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怎么组成的?行使什么职权?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分为三级,即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的。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在这个基础上,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法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地方人大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与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