纵向焊缝和环向焊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接焊缝相连接的两管道纵向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同一直管道上两个环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公称直径,且不应小于150mm;管道环向焊缝与支架、吊架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7.1.7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2023第6.2.13条规定,射线检测受限的角焊接头可采用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采用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时,焊缝质量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NB/T 47013.4或《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NB/T 47013.5中的Ⅰ级。
7.1.8 本条中穿越或跨越及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检测规定指的是室外特殊穿跨越情况,一般情况下室内穿越楼板、楼梯间等场景套管内低压管道不得有焊缝;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2023第6.2.12条规定,中压及其以下燃气钢管,射线检测数量大于等于30%。第6.2.5条规定,当抽样检验的焊缝全部合格时,抽样代表的检验批应视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应进行返修,并应按下列规定扩大检验:每出现1道不合格焊缝,应按原探伤方法再抽检2道该焊工同批焊缝;第2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应对该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检验;对出现的不合格焊缝应返修,并应对返修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检验;裂纹缺陷的焊缝应从管道上切除;非裂纹缺陷可直接返修,修补长度不应小于50mm,修补长度小于50mm,应将该焊缝切除;焊缝在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2次,根部返修不应超过1次,返修后应按原标准检验。
7.1.10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2023第4.2.2条规定回填时不得损伤管道及防腐层,不得使其发生位移。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井室周围回填应与沟槽回填同时进行。第4.2.3条规定沟槽应分层夯填密实,压实应沿井室中心或管道两侧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第4.2.4条当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沟槽支撑的拆除,并应采用细砂填实缝隙。
7.1.1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 51455-2023第11.2.1条规定,管道清扫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公称尺寸大于等于DN100的钢制管道宜采用清管球(器)的方式进行清扫。
7.2.1 本条对燃气设施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的自检、预验收程序及组织方进行了规定。燃气设施工程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对燃气输配系统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转等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燃气设施工程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进行燃气设施工程的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7.2.2 本条对燃气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组织和参加单位及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对燃气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各燃气设备及系统已完成调试且试运转合格,有关竣工资料已整理完毕,并且在系统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燃气设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证明工程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条件的活动。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的燃气专营单位共同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
7.2.3 本条中设备中包括压力表、安全阀、民用燃气计量表具、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自闭阀等内容。
7.2.4 本条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含建设条件核验),建设及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建设条件的落实,并办理备案手续。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落实建设条件的主要内容: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7.2.5 本条对燃气设施工程的交接查验等进行了规定。燃气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建设条件验收且已备案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其竣工图纸、质量控制及工程维修记录等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专营单位对其进行交接查验。交接查验通过时,燃气专营单位应出具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将燃气设施及有关资料等交接给燃气专营单位;交接查验未通过时,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燃气专营单位不得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