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怎么组成的?行使什么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不设常务委员会?
答: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01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979年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了常委会,但乡镇人大并没有设常委会。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主要的原因是:第一,乡镇行政区域的范围相对较小,具备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议事和作出决定的条件,不必再设一级常委会。第二,乡镇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最紧密,不设人大常委会有利于人大直接反映群众意愿。如果设立常委会,等于国家政权机关又多了一个层级,反倒不利于人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第三,乡镇人大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乡镇不设立常委会,便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对乡镇政府的监督权。因此,从制度设计上看,乡镇人大就不必设常委会。
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与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