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XXXX-XXXX JXXXX-2024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保证建设质量,保障供配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实现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residential district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从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处的电网电源接驳点至住宅用户或公建设施电能计量装置的供电设施。
2.0.2 公建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的各类设施。
2.0.3 住宅公共用电设施 residential public electrical power facilities
住宅小区内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备、水泵等用电设施。
2.0.4 配置系数 configuration coefficient
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2.0.5 中压开关站 medium voltage switching station
中压开关站是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中压开关站内必要时可附设配电变压器。
2.0.6 环网单元 ring network unit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户外环网单元安装于箱体中时也称户外环网箱、户外箱式开闭所。也称环网柜或开闭器,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
2.0.7 配电变压器 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将10kV电压等级降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按绝缘介质和冷却方式可分为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干式配电变压器。
2.0.8 配电室 electricity distribution room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
2.0.9 箱式变电站 box type substation
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10 电缆分支箱 cable branch box
完成配电系统中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
2.0.11 低压供电半径 low voltage power supply radius
从配电室或箱式变电站低压侧出线至计量表计间的线路长度,不包含表后线路长度。
2.0.12 接户线 connecting line
从最末一级电缆分支箱到电表箱的线路。
2.0.13 进户线 incoming line
从电表箱到每户家居配电箱的线路。
2.0.14 充电桩 charging pile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专用装置,本标准特指交流充电桩。
2.0.15 双重电源 dual power supply
分别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
2.0.16 双回路 double circuit
为同一用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2.0.17 配电自动化distribution automation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综合利用计算机、信息及通信等技术,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控制与快速故障隔离,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2.0.18 配电终端 distribution terminal station
配电自动化终端,简称配电终端。安装于中压配电网现场的各种远方监测、控制单元的总称,主要包括配电开关监控终端FTU、配电变压器监测终端TTU、开关站和公用及客户配电所的监控终端DTU等。
2.0.19 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conditions of charging pile
建设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线路至专用固定停车位,在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电表计量间,配电室至电表计量间敷设供电线路,并安装计量箱、表前开关、表后开关等,预留用电容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住宅小区内一级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一类高层住宅的电梯、生活水泵、排水泵、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值班照明、公共照明、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安防系统用电等;
2 Ⅰ类汽车库的消防用电及其机械停车设备、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人防工程消防用电;
4 人防工程汽车库的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的附属设备和应急照明用电;
3.1.2 住宅小区内二级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二类高层住宅的电梯、生活水泵、排水泵、消防设施、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公共照明、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安防系统用电等;
2 Ⅱ、Ⅲ类汽车库的消防用电及其机械停车设备、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²的人防工程消防用电;
4 人防工程汽车库重要的风机、水泵、正常照明、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用电;
5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用电。
3.1.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他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
3.2.1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和住宅公共用电设施,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的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住宅公共用电设施可依据经济性适当提高低压供电设备容量。
3.2.2 住宅小区户均容量配置,宜按表3.2.2的规定配置。
表3.2.2 住宅小区户均容量配置表
序号 | 类型 | 单户建筑面积(m2) | 容量配置(kW) |
1 | 住宅 | ≤90 | ≥6 |
90~120(含) | ≥8 | ||
120~150(含) | ≥10 | ||
>150 | ≥12 | ||
2 | 配套公建设施 | 公建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W/m²~100W/m²;商业(会所)类100W/m²~150W/m²;餐饮类商业300W/m²~500W/m²。 | |
3 | 充电设施 | 每个充电设施容量宜按7kW计算。 |
3.2.3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选择,应按表3.2.3-1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3.2.3-1 配电变压器容量选择配置系数表
序号 | 居民住宅户数(户) | 配置系数(Kp) |
1 | ≤50 | ≥0.7 |
2 | 51~199 | ≥0.6 |
3 | ≥200 | ≥0.5 |
4 |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 0.8 |
5 | 充电设施 | ≥0.3 |
注:配电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其中Kp按表 3.2.3-1 进行选择。
2 住宅小区内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表3.2.3-2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3.2.3-2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配置系数表
序号 | 居民住宅户数(户) | 配置系数(Kp) |
1 | ≤3 | 1 |
2 | 4~11 | ≥0.9 |
3 | 12~36 | ≥0.8 |
4 | ≥37 | ≥0.7 |
5 | 充电设施 | ≥0.5 |
注:1.低压干线指配电室至低压电缆分支箱或插接母线间的电缆线路。
2.低压干线截面选择:低压干线电流=∑分支线路计算电流×Kp,其中Kp按表 3.2.3-2 进行选择。
3.2.4 住宅小区配电变压器的单台容量选用,油浸式配电变压器不宜超过630kVA,干式配电变压器不宜超过1250kVA。变压器负载率不宜大于85%。
3.3 供电方式
3.3.1 住宅小区中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
3.3.2 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住宅小区总平面图设计同步,供配电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供电容量不大于8000kVA时,可接入现有10kV公用线路;现有公用线路可接带容量不足的,应从变电站新建10kV线路;
2 供电容量8000kVA~30000kVA的,应从变电站新建多回10kV线路;
3 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大于30000kVA时,应采用35kV或110kV供电;
4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应按整体供电容量制定线路接入方案。
3.3.3 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应按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3.3.4 住宅小区高低压供电线路应采取电缆方式供电。
3.3.5 公建设施及计量装置以下部分应满足本标准第4.10节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需用专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容量应按计算容量配置,由开发建设单位单独报装;
2 采用低压供电时,不应与居民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3.3.6 高压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住宅小区高压供电宜采用中压开关站和配电室的供电方式,小区建筑面积7000m2以下且无配电室建设条件时,可采用户外环网箱和箱式变电站的供电方式;
2 设置有中压开关站时,小型中压开关站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中压开关站和大型中压开关站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开关;
3 高压电缆截面选型应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在热稳定校验后,宜按表3.3.6的规定进行选择。
表3.3.6 高压电缆截面选择表
类型 | 线缆截面(mm²) |
主干线 | 400、300、240 |
分支线 | 240、120、70 |
环网单元联络线 | 400、300、240 |
配电变压器进线 | 120、70 |
3.3.7 低压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有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的配电室应装设0.4kV分段开关,低压进线开关与分段开关之间应加装闭锁装置电气联锁+机械联锁,确保低压进线开关与分段开关不能同时合上;
2 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配电室-低压电缆分支箱-电表计量间或计量箱-居民住宅用户”的接线方式,配电室每路低压出线接带负荷不宜超过200kW。对于负荷集中的高层住宅可采取插接母线进行分区、分段树干式供电;
3 充电基础设施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配电室-低压电缆分支箱-电表计量间或计量箱-充电桩”的接线方式,配电室每路低压出线接带负荷不宜超过200kW;
4每栋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套内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套内配电箱进线处设置过欠电压保护装置;
5 低压干线、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中性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宜按表3.3.7的规定进行选择。
表3.3.7 低压干线、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选择表
类型 | 线缆截面(mm²) |
低压干线 | 240、150、120、95、70 |
接户线 | 70、50、35 |
每套住宅进户线 | 25、16、10 |
注:高层住宅采用插接母线槽时应单独设计。表计在建筑物底部集中设置时,应校验进户线压降,并适当增大进户线截面。
3.4 电能计量方式
3.4.1 充电基础设施分支箱、计量箱与居民、公建设施、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用电分支箱、计量箱不得混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分支箱、计量箱与居民、公建设施用电分支箱、计量箱共用一间电表间或电缆井时,应分开放置或采取隔离措施,并设标识加以区分。
3.4.2 计量箱内除安装计量装置及保护开关外,不应安装其他无关设备。
3.4.3 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4.4 住宅小区居民及公建设施用电计量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应采用智能电能表,满足阶梯电价及分时计费要求;
2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建设施、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用电,宜相对集中设置公建计量表计;
3 住宅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4 住宅小区各类计量表箱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单个表箱不宜超过12表位。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远程自动抄表装置表位和通信接口转换器安装位置。
3.4.5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计量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与居民、公建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2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应每个车位独立立户,并按照“一表一车位”的模式进行配套建设;
3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充电基础设施支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供电,每个防火分区均需要独立供电。地下停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电表计量间,并安装单独的电力电缆、分支箱、电能表计量箱。电表间空间、位置应能满足设备安装及低压供电半径的要求。
3.4.6 住宅小区居民及公建设施电能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住宅的电能表应集中安装于地下一层或一层;
2 高层住宅的电能表分层段集中安装在地下一层或一层,或中间楼层,在相应楼层设置表箱。
3.4.7 充电设施电能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停车库充电基础设施电能表安装在对应防火分区独立电表计量间内;
2 地上停车库(场)充电基础设施电能表安装宜4户~6户集中设置,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等防护措施;
3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电能表按需安装,预留表位应做好绝缘处理。
3.4.8 1000kVA及以下变压器宜采用高供低计计量方式,1250kVA变压器宜采用高供高计计量方式。
3.5 其 他
3.5.1 配电装置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2 当配电室采用建筑物本体的可利用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5.2 低压配电系统应选用TN-C-S或TN-S接地系统,当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安装在本建筑物内时,应选用TN-S系统。
4 设备选型
4.1 配电变压器
4.1.1应选用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变压器;变压器绕组应采用铜质材料,接线组别应采用Dyn11,宜选用非晶合金变压器。
4.1.2 干式变压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
4.1.3 变压器应采取减振、降噪、屏蔽等措施。干式变压器应带有温控、风机等设备,设置变压器超温远程告警及风机自动启停装置。
4.2 箱式变电站
4.2.1 箱式变电站内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630kVA。
4.2.2 箱式变电站内环网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式变电站内应采用环保气体或SF6绝缘环网单元,环网单元应具有“五防”功能;
2 环网单元应选用额定电流63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不小于20kA/4s、额定峰值耐受电流不小于50kA的断路器;
3 环保气体或SF6绝缘环网单元应配置压力指示器,具备低气压分合闸闭锁功能。
4.2.3 箱式变电站内环网单元、变压器及低压设备导体应绝缘封闭,环网单元及箱式变电站的箱体设计应有压力释放通道。
4.2.4 箱式变电站位于高潮湿场所时,宜加大元件的爬电比距,箱内加装温湿度自动控制器,应采用全绝缘、全封闭、防凝露等技术。
4.2.5 变压器高压端头应采用肘型绝缘头,油浸变压器的防爆孔不应面对开门侧,变压器低压端头与低压母线宜采用软接方式。
4.2.6 低压开关柜应组屏安装,进出线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进线应选用框架式断路器,框架式断路器额定电流应与变压器容量匹配;
2 低压出线应选用塑壳断路器,回路数不宜大于4回,塑壳断路器宜选用额定电流400A。
4.2.7 配置的低压电气元件应通过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
4.3 中压开关柜
4.3.1 中压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免维护、全绝缘型环网单元。
4.3.2 环网单元宜采用SF6或真空灭弧断路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环网箱应选用小型化全绝缘、全封闭的环保气体或SF6共气箱型,外壳应具有防水、防凝露、耐雨淋及耐腐蚀性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2 户内环网柜宜采用环保气体单气箱型单元柜。
4.3.3 环网单元开关应采用断路器,配置继电保护。环网单元应配置局放测温装置,并应预留外接电源接口。
4.3.4 断路器柜应选用额定电流630A,额定开断电流不宜小于20kA,短时耐受电流不宜小于20kA/4s,额定峰值耐受电流不宜小于50kA,额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峰值(1.2/50μs)(相对地)不宜小于95kV,应选用IAC级产品,燃弧持续时间宜大于等于1s。
4.3.5 环保气体或SF6绝缘的环网单元每个独立的气室应配有气体压力指示,具备低气压分合闸闭锁功能。宜设置用来连接气体处理装置和其他设备的连接点或阀门。
4.3.6 气箱防护等级应达到IP67。
4.3.7 实施配电自动化的环网单元应具备手动和电动操作功能,操作直流电源可选用24V或48V,直流系统的储能容量不应小于24Ah,进出线柜装设电流互感器、零序互感器等测量、保护元器件,设置二次小室。
4.3.8 环网单元应具有“五防”功能。
4.3.9 环网单元位于高潮湿场所时,宜加大元件的爬电比距,在内部加装温湿度自动控制器,应用全绝缘、全封闭、防凝露等技术。
4.3.10 环网单元应配置带电显示器(带二次核相孔、按回路配置),应能满足验电、试验、核相的要求。
4.4 低压开关柜
4.4.1 低压开关柜应选用母线区、设备区和电缆区互相隔离的开关柜,设备导体应绝缘封闭,宜选用抽屉式,采取下进风、上出风散热结构,防护等级不低于IP31。
4.4.2 主母线采用T1铜排,其额定电流、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应选用与配电变压器相匹配的规格。
4.4.3 低压开关柜断路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进线柜、分段柜应采用框架断路器,配置电动操作机构,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不宜小于65kA;
2 出线柜应采用塑壳空气断路器,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不宜小于50kA,配电子脱扣器(瞬时脱扣、短延时脱扣、长延时脱扣三段保护),应具备分励脱扣器及辅助触点等附件,不宜设置失压脱扣功能;当出线电流大于630A时,应采用框架式空气断路器。
4.4.4 在规划及实施配电自动化区域,可使用带通信功能的智能型低压开关。
4.4.5 低压开关柜等低压配电系统应配备谐波治理装置,并预留外接电源接口。
4.5 中低压电缆
4.5.1 10kV进线电缆应选用三芯绕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室内的10kV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
4.5.2 电缆附件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kV电缆附件可选用预制式、冷缩式产品,应有密封防水措施;
2 环网单元和箱式变电站等可分离式连接器采用全屏蔽可触摸式结构;
3 电缆铠装接地线与屏蔽接地线必须分开,铠装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10mm²,屏蔽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25mm²。
4.5.3 10kV电缆额定电压(U0/U)应采用8.7/15kV,满足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单相接地时持续运行2h要求。
4.5.4 住宅及充电设施低压电缆应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阻燃的铜芯电缆,选用相线、中性线等截面结构。
4.5.5 低压电缆的额定电压(U0/U)宜选用0.6/1kV。
4.5.6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4.6 低压电缆分支箱
4.6.1 低压电缆分支箱母线应采用封闭母线系统,进出线应绝缘封闭。
4.6.2 低压电缆分支箱宜采用断路器,具备电缆下进线的功能。
4.6.3 低压电缆分支箱出线断路器宜配置剩余电流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宜不大于300mA,剩余电流保护动作时间范围宜为0.1s~0.5s。
4.6.4 低压电缆分支箱主母排额定电流630A,进线壳架额定电流40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不小于15kA/1s。
4.6.5 低压电缆分支箱馈出回路数不宜超过6路,出线壳架额定电流25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不小于15kA/1s、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不小于50kA。
4.6.6 低压电缆分支箱应设置在车辆、行人不易碰及且电缆进出方便的位置,箱内带电导体应进行绝缘封闭,室外落地安装时宜采用绝缘箱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4.7 无功补偿装置
4.7.1 配电变压器应配置低压电容器进行无功补偿,电容器容量应根据配电变压器容量和负荷性质计算确定。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宜按功率因数不低于0.93配置,采用复合开关自动投切方式。
4.7.2 配电变压器低压无功补偿与运行数据采集应采用一体化装置。
4.8 智能配电
4.8.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配电自动化功能。户外环网箱、户内环网柜等设备应配置站所终端(DTU),具备遥测、遥信、遥控及继电保护功能,可实现短路、接地故障就地隔离功能,具备故障录波和数据上传功能。
4.8.2 配电通信设备应与配电终端电源统一考虑,宜采用一体化直流系统。根据站房内电源系统配置、开关操动机构电压等级等合理选择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后备电源应具有自动投切的功能,供电电源输入和输出应实现电气隔离。
4.8.3 在配网自动化规划区域内住宅小区的10kV高压进线,应预埋配网自动化通信管线。
4.8.4 双(重)电源供电的住宅小区应配置10kV电源备自投装置,备自投装置应具备投退功能。
4.8.5 接入配电网的自动化设备应具有采集电气系统运行工况并上传至电网管理机构的功能,同时具备接受电网管理机构控制调节指令的功能。
4.8.6 自动化设备应同时具备光传输网络专网通信和无线传输通信能力,支持5G,对下兼容3G、4G信号,优先采用光传输网络专网通信方式。无线信号较差的地区场所,应采取安装信号放大器、配套5G基站等措施,确保通信正常。
4.8.7 自动化设备向当地电力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应包括电气模拟量和状态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模拟量包括接入点的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电压不平衡、谐波等;
2 状态量包括接入点的断路器状态、故障信息、储能系统远方终端状态信号和通信状态等信号。
4.8.8 配电变压器应配置台区融合终端(TTU),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区融合终端应能够实现交流模拟量、开关量、电能表数据、电能表运行状态监测、电能质量监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监测、变压器状态监测等功能要求;
2 监测和管理范围包括居民设施用电、公建设施用电、分布式电源、充电设施等。
4.8.9 住宅小区宜实现配电台区全景巡视监控,视频摄像头清晰度不应低于1080p,且具备夜视功能。
4.8.10 开关站及配电室宜安装辅助设施监控系统。
4.8.11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采用低压光纤复合电缆(OPLC)入表进户。
4.9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4.9.1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应实现电能量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并实现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全覆盖、全采集”,通过信息交互实现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统计到户。
4.9.2 智能电表应具备供电可靠性信息采集及上传功能。
4.9.3 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的无线信号强度应满足联网通信要求,确保用电服务终端无线通信正常。
4.10 电能计量装置
4.10.1 电能计量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要求。
4.10.2 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时,应采用三相三线接线方式,其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应采用四线连接;接入中性点非绝缘系统时,应采用三相四线接线方式。
4.10.3 电能计量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箱箱体应采用高强度、阻燃、耐老化的环保材料,厚度不小于2mm;
2 室内电能计量箱可采用金属材料箱体,但应具有良好的防腐和接地措施,厚度不小于1.5mm;
3 电能计量箱安装在专用表箱间、电缆井内时,宜采用壁挂式设计。安装高度为电能计量箱下沿距楼面(地)1.2m±0.2m;
4 电能计量箱安装在其他位置时,宜采用半镶嵌安装设计,门轴以后部分镶嵌在墙内。安装高度为电能计量箱中心位置距楼面(地)1.4m±0.2m;
5 安装在户外的单户电能计量箱下沿应距地面大于1.6m,可上下两排排列;
6 电能计量箱安装位置若距楼面(地)距离小于上述3、4、5款要求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 电能计量箱门开闭应灵活,开启角度不小于120°。
4.10.4 多电能表位单相电能计量箱内的开关、电能表应分别装设在独立的区域内。开关室、电能表室应分别装设单独开启的门,能够加挂专用锁和一次性防窃电封锁。
4.10.5 多表位单相电能计量箱内表位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行电能表相邻两个表位垂直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30mm;
2 相邻两行电能表表位水平中心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40mm。
4.10.6 电能表室每个表位须设立视窗,视窗不应使用PC材料,且固定时应无外露的固定螺钉。
4.10.7 计量箱内强电与弱电布线必须分开,箱内导线应采用铜质导线,导线截面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4.10.8 电能计量箱应装设铭牌,内容应包括厂家、制造年月、型号、出厂编号、资产编号、执行标准等。
4.10.9 电能计量箱箱体两侧应设百叶窗,百叶窗内侧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防护网。
4.10.10 电能计量箱应满足照明充足、通风良好、防潮防火等要求。
4.10.11 水表、热表安装点到对应户电能表安装位置的管线应同步预埋,应预埋2条屏蔽双绞线、截面不小于1.0mm2,1条电源线到墙内或地下,并标注信号线走向。通信线路采用总线式结构。
5 站址及电缆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1 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室、配电(计量)间、高低压电缆线路走廊及户外高低压设备等均应纳入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
5.1.2 住宅小区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选址应深入或靠近负荷中心,根据所供电区域的负荷情况确定变压器容量和数量,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m,单座配电室变压器数量不宜超过4台。
5.1.3开关站、配电室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当地下层有多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并预留相应的消防、运输和检修通道。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开关站、配电室的措施,并应结合当地内涝水位资料,编制洪水灾害预案。
5.1.4 开关站、配电室及电缆线路的设置应便于进出线、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及更换设备。
5.1.5 开关站、配电室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开关站、配电室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不应设在水池的正上方,开关站、配电室内不应有给排水、消防等无关管道经过,不应有变形缝穿越。
5.1.6宜适当提高地下车库入口处的地面标高及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的室内地坪标高。地下车库入口应设置挡水板等防水措施。
5.2 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建筑要求
5.2.1 开关站、配电室应满足环保、消防及电气专业的各项技术要求,并采取防渗水、隔热、减振、隔声及防止变压器与建筑物共振的措施,并应预留电源备用接口。
5.2.2 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他公建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m²以下,供电容量小于630kVA,且无配电室建设条件的,可只留箱式变电站位置,单处箱式变电站的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0 m²,并在四周预留1.5m宽的通道,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
2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m²~25000m²的,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m²;
3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m²~40000m²的,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m2;
4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m²~60000m²的,应预留中压开关站兼配电室位置,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m²;
5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60000m²以上的,应按照本条第1款~第3款规定分区确定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单独另设中压开关站时,开关站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m²;
5.2.3 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在地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单独设置在地下;
2 室内地坪应高于周边地面300mm,门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500mm的挡水板;
3 开关站、配电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²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的疏散门;当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疏散门。
5.2.4 开关站、配电室在地上一层设置时,宜结合商业、配套设施用房等统筹设置,也可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站、配电室设在住宅建筑外时,不应与居民住宅毗邻,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人员密集场所和疏散通道;
2 开关站、配电室独立设置时应按照防水等级一级设计,应避免顶部滞水,采取避免积水、渗漏的措施;
3 开关站、配电室设在住宅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
4 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或走廊)地坪150mm,门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挡水板。
5.2.5 开关站、配电室土建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小区分期开发时,土建部分应考虑分期并统筹考虑;
2 开关站、配电室内电缆进出线宜采用电缆沟方式,除电缆沟高度外,室内地坪至梁底净高不应低于3.6m;当采用上出线方式时,室内地坪至梁底净高不应低于4.0m。
5.2.6 开关站、配电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站、配电室照明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低压电源,应设置照明配电箱,可采用直流安全电压照明灯具;
2 设备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操作走廊的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3.0m;
3 开关站、配电室应单独设置疏散照明配电回路。
5.2.7 开关站、配电室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开关站、配电室宜采用自流式有组织排水,设置集水井汇集雨水,经地下设置的排水暗管至窨井,将水排至附近市政雨水管网中;
2 地下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排水设施。
5.2.8 开关站、配电室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式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槛;
2 开闭所、配电室长度超过7m应设两个出口,变压器室的门、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开闭所、配电室内应配备化学灭火器,在室内均应设置专用灭火器具安置的场所;
3 高层建筑物内的开闭所、配电室等,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及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相关装置应接入消防监控系统,满足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要求。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9 开关站、配电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单独的机械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通风装置应设置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道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
2 通风必须满足设备散热的要求,同时要考虑事故排风装置,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经通风设施等进入室内的措施;
3 装有SF6设备的开关站、配电室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并装有气体检测装置,风口设置在室内底部;
4 设在地下的配电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室内温度不应高于45℃,并应采取室温控制自动启停的措施。
5.2.10 开关站、配电室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站、配电室应采取电磁屏蔽、减振、隔声措施;
2 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5.2.11 开关站、配电室防潮除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度较高环境下的开关站、配电室应配置空调、工业级除湿机等防潮除湿装置;
2 室外落地式低压电缆分支箱、环网柜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5.2.12 开关站、配电室的门应为防火门,防火等级根据建筑物类型、开关站、配电室位置、开门朝向等因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要求。开关站、配电室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
5.2.13 开关站、配电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宽度加0.3m,高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尺寸开关站、配电室疏散通道门的最小高度宜为2.1m,最小宽度宜为0.75m。
5.2.14 当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在建筑物内以及地下建筑上部时,应向结构专业设计提出荷载要求,并设有搬运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搬运通道的尺寸及地面的承重能力应满足搬运设备的最大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
2 搬运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吊钩、吊装孔或吊装平台的尺寸和吊装荷重应满足吊装最大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要求。
5.2.15 采用箱式变电站方式供电时,箱式变电站、户外环网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式变电站、户外环网箱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并考虑箱式变电站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
2 箱式变电站、户外环网箱基础底座应高出地面600mm,底座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5;
3 设备排列应整齐,应设置防护围栏,同一区域设备外观、标识应保持一致,与环境相协调。
5.2.16 住宅小区内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以隔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5.2.17 设置在建筑中上部的配电室,应考虑相应电气设备的水平、垂直运输通道及对楼面荷载的要求。
5.3 电缆线路要求
5.3.1 低压电缆管网应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
5.3.2 电缆的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排管或电缆沟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或工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电缆排管或桥架的标识桩,电缆排管不应设在住宅楼等建筑物下方。进出电缆管线应隐蔽设置,电缆中间接头处应设置中间井。
5.3.3 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防火防腐规定:
1 电缆线路内排管、电缆沟、隧道、桥梁及桥架等所有金属构件均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并可靠接地;
2 采用耐腐蚀复合材料时,应满足承载力、防火性能等要求;
3 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工作井中电缆管孔等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4 电缆终端和电缆密集区应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
5.3.4 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防水抗渗规定:
1 位于室外地坪以下的电缆夹层、电缆沟、电缆室、电缆工作井等电缆构筑物宜采用混凝土现浇或预制结构,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防水等级应达到三级,抗渗等级应达到P6级,地势低洼处应设置积水坑;
2 位于室外地坪下的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应采取防水措施;
3 电缆工作井内应设置集水井,并采取排水措施。
5.3.5 消防线路宜与其他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当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引至消防设备的多路电源线路在同一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取分隔措施。
5.3.6 充电设施电缆宜独立建设电缆通道,当与住宅电力电缆在同一桥架内敷设时,必须用防火隔板分隔。
5.3.7 采用电缆排管时,电缆排管宜沿市政或小区内道路建设,管材应根据敷设地点土质状况选取,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道路路口或建于承受重载道路的排管宜选用热浸塑钢管;
2 穿越住宅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等区域,宜采用抗压力保护板(管)。
5.3.8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室、低压电缆分支箱应建设或预留低压出线间隔,并应多敷设1孔~2孔排管,为事故抢修备用。
5.3.9 10kV电缆线路建设改造应同时建设通信光缆管孔,并预留排管。
5.3.10 采用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敷设时,电力电缆的电缆桥架间距不应小于0.3m;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于0.15m;
2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3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处进行连接。
5.3.11 电缆路径应设立明显标志,采用多种形式的标志标明下有电缆管道。电缆线路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电缆及通道不应穿越储藏室等封闭室内空间。
5.3.12 高层住宅楼内的低压电缆或母线槽应在电气竖井内敷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2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进人竖井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距离。当建筑物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距离的要求,但竖井的进深不应小于0.6m;
3 电气竖井内不应设有其他无关的管道。
6 施工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承担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能力。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并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6.1.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必要的培训。从事焊接、电气安装等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6.2 施 工
6.2.1 供配电设施工程应根据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为依据组织施工。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2.2 电气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通过相关单位的检查、验收,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有关规定。
6.2.3 变压器、中低压柜、直流柜、控制柜、表箱、配电箱(盘)等供配电设施的类型、型号、主接线、安装方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等相关规定。
6.2.4 低压线缆、电缆桥架、电缆穿管、母线和线槽等安装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等相关规定。
6.2.5 电缆进出盘、柜、桥架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电缆防火封堵施工工艺导则》DL/T 5707等相关规定。
6.2.6 供配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等相关规定。
6.2.7 供配电装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设备标识、安全标识、安全防护设施等。同类设备、设施应规范统一。
6.3 验 收
6.3.1 供配电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已安装完毕的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并邀请供电专营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加;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6.3.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具备以下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供电专营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
1 各供配电设施安装完成且测试合格;
2 已完成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隐蔽工程验收等过程资料应有供电专营单位查验记录;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6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3.3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尚应进行建设条件核验。
6.3.4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条件核验通过,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专营单位进行接管查验,查验通过后即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接管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观感检查;
2 设施设备清单;
3 竣工资料;
4 质量控制及工程整改记录等资料。
6.3.5 供配电设施工程质量保修期应符合山东省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保修责任,形成维修记录文件并归档。
附录A 住宅小区高压供电方式
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及负荷分级,小区供电方式可分为六种类型:A、B、C、D、E、F类。
A.0.1 A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包含有一类高层住宅的小区等,有一级负荷。
采用双重电源,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接入小区内中压开关站,构成双电源、环网的供电方式,见图A.0.1。
图A.0.1 A类供电方式(#3~6配电室所带负荷为三级)
A.0.2 B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包含二类高层住宅的住宅小区,有二级负荷(无一级负荷)。
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引出双回线路,接入小区内中压开关站,在小区内形成环网供电,见图A.0.2。
图A.0.2 B类供电方式
A.0.3 C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仅包含单、多层住宅的小区,无一、二级负荷。
采用单环式供电,出自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中压母线的单回馈线构成单环网,开环运行。有条件时电源可取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见图A.0.3。
图A.0.3 C类供电方式
A.0.4 D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包含有一类高层住宅的小区等,有一级负荷。
采用双重电源,自不同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的不同中压母线,各引出一回线路,利用户外环网箱,构成双电源、环网的供电方式,见图A.0.4。
图A.0.4 D类供电方式
A.0.5 E类供电方式
适用于仅包含单、多层住宅的小区,无一、二级负荷。
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配电室”方式,单电源供电,见图A.0.5。
图A.0.5 E类供电方式
A.0.6 F类供电方式
仅当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m2以下)且条件限制的小区,无特、一、二级负荷。
采“架空线路或电缆+箱式变电站”方式,单电源供电,见图A.0.6。
图A.0.6 F类供电方式
A.0.7 充电基础设施供电方式
小区充电基础设施供电方式,见图A.0.7。
图A.0.7 充电基础设施供电方式
附录B 电表箱结构示意图
图B.0.1 单相一排
图B.0.2 单相三排
图B.0.3 单相二排
图B.0.4 三相1-2排
附录C 多表位计量箱、经互感器接入式计量箱参考尺寸表
表C 多表位计量箱、经互感器接入式计量箱参考尺寸表
计量箱类型 | 序号 | 规格 | 非金属计量箱(mm) | 金属计量箱(mm) | ||||
组成单元尺寸 | 外形尺寸(W×H×D) | 组成单元尺寸 | 外形尺寸(W×H×D) | 备注 | ||||
单相 | 1
| 单相一排2表位1 | 270/378 | 648×450×120 | 270/378 | 648×450×120 | ||
2
| 单相一排3表位1 | 270/520 | 790×450×120 | 270/520 | 790×450×120 | |||
3
| 单相一排4表位1 | 270/378/378 | 1026×450×120 | 270/378/378 | 1026×450×120 | |||
4
| 单相一排4表位2 | 378/270/378 | 1026×450×120 | 378/270/378 | 1026×450×120 | |||
5
| 单相二排4表位 | 350(270)/398/ | 748(668)×800×180 | 350(270)/398/ | 748(668)×800×180 | |||
6
| 单相二排6表位 | 350(270)/540 | 890(810)×800×180 | 350(270)/540 | 890(810)×800×180 | |||
7
| 单相二排8表位 | 350(270)/398/398 | 1146(1066)×800×180 | 350(270)/398/398 | 1146(1066)×800×180 | |||
8
| 单相二排10表位 | 350(270)/540/398 | 1288(1208)×800×180 | 350(270)/540/398 | 1288(1208)×800×180 | |||
9
| 单相三排6表位 | 350(270)/408 | 758(678)×1000×180 | 350(270)/408 | 758(678)×1000×180 | 54模数开关 | ||
10
| 350(270)/398 | 748(668)×1000×180 | 36模数开关 | |||||
11
| 单相三排9表位 | 350(270)/560 | 910(830)×1000×180 | 350(270)/560 | 910(830)×1000×180 | 54模数开关 | ||
12
| 350(270)/540 | 890(810)×1000×180 | 36模数开关 | |||||
13
| 单相三排12表位 | 350(270)/408/408 | 1166(1086)×1000×180 | 350(270)/408/408 | 1166(1086)×1000×180 | 54模数开关 | ||
14
| 350(270)/398/398 | 1146(1066)×1000×180 | 36模数开关 | |||||
15
| 单相三排15表位 | 350(270)/560/408 | 1318(1238)×1000×180 | 350(270)/560/408 | 1318(1238)×1000×180 | 54模数开关 | ||
16
| 350(270)/540/398 | 1288(1208)×1000×180 | 36模数开关 | |||||
三相 | 直接接入式 | 17
| 三相一排2表位 | 270/510 | 780×550×140 | 270/510 | 780×550×140 | |
18
| 三相一排3表位 | 270/300/510 | 1080×550×140 | 270/300/510 | 1080×550×140 | |||
19
| 三相一排4表位 | 270/510/510 | 1290×550×140 | 270/510/510 | 1290×550×140 | |||
20
| 三相二排2表位 | 350(270)/330 | 680(600)×1000×180 | 350(270)/330 | 680(600)×1000×180 | |||
21
| 三相二排4表位 | 350(270)/540 | 890(810)×1000×180 | 350(270)/540 | 890(810)×1000×180 | |||
22
| 三相二排6表位 | 350(270)/540/330 | 1220(1140)×1000×180 | 350(270)/540/330 | 1220(1140)×1000×180 | |||
23
| 8表位(2排) | 350(270)/540/540 | 1430(1350)×1000×180 | 350(270)/540/540 | 1430(1350)×1000×180 | |||
经互感器接入式 | 24
| 1表位 | 350/350 | 700×1000×180 | 350/350 | 700×1000×180 | ||
25
| 2表位 | 350/560 | 910×1000×180 | 350/560 | 910×1000×180 |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B37/T XXXX-202X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本部分与原总则相比进行了修改。适应标准修编需要及总则内容要求,将原标准总则中相关技术要求移至相应章节。
1.0.1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简化词句描述。本条是标准的编制目的,强调了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以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为目标,突出安全、环保、经济、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对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均适用。山东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本条说明了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应参照国家及山东省现行相关标准执行。本标准是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条件意见书的主要依据内容,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作为在工程中推广应用的内容;未被引用采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仍按推荐性标准处理,由标准使用方自愿选用。
本标准中“宜”“可”的条款,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专营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2 术 语
本节与原章节相比删除了汽车库分类、TN系统等术语解释。
2.0.1 电网电源接驳点是指建筑区划红线处的环网柜出线点。接驳点前属于接入工程。
2.0.4 为了简化小区供电容量与配置配电变压器及导线的计算关系,本标准提出了“配置系数”的概念,以符号Kp表示。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需要系数、功率因数、同时系数、设备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后,得出的总配置系数。
2.0.6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设施名称。环网单元包括户内、户外两种形式,为统一术语应用,“环网单元”泛指户内外环网单元,“户内环网单元”“户外环网箱”分别特指户内、户外环网单元。
2.0.7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调整了分类依据。
2.0.8 术语所指配电室在民用建筑等相关规程中称为变配电室或配变电所,设有中压进线的可有少量出线。
2.0.11 术语明确了本标准对于低压供电半径的定义。
2.0.14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充电桩描述。
2.0.15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名称。
2.0.19 术语摘自《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 )第二条。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3.1.4 本部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等有关规定,根据住宅小区内建筑物、配套设施的负荷性质不同,以及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划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其中一级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最高,三级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
3.2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
3.2.1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描述。在现有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结合的运行经验,并参考国内外先进城市及地区的数据,考虑到住宅使用寿命一般为50年~70年,为避免重复建设,居民用电负荷测算应适度超前,本条文明确了居民和公用用电负荷的估算方法。从经济性等方面考虑,公建用电或单幢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单独设置专用变压器投资大,增大运行维护成本,就近接入住宅小区公用电变压器更为经济可行。较《供电营业规则》第9条限定的100kW、50kVA的要求有较大幅度提高。
3.2.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了餐饮类商业负荷及充电设施负荷。本条明确了每户容量基本配置。明确了客户配置容量的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可以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对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可按负荷密度进行估算,估算值是参考国内外先进城市及地区的数据得出的,公建设施用途不确定时,建议选用负荷密度标准的上限。除电动汽车快速充电专用区域外,居民住宅小区内其他车位宜按慢充方式计算充电负荷,每个充电设施充电功率按7kW配置,居民地下充电桩三相电接电难以实现,宜采用单相方式供电。
3.2.3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充电设施要求,删除最小要求。增加注释。本条说明了住宅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的选择原则。即根据住宅小区内居民住宅户数的多少来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户数越多则配置系数选择相应递减。
3.2.4 本条说明了住宅小区内配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标准。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满足居民用电负荷增长的需求,以利今后增容。配电变压器容量选择不宜过大,且应靠近负荷中心,特别是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 “800kVA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应装设瓦斯保护”,为简化保护配置、利于增容规定油浸变压器不应超过630kVA。
3.3 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3.3.1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及变更了描述。本条说明了住宅小区供电电源的要求。根据负荷等级的不同,对电源的要求也不同,采用双重电源或环网方式供电,可提高住宅小区供电可靠性,当一路电源失去时,可通过第二电源或环网线路恢复住宅小区的供电。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住宅小区中负荷的供电要求。
3.3.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描述方式。本条强调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的规划要求,特别是住宅小区规模较大时,根据电力发展规划预留建设35~110kV变电站的所址以及配套输电线路(电缆)的通道。当采用35kV~110kV电压等级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执行。为了确保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所需占用的位置及相关电力通道能得到合理预留,在进行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设计时,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本条说明了根据住宅小区供电容量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接入公用电网。其中在4000kVA以上时,由于负荷的接入对10kV公用配电网影响较大且供电可靠性难以保证,应根据负荷大小按照一或多回专用线路建设;超过30000kVA时,说明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应按照35kV~110kV电压等级接入公用电网,并结合城市规划提供35kV~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及电力线路。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
3.3.3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提出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需按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要求。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需按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建设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至专用固定停车位,在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电表计量间,配电室至电表计量间敷设供电线路,并安装计量箱、表前开关、表后开关等,预留用电容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3.3.4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描述方式。本条对住宅小区内配电网采用电缆还是架空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为了美化住宅小区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住宅小区内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住宅小区围墙的局部范围在城市规划允许情况下采用架空方式。
3.3.5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描述方式。为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受由于公建设施增容、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的电压波动和供电可靠性的影响,本条明确规定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应分开。
3.3.6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部分措辞。高压供电方式各款的解释如下:
第1款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改善设备运行环境,推荐选用中压开关站和配电室供电方式。当住宅小区面积较小且确无空间设置配电室时,可采用户外环网箱和箱式变电站方式供电。住宅小区内根据住宅建筑层数、高度不同,也可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第2款对中压开关站接线形式做出了规定,即小型中压开关站(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此时2回进线的工作方式为一主一备供电方式;中型中压开关站(2进6出-8出)和大型中压开关站(2进8出-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开关,以提高供电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第3款明确了不同用途电缆的截面选择要求,为便于高压电缆的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截面选择应力求简化、规范、统一。
3.3.7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部分措辞,增加了充电设施低压供电方式,增加了进户线规格。低压供电方式各款的解释如下:
第1款规定了对有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的配电室应装设0.4kV分段开关,以满足将一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退出运行并将其所带负荷切换到其他配电变压器上的需要。住宅小区负荷具有季节性变化大的特点,此方式可提高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减少不必要的空载损耗。
第2款规定了低压配电线路的接线方式。低压配电线路采用放射式接线方式时,结构简单,便于管理,供电可靠性高,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增多;采用树干式时,干线线路数量少,可节约投资。负荷较大的高层住宅,多含一级、二级负荷,可用分区树干式,以减少配电电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从而相应少占电缆竖井和高压配电室的面积。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可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第3款规定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接线方式。充电基础设施低压配电线路采用放射式时,结构简单,便于管理。为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的线路、分支箱及计量箱应单独设置,不能与居民住宅的共用。
第4款低压配电系统中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是防止直接接触电击事故和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防止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住宅小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 1395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等规程规范要求。
第5款明确了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住宅进户线截面选择要求,为便于电缆及接户线、进户线的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截面选择应力求简化、规范、统一。
3.4 电能计量方式
本章节与原章节相比修改了条目描述,增加了充电设施相关计量要求。
3.4.1 本条为新增条款。
3.4.2 本条为新增条款。
3.4.3 本条对每套住宅供电电源作了规定。从居民用电安全角度来说,使用单相供电电源较安全。鉴于单相供电容量较大时,所需选用的导线截面也较大,增加了施工安装难度,同时考虑三相负荷平衡和单相计量表计容量规格的限制,以及居民用电通常实际需求等因素,规定对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在12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电源供电是比较合适的,但单元表箱应采用三相电源供电。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根据客户需要,宜采用三相电源供电到户方式。
3.4.4 本条为新增条款,整合原有各条款。为提高对居民的供电服务质量,对居民用电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避免因合表用电产生的各种纠纷。增加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量方式的要求。本条明确了为减少人工上门抄表对居民生活产生的影响和产生的差错,提高抄表质量和效率,对住宅小区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明确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抄表自动采集的配置要求。本条明确了表箱的设置原则。考虑到因表计过于集中安装,给施工安装带来的困难,同时避免因供电线路过长,造成较大的电压降,采用相对集中安装方式,住宅高度、楼层情况,采用不同的集中安装要求。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预留一个表位,用于安装远程自动抄表装置和通信接口转换器。
3.4.5 本条款为新增条款。增加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量方式的要求。
3.4.6 本条明确了为便于抄表结算和管理,对执行相同用电电价的公建设施,应采用相对集中、使用同一供电线路方式供电,减少计量表计安装数量。对分割定户地下车库(储藏室),可由公建设施供电电源供电,供电专营单位安装一只总表计量,住宅开发单位对每户车库安装相应的分表计量,总表由供电专营单位抄录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分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抄录结算,也可由其对应住宅户表供电。
3.4.7 本条为新增条款。
3.4.8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计量装置要求。
3.5 其 他
3.5.2 本条对住宅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做出了要求,即为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住宅小区内配电系统的低压接地方式采用TN-C-S或TN-S系统,一般在居民客户的计量装置前应采用TN-C接地系统,在居民客户计量装置后应采用TN-S接地系统;当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时,应选用TN-S系统。
4 设备选型
本章节说明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原则,即根据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供配电设备应满足技术先进、运行安全可靠、使用寿命长、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节能环保型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1 配电变压器
4.1.1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变压器能效等级要求,增加变压器绕组材质要求。本条规定了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内变压器的选型原则。节能是一项重要的国策,采用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型变压器,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非晶合金变压器空载损耗比正常变压器降低60%以上,更有利于节能运行。
4.1.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变压器外壳材质要求。本条规定了干式变压器外壳的防护等级。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2013第4.1.2 条规定: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2017中IP2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4.5.2条规定:20kV、10kV具有IP2X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4.1.3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风机自动启停装置要求。采用减振橡胶或弹簧底座、加装金属屏蔽罩等减振、降噪、屏蔽等措施。
4.2 箱式变电站
4.2.1 本条规定了箱式变电站内变压器容量选择。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2008,800kVA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应装设瓦斯保护。为简化保护配置、利于增容,本条规定油浸变压器不应超过630kVA。
4.2.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了环保气体绝缘种类。
4.2.3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减少措辞。本条规定了箱式变电站内环网单元、变压器、低压设备等的设计要求。为了防止在环网单元电源侧有电情况下,将电源侧开关分闸、并接地,故要求进线应具备带电闭锁功能。户外环网箱、箱式变电站在设计时,应考虑运行中发生故障,电弧压力释放的通道。
4.2.4 本条规定了箱式变电站应用全绝缘、全封闭、防凝露等技术。鉴于大多数箱式变电站运行环境较差,内部设备易凝露、外壳易遭受损害,安全防护等级低,要求箱式变电站在高潮湿场所时,提高设计标准,实现全绝缘、全封闭、防凝露。
4.3 中压开关柜
本节与原章节相比删除了负荷开关选用及相关要求。
4.3.1 本条明确了中压开关柜的选用要求。为减少配电室占地面积,简化设备布置,住宅小区优先选用小型化、免维护、全绝缘的环网单元。
4.3.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外壳防凝露性能要求,增加绝缘种类。本条规定了户外环网箱的选用要求。全封闭的环保气体或SF6共气箱型环网单元密封性能优于间隔式,故推荐户外优选。
4.3.3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开关型号,增加测温、接口等要求。明确环网单元应采用断路器开关,局放测温要求。
4.3.4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技术参数要求。
4.3.5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连接点要求。明确环网单元补气要求
4.3.6 本条为新增条款。
4.3.7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增加保护元器件要求。
4.3.8 本条规定了环网单元应具有“五防”功能。为了防止在环网单元电源侧有电情况下,将电源侧开关分闸、并接地,故要求进线应具备带电闭锁功能。特别电缆线路环网化后,环网单元应用更为普遍,发生负荷转移后,电源侧发生变化,需要采取严格措施,防止误操作。
4.4 低压开关柜
4.4.1 本条规定了低压开关柜的选用要求及防护等级。早期低压开关柜防护等级较低,目前低压开关柜的防护等级已经较高,甚至达到IP4X。但是低压配电开关柜往往负载较重,发热量大,防护等级过高,难于通风散热,可能造成开关误动。故本条建议在开关柜底部及顶部设置进出风口,前后门可以密封,形成风道,并保证总的通风面积,以取得良好通风效果。
4.4.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增加了铜排要求。本条规定了低压开关柜母线额定电流选用。
4.4.3 本条规定了低压进线、分段、出线选用断路器的要求。为保证低压开关柜进线、出线开关间的保护配合,短延时脱扣保护,进线断路器一般按照0.3s设置,出线断路器一般按照0.1s配合。
4.4.5 本条为新增条款。
4.5 中低压电缆
4.5.2 本条规定了10kV电缆附件选型及接地要求。10kV电缆附件采用冷缩式或预制式产品,具有不需要动火作业、施工快捷等优点。紧凑型环网单元和箱式变电站等可分离式连接器采用全屏蔽可触摸式结构,可提高作业及运行安全性。
4.5.4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增加电缆应用场合。参照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37/ 5056-2016的相关要求:电缆用于特级、一级场所中的电力电缆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铜芯线缆;用于二级场所中的电力电缆宜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阻燃的铜芯电力电缆。
4.5.6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中明敷电缆的选用要求。电缆明敷包括明敷、敷设在电缆梯架里和穿保护管明敷等形式。阻燃类型应根据敷设场所具体条件选择。选用电缆应符合燃烧性能等国家现行标准。
4.6 低压电缆分支箱
4.6.1 本条规定了电缆分支箱的结构要求。低压分支箱母线及馈出部位进行绝缘封闭,防止误碰带电导体。
4.6.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删除刀熔开关选用。
4.6.3 本条为新增条款。
4.6.6 本条规定了低压电缆分支箱的设置要求和防护等级。由于低压分支箱一般安装在公共场所,需要考虑有可能箱门被车辆撞开、行人倚靠箱体等情况,故提出对箱内导体,以及箱体外壳实行双重绝缘的要求。
4.7 无功补偿装置
4.7.1 本条明确了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的基本原则,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需量进行分组自动投切,应避免配电变压器出口电压过高使电容器无法投入运行。近年来各省市已经普遍采用晶闸管投切结合交流接触器运行的方式投切低压无功补偿电容器,克服了单纯专用交流接触器投切电容器涌流较大易损伤接触器和电容器的缺陷,以及单纯用晶闸管投切运行带来的管压降损耗等缺陷,使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的可靠性和免维护性能有了很大的提高。
4.8 智能配电
4.8.1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DTU配置和就地隔离功能。本条提出为减少故障停电率,提高供电可靠性,住宅小区内环网单元、箱式变电站应配有电动操作机构,并安装智能终端设备,实现配电自动化功能。供配电设施建设时应一次性实现配网自动化功能。配网自动化系统实现对供配电设备自动监测、远程控制管理等功能。具备短路故障、接地故障判别及切除能力。
4.8.2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说明了配电自动化终端的操作电源要求,终端应同时配置后备电源,故障停电后,后备电源可支撑终端与主站通信,实现故障点定位及负荷自动恢复等功能。
4.8.4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提出为提高供电可靠性,保障民生供电,住宅小区应配备自投装置。
4.8.6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对自动化设备通信要求做出详细要求。本条要求设备建设时,应同时考虑预留光纤或者无线通信通道,地下室信号较弱时,应采取放大信号等方式保证通信质量。
4.8.8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要求新投运变压器应具有监测、感知供电信息核心装置,实现低压设备的运行情况的自动化监测,同时具备电能质量调节、电表数据监测等相关扩展功能。
4.8.9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明确摄像头清晰度。
4.8.10 本条为新增条款。开关站及配电室宜安装辅助设施监控系统,通过系统集成和信息共享,实现对变电站内消防、安全警卫、电源监测、环境监测、照明控制及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的信息采集、分析、监视、操作和可视化展示。
4.8.11 本条提出具有智能化家居电器自动监测及控制发展需求的小区采用低压光纤复合电缆入表进户。
4.9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4.9.3 本条明确了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对无线通信信号的要求。
4.10 电能计量装置
4.10.1 本条明确了电能计量设计要求。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
4.10.11 考虑到电能表、热表、水表信号集中采集,本条规定在表箱与热表、水表之间预留通信管线。
5 站址及电缆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措辞,增加预留通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的相关要求,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深入或靠近负荷中心。本条明确了住宅小区配电室选址要求,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设置配电室。按照供电半径不大于200m控制配电室选址。同时,采用配电室时,变压器可相对集中设置,根据负荷密度情况合理选择单台变压器容量,一般集中放置变压器不超过4台,以缩短供电半径。
5.1.3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了措辞。本条提出了住宅小区的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的开关站、配电室需做好防护措施,除地下室只有一层外,变电所不应设在最下一层。地下只有一层时,应抬高变电所的地面,易涝地区开关站、配电室宜设置于地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
5.1.6 本条为新增条款。配电设施处于地面以下的,可通过适当提高地下车库入口处的地面标高及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的室内地坪标高,以及在地下车库入口应设置挡水板等措施来预防洪水通过车库浸泡配电室。
5.2 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建筑要求
5.2.1 本条与原条款5.2.2相比增加了预留电源备用接口。安装电源备用接口,当配电设施发生水淹或永久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可通过发电车、临近配电室搭建临时电源接入电源备用接口,快速恢复保安负荷供电。
5.2.2 本条明确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用房由小区建设单位预留位置,按照住宅小区的规模,根据以往的经验,永久性供电设施所需的建筑面积要求;其中总建筑面积在60000m²以上,分区设置配电室,并设置单独的开关站向各配电室供电。充电桩专用配电变压器电设施所需面积不在上述要求内,充电桩专用配电变压器电设施作为纯三类负荷,可根据防火分区车位数量计算设备容量就近设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控制供电半径、满足电压降要求。
5.2.3 本条明确了当地下层无其他功能用房时,变配电室严禁单独设置在地下层;当设置在地下时,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配电室的措施,室内地坪应高于周边不少于300mm,并在门口设置不低于500mm的挡水板。挡水板不仅能挡水,还具有挡鼠等功能。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门、窗需要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外,还应对电缆、电线用的管沟、槽等出入口处采取防止动物进入的措施,以防止老鼠咬坏电缆,蛇、猫等造成电气设备的短路。本条第三款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相关规定。
5.2.4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措辞,修改并增加防水要求。本条明确了中压开关站、配电室设置的场所要求。配电室选址时,应尽量避免与有人员经常活动的房间的上、下贴邻居,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措施,如做夹层、双墙等将上述房间物理隔开;如仍不达标,还应采取减振、降噪和屏蔽等措施。
5.2.5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开关站、配电室净高要求。本条明确了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地坪、净高等要求。考虑到上进线结构要求加宽开关柜柜体,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对净空要求高,除母线槽直接出线外,一般推荐选用电缆沟下进线方式。
5.2.6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灯具种类。
5.2.8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自动灭火系统要求,删除了重复的门窗材料要求。
5.2.9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要求地下的配电室排风机应采取室温控制自动启停的措施。
5.2.11 本条为新增条款。
5.2.7~5.2.11条提出站址排水、消防、通风、防潮除湿、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开关站、配电室通风管道考虑防雨措施,宜设置通风罩,按90°设置;粉尘严重区域,应考虑防尘措施,宜加装防尘垫。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5.2.1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修改开关站、配电室门窗等级和材料要求。参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4.10.3条,配电变压器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5.2.13 本条“开关站、配电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宽度加0.3m ,高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加0.5m”为引用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4.10.5条,本条为适应变电所设备安装、维护运输的要求,对运输通道和门的尺寸作出规定。“开关站、配电室疏散通道门的最小高度宜为2.0m ,最小宽度宜为0.75m”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规定的。
5.2.14 本条为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4.10.6条、《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8条规定的。参照《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10kV配电站房分册)(2016年版)》,站房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取fak=150kPa。地下配电室的搬运通道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5.2.15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删除了重复描述。本条明确了箱式变电站的应用场景。仅当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m2以下)且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箱式变电站方式供电。
5.2.17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删除了限定性前缀。
5.3 电缆线路要求
5.3.1 本条明确了低压电缆管网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在民用建筑群内,因道路狭窄、路径拥堵,应合理增加电缆排管数量作为事故备用。
5.3.2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合并了本节原其他条款的中间井要求。电缆在电缆桥架内布线是应用较为普遍的布线方式,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8.5节电缆桥架和第8.7节电力电缆布线规定。
5.3.3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了电缆防火、防腐措施。防火涂料宜采用室外型水性涂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防火涂料》GB 28374规定;防火封堵材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规定。
5.3.4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合并了本节原其他条款的防水要求,增加工作井防水要求。本条明确了防水抗渗要求。建筑防水等级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来确定防水等级,然后根据防水等级、防水耐用年限来选用防水材料和进行构造设计,防水等级三级为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沙。抗渗等级表示混凝土的抗渗性能等级,近年来广泛采用按工程埋置深度来确定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工程埋置深度小于10m,设计抗渗等级为P6级。部分引自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9条,部分参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8.7节的规定。
5.3.5 本条为新增条款。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
5.3.6 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提出充电设施用电缆敷设要求。本着节约方便管理和工程造价的原则,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8.5.13条规定,提出住宅配电用电缆桥架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缆桥架的建设原则,首先考虑各自独立架设电缆桥架;若需与住宅电力电缆在同一管廊或桥架内敷设时,须用防火隔板将充电设施电力电缆与住宅电力电缆分隔。
5.3.8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删除了充电桩预留管孔要求。
5.3.9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了预留排管要求。本条明确了应考虑配电自动化、四网(电力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等对通信的要求,预留通信光缆通道。
5.3.10 本条为新增条款。
5.3.11 本条与原条款相比增加了电缆及电缆线路穿越空间要求。
5.3.12 本条明确了高层住宅电气竖井设置的要求。电气竖井内布线是高层民用建筑中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线路特有的一种布线方式。竖井内常用的布线方式为金属导管、金属线槽、各种电缆或电缆桥架及母线槽等布线。为了防止火灾沿电气线路蔓延,母线槽等布线在穿过竖井楼板或墙壁时,应以防火隔板、防火堵料等材料做好密封隔离。电气竖井的大小应根据线路及设备的布置确定,而且必须充分考虑布线施工及设备运行的操作、维护距离。为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避免相互干扰,方便维护管理,强电竖井应单独设置。
6 施工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6.1.2 主要对供配电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材料、施工作业人员及其施工与验收应执行的相关标准等提出了要求。
6.2 施 工
6.2.1~6.2.7条为新增条款。
6.3 验 收
6.3.1~6.3.5条为新增条款。
6.3.1本条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的自检、预验收的方法、程序、要求及参加单位进行了规定。
供配电设施工程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供配电设施工程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邀请相关单位进行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竣工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6.3.2 本条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方法、程序、要求、参加单位及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各供配电设备及系统已完成调试且试运转合格,有关竣工资料已整理完毕,并且宜在系统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供配电设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证明工程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条件的活动。另外,为了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等问题,还应邀请相关的供配电专营单位和前期物业企业共同参加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6.3.3 本条明确了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尚需进行的有关工作及内容。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含建设条件核验),建设及供电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条件的落实,并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相关文件中的规定,落实建设条件的主要内容:供配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
6.3.4 本条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接管查验等进行了规定。
供配电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建设条件核验且已备案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供配电设施设备清单、竣工图纸、质量控制及工程维修记录等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与供配电专营单位对其进行接管查验。接管查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与供配电专营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接管查验未通过时,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供配电经营企业不得接收。
6.3.5本条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第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调整:(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的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提出了不少于5年的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保修责任,形成维修记录文件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