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XXXX-XXXX JXXXX-XXXX
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标准
1 总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新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提高山东省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生活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新建住宅小区生活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小区供水设施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之内室外、室内生活供水设施的总称。
2.0.2 供水设施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为住宅小区供水设置的泵房、供水管道、阀门、管件、水表、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水处理设备、水质监测设备等设施。
2.0.3 叠压供水 pressure superposed water supply
供水设备从有压的供水管网中直接吸水增压的供水方式。
2.0.4 引入管 service pipe
由市政供水管道引入至住宅小区供水管网的管段,或由住宅小区供水接户管引入建筑物的管段。
3 基本规定
3.0.1 供水设施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3.0.2 供水设施工程的防洪、防涝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
3.0.3 供水设施应选用节水、节能设备和产品。
3.0.4 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3.0.5 供水设施应采用远程监控、网络安全运行等智能化技术。
3.0.6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并应有保证管网压力稳定的措施。当采用叠压供水时应经当地供水单位同意。
3.0.7 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4 水质、水量、水压
4.0.1 供水系统应具备保障不间断向住宅小区供水的能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
4.0.2 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0.3 供水水量应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经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4.0.4 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经计算确定。
5 系统设计
5.1 系统选择
5.1.1 供水系统设计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合理选择供水方式。
5.1.2 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1 市政供水管网直接供水;
2 水箱+变频泵组供水;
3 叠压供水。
5.1.3 供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5.1.4 室外生活和室外消防合用供水管道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执行,并应对供水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5.2 流量与压力
5.2.1 供水管道设计流量和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5.2.2 小区供水引入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考虑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
2 管径不宜小于室外供水干管管径。
5.2.3 叠压供水系统设计压力应考虑市政供水管网可利用最低水压。
5.2.4 供水系统设置减压阀时,阀后给水配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产品标准规定公称压力的1.5倍。
5.2.5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0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5.2.6 住宅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5.3 管道布置
5.3.1 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环状管道管径应相同。
5.3.2 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应从住宅小区环状供水管网或条件许可的市政供水管网单独引入。
5.3.3 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5.3.4 严禁住宅小区供水管道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5.3.5 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5.3.6 住宅小区室外供水管道应沿小区内道路或车库顶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绿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外壁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2 管道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3 小区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5.3.7 建筑供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m。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供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应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生活供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5.3.8 供水管道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要求设置。
5.3.9 建筑室内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及电梯井内;
2 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3 进入建筑物内的管道宜布置在公共区域,车库内的管道不宜布置在车位上方。
5.3.10 供水管道自进入住宅楼体至管道井之间管段不应穿越储藏室等住户私人空间;不应穿越未封闭的架空空间或连廊,不同单元宜独立设置管道井。
5.3.11 装配式住宅供水管道应与排水、供暖、通风、空调及电气等管线进行综合设计,宜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
5.3.12 管道井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间距、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道井,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
2 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检修门的宽高不宜小于0.8m×1.8m;
3 管道井内水表的安装高度宜高于底板1.0m~1.2m,多只水表并列安装时,水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2m;垂直安装时不宜小于0.25m,最底层水表距地面不宜小于0.3m;
4 与其他管道合用的管道井,应满足水表及供水管道的安装及维护要求;
5 管道井应设置排水设施;
6 管道井内应预留或预埋用于总线类智能水表通信线导管,每层管道井内预留接线端子盒。
5.3.13 供水管道、管件、水表、设备和阀门井等设施应采取防冻、防结露或隔热措施。室外明设的非金属管道应采取防止暴晒和紫外线侵害措施。
5.3.14 供水管道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6 设备设施
6.1 管材、附件和水表
6.1.1 供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头损失小、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卫生环保的材质,并应符合相应的压力等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1.2 小区室外埋地供水管道,应具备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带衬里的球墨铸铁管、塑料管、金属塑料复合管、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及其他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等管材。
6.1.3 泵房内供水管道及管件宜采用不锈钢管、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不锈钢材质不应低于06Cr19Ni10(S30408)。连接方式宜采用法兰、沟槽等。
6.1.4 室内的供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管、金属塑料复合管、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及其他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等。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应采用塑料管。
6.1.5 管道、附件连接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相应技术要求确定。
6.1.6 管道支吊架及螺栓等与管道直接接触的附配件材质应根据管径、管材等条件确定。
6.1.7 室外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供水管道从市政供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供水管网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供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6.1.8 室外埋地管道的阀门应设置在阀门井内。
6.1.9 室内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从供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
2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3 室内供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
4 水箱、泵房、水加热器、减压阀、倒流防止器等处。
6.1.10 供水管道入户后,应设置总控制阀门,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位置。
6.1.11 阀门材质应根据耐腐蚀、管径、压力等级、使用温度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全塑和铁壳铜芯阀门等。
6.1.12 当供水管道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装置。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6.1.13 对可能发生水锤的供水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6.1.14 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装置:
1 间歇性使用的供水管网的末端和最高点;
2 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管段的峰点;
3 采用给水加压设备直接供水的配水管网最高点;
4 减压阀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点和设有减压阀的供水系统立管顶端。
6.1.15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 直接从市政供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
6.1.16 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市政供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市政供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 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 利用市政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包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的,设置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6.1.17 供水管道的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应为20目~40目,下列部位应设置供水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倒流防止器等阀件前;
2 叠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处。
6.1.18 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分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6.1.19 住宅小区计量水表应采用具备联网集抄功能的智能远传水表等智能化水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小区宜选用同一表型;
2 水表应满足物联网管理平台远传水表抄表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3 室外水表应设置在水表井或水表箱内,且应采取防冻措施。
6.1.20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
6.1.21 二次供水进、出泵房的计量表宜采用超声波水表或电磁水表。
6.1.22 住宅小区采用的水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1部分: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GB/T 778.1、《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5部分:安装要求》GB/T 778.5、现行行业标准《IC卡冷水水表》CJ/T 133、《电子远传水表》CJ/T 224、《饮用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G 162的有关规定;
2 公称通径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不大于16m3/h的水表只做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
6.2 水泵
6.2.1 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
2 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技术,且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3 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
4 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5 水泵电机应采用高效节能电机,节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中三级以上能效指标要求。
6.2.2 给水泵组应设置单独的吸水管,吸水管应装设阀门。
6.2.3 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6.2.4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
6.2.5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6.2.6 电机额定功率小于11kW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水泵机组应采取减振措施。
6.2.7 水泵噪声和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29中的要求。
6.3 水箱
6.3.1 水箱应选用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水箱材质应选用不锈钢,单板材料材质不应低于06Cr19Ni10(S30408),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及《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6.3.2 建筑物内的水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水箱及管道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隔热措施。
6.3.3 水箱与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的相关规定,周围 2.0m 内不得有污水管等污染物。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水箱的上方。
6.3.4 水箱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6.3.5 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0m。当水箱高度大于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内爬梯所用材料材质应与箱体单板材质一致;外爬梯材质不应低于06Cr19Ni10(S30408)。
6.3.6 当贮水容积大于50m3时,水箱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6.3.7 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箱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水箱底板面与房间地面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6.3.8 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和信号装置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出水管应分别设置,进水管、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2 当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进水管不宜少于2个,且标高应一致;
3 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启、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各个水箱进水管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4 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长度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泄空水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
5 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当水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6 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箱的措施;通气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
7 水箱人孔应加盖、封闭严密并设锁具;
8 水箱应设置水位监视装置和溢流报警装置,且应设置液位传感装置并预留远程液位监控及水质检测接口。
6.3.9 水箱宜设置自动清洗装置。
6.4 消毒设备
6.4.1 二次供水水箱应设置消毒设备,消毒设备宜外置。
6.4.2 消毒设备可选择紫外线消毒器、次氯酸钠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臭氧发生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4.3 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紫外线照射强度在线检测功能,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6.4.4 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6.4.5 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7 泵房
7.0.1 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2 不得设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 泵房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厨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4 泵房不应贴邻配变电所、电梯机房、通讯机房等遇水可能引发故障或事故的房间;
5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不锈钢网罩;
6 泵房入口处宜设置不锈钢挡水板,挡水板高度应为0.5m;
7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用水计量装置。
7.0.2 设置在住宅地下或车库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住宅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二层;
2 当住宅首层为公共区域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3 当设置在车库内时,距离住宅不宜小于10m。
7.0.3 室外独立设置的泵房应避免布置在小区低洼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标准》GB 50265的有关规定。
7.0.4 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7.0.5 泵房内墙、地面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7.0.6 泵房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并采取可靠的防淹措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7.0.7 泵房及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7.0.8 泵房应设置自动化控制数据采集系统,满足供水单位物联网管理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
7.0.9 泵房及独立设置的水箱间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设施。
7.0.10 水泵配电柜和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7.0.11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7.0.12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水泵安装,不应小于0.2m;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不大于150mm时,不应小于0.2m;当管径大于或等于200mm时,不应小于0.25m。
7.0.13 泵房内电气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内的电气控制设备应具备相应的防水、防潮等级,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 泵房建筑结构应具有防雷击和安全接地的保护措施;
3 泵房电源应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新建泵房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4 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7.0.14 泵房内热环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泵房的墙体、顶棚和门窗等应具有隔热措施;
2 泵房内宜设置温度和湿度实时显示和监控装置,温度无法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的,应设置空调;
3 应设置通风设备,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7.0.15 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地面、墙面、顶板和设备基础应进行减振降噪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规定;
2 泵房设备、管道应采取柔性减振措施;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7.0.16 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传播至小区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第2.1.3条的规定。
7.0.17 泵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8 控制与保护
8.1 控制
8.1.1 控制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兼容水泵电机一体式变频设备;
2 应设定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同时可进行远程控制;
3 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
4 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8.1.2 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8.1.3 设备应有水压、液位、电压、频率等实时检测仪表。
8.1.4 叠压供水设备应能进行压力、流量控制。
8.1.5 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倍~2.0倍。
8.1.6 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8.1.7 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CJ/T 352的规定。
8.1.8 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8.2 保护
8.2.1 控制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缺水、失压保护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8.2.2 设备的电控柜(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的有关规定。
8.2.3 水箱应有液位控制装置,当遇超高液位和超低液位时,应自动报警。
9 施工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承担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能力。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并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9.1.2 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中文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
9.1.3 设备在施工现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
9.1.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
9.1.5 供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其基础、支架牢靠固定。
9.1.6 供水管道应按照系统分区设置明显的区分标识和水流方向标识,标识应为蓝色环,间隔不宜大于3.0m。
9.2 施工
9.2.1 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
9.2.2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阀门的每批抽样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报告。
9.2.3 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运行、清洁消毒、维护检修的要求。
9.2.4 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9.2.5 电控柜(箱)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9.2.6 管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9.2.7 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外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管道接口不得设置在套管内,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9.2.8 建筑物引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9.2.9 埋地金属管应做防腐处理。
9.2.10 埋地金属塑料复合管、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等不宜采用沟槽式连接。
9.2.11 金属塑料复合管、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等管材套丝时应采取水溶性润滑油,螺纹连接时,宜采取聚四氟乙烯生料带等材料,不得使用对水质产生污染的材料。
9.2.12 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储存水量;
2 系统供电应正常;
3 水泵等设备单机及并联试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阀门启闭应灵活;
5 管道系统工作应正常。
9.2.13 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应符合要求。
9.2.14 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分别对立管、连接管及室外管段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9.2.15 暗装管道必须在隐蔽前试压及验收。热熔连接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
9.2.16 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
2 室内给水管道为金属管、复合管时,应满足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应不渗不漏;室内给水管道为塑料管时,应满足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3 室外给水管道为金属管时,应满足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应不渗不漏;室外给水管道为塑料管时,应满足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应不渗不漏。
9.2.17 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制环节应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9.2.18 系统调试模拟运转时间不应少于0.5h。
9.2.19 供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在调试后、交付使用前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出水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9.2.20 清洗管道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2.21 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应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次加压与调蓄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
9.2.22 消毒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单体调试。
9.2.23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拆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9.3 验收
9.3.1 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已安装完毕的供水设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并邀请供水专营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加,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9.3.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具备以下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供水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供水专营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
1 各供水设施安装完成且测试合格;
2 有完整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及竣工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 有设备、材料及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记录;
4 有承压管道、设备、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系统冲洗记录、系统调试和试运转记录;
5 各供水设备及系统完成调试且试运转合格;
6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7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9.3.3 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建设条件核验。
9.3.4 供水设施工程建设条件核验通过且备案后,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专营单位进行接管查验,查验通过后即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接管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观感检查;
2 设施设备清单;
3 竣工资料;
4 质量控制及工程整改记录等资料。
9.3.5 供水设施工程质量保修期应符合山东省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保修责任,形成维修记录文件并归档。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标准
DB37/T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 总则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住宅小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参考本标准执行。
1.0.3 本条说明了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应参照国家及山东省现行相关标准执行。本标准是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提建设条件意见书的主要依据内容,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作为在工程中推广应用的内容;未被引用采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仍按推荐性标准处理,由标准使用方自愿选用。
本标准中“宜”“可”的条款,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专营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供水设施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供水设施应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设施功能时,应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对设施功能带来的损害;供水设施应设置相应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及时、准确识别突发事件对供水设施带来的影响,并有效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保障供水设施基本功能。
3.0.2 本条规定了供水设施防洪、防涝的要求。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中第3.0.8条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2017 中第 3.1.3 条规定“除应满足规划确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外,还应考虑超过该重现期时的应对措施”。供水设施属于“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因此要求供水设施应在满足所服务城市防洪防涝设防相应等级要求的同时,还应根据供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情况,适度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洪防涝的设施。
3.0.4 本条规定了供水设施选用的产品与设备执行的质量和卫生许可的原则。供水设施选用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必须予以许可控制。供水设施相关材料和设备选用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供水应保障其卫生安全,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执行,如生活水箱、供水泵、管道、阀门等;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消毒等化学处理剂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0.5 供水设施设置远程监控、网络安全运行等智能化系统,是实现智慧水务的基础,未来智慧水务将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提升城市水务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在住宅小区供水设施采用智能化技术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4 水质、水量、水压
4.0.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4.0.3 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特点、水资源条件、建设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
5 供水系统
5.1 系统选择
5.1.1、5.1.2 供水系统应尽可能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水压,以直接连接方式供水。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当采用叠压供水系统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批准认可。
5.1.3 供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
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4.6条的规定。
5.1.4 本条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13.7条的规定。小区的室外生活与消防合用的给水管道,当小区内未设消防贮水池,消防用水直接从室外合用给水管上抽取时,在最大用水时生活用水设计流量基础上叠加最大消防设计流量进行复核。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用水可不计算在内,小区如有集中浴室,则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当小区设有消防贮水池,消防用水全部从消防贮水池抽取时,叠加的最大消防设计流量应为消防贮水池的补给流量。当部分消防水量从室外管网抽取,部分消防水量从消防贮水池抽取,叠加的最大消防设计流量应为从室外给水管抽取的消防设计流量再加上消防贮水池的补给流量。最终水力计算复核结果应满足管网末梢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流出水头不低于 0.10MPa。
5.2 流量与压力
5.2.2 本条所指的引入管是指由市政管道引入至小区供水管网的管段,本款条文是为了保证小区室外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当小区室外供水管支状布置时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供水干管的管径。
5.2.3 叠压供水系统的设计压力不仅应考虑市政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还应考虑给水管道上各类附件的水头损失,包括水表、减压阀、管道过滤器、倒流防止器等管道附件的局部损失。叠压供水系统可利用的市政供水管网水压应由供水单位根据供水的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4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5.10.3款规定: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应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5.3 管道布置
5.3.1 由市政供水管网直接供水或区域加压的小区供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市政供水管连接成环状网。供水管网干管要求布置成环状是为了提高供水安全性,减少由于支状布置产生的死水区,提高供水水质。
5.3.6 本条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13.16条、第3.13.17条规定。住宅小区室外管线布置要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管线与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乔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以及管线交叉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都应满足安全使用和维修维护的要求。
5.3.7 当给水管与排水管的距离不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或必须铺设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应设置钢制防护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套管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
5.3.8 供水管道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6.11的规定。
5.3.10 供水管道不宜穿越未封闭的架空(连廊)空间,但如果必须穿越架空(连廊)空间,应对供水管道采取可靠的保温防护措施。
5.3.11 装配式住宅供水管线宜采用管线分离式设计,《山东省高品质住宅设计指引》(2023年12月)规定:“住宅套内给水、供暖、电气管线宜采用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技术,管线分离应用比例不宜小于50%,便于在不损伤住宅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线路改造或维修更换。”
5.3.14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的规定,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的第1.0.3、3.4.4、6.4.5、3.6.2、3.6.3、4.1.1、4.1.4、4.2.2、4.2.5、5.1.1、5.1.4、5.1.10、5.1.11、5.4.1、5.4.2、5.5.2、5.5.3、5.5.4、6.1.2、6.1.5、7.2.8、9.1.5、10.1.2条已经废止,应用时应注意。
6 设备设施
6.1 管材、附件和水表
6.1.2 球墨铸铁管用于市政给水时内衬材料一般为硅酸盐水泥内衬;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指内层为不锈钢,外层为碳钢的复合型管材。
6.1.4 《山东省高品质住宅设计指引》(2023年12月)规定:“给水管道宜采用耐腐蚀、防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户内给水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本条参考此规定。
6.1.6 管道支吊架及螺栓等与管道直接接触的附配件材料应与管道的材料兼容,直接与管道焊接的管道附配件应与管道材料具有相同的化学成分,二者均不能对另一方产生不利影响。与不锈钢管道直接接触的管道附配件材质应选用同类牌号的不锈钢,当材质不一致时,应采取设置胶垫、套管等隔离措施。
6.1.8 阀门井井室等地下构筑物均应设置防坠落、防盗、防止非专业开启等装置。当阀门手轮与阀门井盖距离大于1.0米时,需对阀杆做加长处理,便于在地上进行阀门操作。井室穿管均须加设防水套管;井室应做防渗措施。
6.1.9 从供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应设置锁闭阀,水表后宜设置止回阀。
6.1.12 本条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3.5.10条规定。
6.1.13 供水管路中在水泵停泵、阀门快速开闭时等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水锤现象。实际工程中,可采取在水泵出口安装缓闭式止回阀、调速启闭止回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延长阀门开关时间等措施减少或避免水锤现象的发生。
6.1.15 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处,可不再设置止回阀。
6.1.18 引入管应设置计量水表,不同用水性质、不同价格的用户配水管应分别设置水量计量设施,且应计量到户。
6.1.19 水表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下,水表箱应设置在易于管理且不影响美观处。
6.2 水泵
6.2.1 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水泵机组设置备用泵是保障供水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当泵组中某台水泵发生了故障时,备用泵应立即投入运行,避免造成供水安全事故。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6.2.3 当因条件所限,不能采用自灌式启泵而采用吸上式时,应有抽气或灌水装置(如真空泵、底阀、水射器等)。引水时间不宜过长,建议当水泵功率为4KW以下时,引水时间宜为3min以内,当水泵功率大于等于4KW时,引水时间宜为5min以内。
6.2.6 对于单台水泵电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 11 kW的泵房,宜设置检修起吊设施。
6.3 水箱
6.3.1 不锈钢成品水箱按组装形式分为组合式水箱、装配式水箱、外箍筋组合式水箱及外箍筋装配式水箱。
6.3.2 水箱应设置在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维修方便的专用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一般防冻的做法有:水箱间采暖、水箱做防冻、防结露保温层等。
6.3.3 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水箱应单独设置,不应与消防水箱合建。
6.3.5 当水箱高度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增设内、外爬梯;爬梯需确保人在攀梯时的承受强度,焊接与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 的规定。
6.3.8 本条为二次供水防污染加强措施,将水箱配管的有关要求归纳列出:
(1) 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宜采用对角设置,出水管管底应高出水箱内底不小于100mm;
(2)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应采用耐腐蚀材质;
(3)溢流管出口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制作的防护网;
(4)水箱通气管管径可根据最大进水量或出水量求得最大通气量,按通气量计算通气管的直径和数量,通气管内空气流速可采用5m/s,通气管数量不应少于2根,宜对角布置,管径不宜小于DN50。
6.4 消毒设备
6.4.1 为确保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水箱应配置消毒设施。
6.4.2 消毒设施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紫外光催化氧化消毒器、次氯酸钠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臭氧发生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6.4.4 出于对人体健康安全的考虑,作出了本条规定。从臭氧发生器排气管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仍含有一定的残余臭氧,这些气体被称为臭氧尾气。空气中一定浓度的臭氧对人的机体有害,人在含臭氧百万分之一的空气中长期停留,会引起易怒、感觉疲劳和头痛等不良症状;而在更高的浓度下,除这些症状外,还会增加恶心、鼻子出血和眼黏膜发炎,经常受臭氧的毒害会导致严重的疾病。通常情况下,经尾气消除装置处理后,要求排入环境空气中的气体所含臭氧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有关规定。
6.4.5 设有密闭罐或无调节装置的叠压等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7 泵房
7.0.1 泵房应独立设置,严禁与消防泵房、换热站混用。泵房的选址应结合小区建筑总体规划、设计规模、服务范围、使用要求、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宜设于用水负荷中心。
7.0.2 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水泵是强噪声源,设在建筑内易产生固体声,因为住宅对安静程度的要求较高,因而固体声的治理难度大、代价高。将水泵房单独设置在住宅建筑正投影10m之外,可从根本上解决水泵等供水设备的噪声干扰问题。
对住宅小区内部水泵房的噪声控制,需要考虑防止对住宅居民的噪声干扰,避免引起纠纷。当水泵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除隔离空气声外,对结构声的隔离也十分重要,现实已有教训。因此,当水泵房设在住宅建筑内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7.0.4 泵房宜有设备维修场地及设备备件储存空间。维修场地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相关规定。
7.0.6 泵房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避免积水影响水泵安全运行。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与水箱的最大泄流量相匹配。
泵房的防淹设施包括:在水泵房入口处设置一定高度的挡水板,一般不宜小于0.5m;室内地坪高于周边不少于0.3m;在水泵房设置地面集水报警装置等。
7.0.8 泵房信息管理系统可利用通信网络集成泵房自动化控制数据采集,通过电脑端及移动端实现数据采集、设备运行维护以及系统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并能够通过数据建模分析优化运行管理流程。
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要满足供水单位物联网管理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可包括供水设施运行数据及视频信息的自动采集、传输监控、预警报警、远程控制、存储备份和统计分析等功能,并具备数据信息的容错、判错功能等;管路系统上根据需要设置数据采集装置;系统具备水压自动控制、水泵机组自动切换、集水坑自动排水、泵房水淹自动断电保护、压力和液位传感器故障自动识别等功能,并支持远程控制。
7.0.9 泵房配备门禁、摄像等安防措施或采用密码、指纹等身份识别安全技术以保障泵房安全,对水箱水位、水泵启停或故障、水箱水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及时了解泵房内设施动态,发现设备故障、人为破坏等不利情况及早报警、处理: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声光报警装置引至泵房外;
2 泵房设置独立的门禁系统,记录人员信息和开启门禁时间,进行图像抓拍;
3 视频安防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相关条款规定。
7.0.10 在泵房内如设置泵房控制室,则应独立设置。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施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7.0.11 泵房内机组及空间的布置以不影响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为原则,水泵吸水管设置应避免气蚀,泵房的主要通道应方便通行,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内宜有检修水泵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 的通道确定。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7.0.15 建筑内外均有限制噪声的要求,不允许噪声从噪声源所在房间透泄出来而造成干扰,必须对设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以控制噪声。水泵房属于有噪声源的房间,会发出噪声对相邻房间、周围环境造成干扰,因此对水泵房房间的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是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的必要措施。
7.0.16 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3.0.3条的规定,水泵房宜单独设置在住宅建筑之外,确需在住宅内设置水泵房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8 控制与保护
8.1 控制
8.1.1 控制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执行。
9 施工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4 施工过程中的管材检查、管道防腐、隐蔽、试压、冲洗、消毒、验收等工序应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并应做好相关验收记录。
9.3 验收
9.3.1 本条对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的自检、预验收的方法、程序、要求及参加单位进行了规定。
供水设施工程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对供水系统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转等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邀请相关单位进行供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竣工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9.3.2 本条对供水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方法、程序、要求、参加单位及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对供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各供水设备及系统已完成调试且试运转合格,有关竣工资料已整理完毕,并且宜在系统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证明工程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条件的活动。另外,为了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等问题,还应邀请相关的供水专营单位和前期物业企业共同参加供水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9.3.3 本条明确了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尚需进行的有关工作及内容。
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含建设条件核验),建设及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建设条件的落实,并办理备案手续。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落实建设条件的主要内容: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
9.3.4 本条对供水设施工程的接管查验等进行了规定。
供水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建设条件核验且已备案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供水设施设备清单、竣工图纸、质量控制及工程维修记录等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专营单位对其进行接管查验。接管查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专营单位应即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接管查验未通过时,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供水经营企业不得接收。
9.3.5 本条对供水设施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