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知识微课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哪些国家权力?

文摘   2024-11-07 19:19   西藏  

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哪些国家权力?

答: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是由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予以规定的。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性地行使代表大会的权力,所以,一般所说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就包含了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权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权力,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各不相同。

1980年,彭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讲话时,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概括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进行人事任免和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彭真概括的这四项权力,虽然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但也揭示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共同特点,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区别。因此,长期以来被称为人大的“四权”,即立法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监督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依法行使以下四项权力:

一是立法权。立法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包括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的权力,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二是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决定权,包括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级行政区域的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其他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事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决定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包括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是选举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任免权,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述由它选举或者决定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主席团提名,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或者提请,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或者职务撤销;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或者提请,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或者职务撤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包括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依法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决定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任免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以及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包括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正副乡镇长。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四是监督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听取“一府两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听取“一府两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包括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政府债务,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审查批准有关预算情况的报告,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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