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印发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健康   2024-10-14 19:30   湖北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清单》主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中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违法行为,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应当不予处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被处以五年以上职业禁止罚的除外。执法人员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五年是指从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起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满五年,如果上一个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期限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则从上一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满五年。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

《清单》所称“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较小,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或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清单》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实施,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同时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为依据,《清单》条款不得单独作为处理依据,可以作为裁量的说理内容。《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本《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2023年3月16日印发的《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陕药监办发〔2023〕1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医疗器械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12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3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医疗器械销售记录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14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来源: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理:致众TACRO

【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不代表本订阅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林 18571579167),我们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

近期活动


【杭州萧山】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专题培训
【网课回看】细菌内毒素检测知识分享



致众医疗器械资讯
致众——医疗器械技术转化服务引领者(CRO+CDMO),可提供“临床试验、技术法规、检验检测、CDMO、技术孵化”等一体化解决方案,平台提供医疗器械业内最新资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