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行使什么职权?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是一级权力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行使权力,组织有关活动,处理相关事务,完成常委会会议交付办理的各项事宜,而不能代替甚至超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不能将主任会议变成“小常委会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下列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与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