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知识微课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组成的?具有什么地位?行使什么职权?

文摘   2024-11-11 19:27   西藏  

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组成的?具有什么地位?行使什么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宪法。新中国成立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修改了三次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的修改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这部宪法实施至今。此外,1979年、1980年全国人大还通过了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正。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全国人大在监督宪法实施中占有最重要地位,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负有最终的追究职责。

(三)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包括以前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现在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民法典这部最全面的民事基本法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国务院、监察委员会、地方政权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其他的基本法律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制度的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事项,以及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比如,教育法、慈善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即属于这一类。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并不是说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就不能制定,对于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也有权制定。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五)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六)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总理是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而不是选举产生的,但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决定产生的。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并有权罢免。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九)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四)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十五)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六)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七)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是一款兜底性条款,表明全国人大有权行使以上权力之外的剩余权力,以弥补以上所列举权力的遗漏。另外,这一款规定也表明,在特殊情况下,宪法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乃至国务院行使的权力,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行使。

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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