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意见征求中

健康   2024-10-15 19:30   浙江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助力天津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药监局修订了《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邮件主题处注明“优先审批意见”。

联系电话:022—23121151。

电子邮箱:syjjylqxzcc@tj.gov.cn。

附件: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助力天津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申请的审核及注册。

第三条 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申请医疗器械优先审批:

(一)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或者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申报的医疗器械获得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国家级或省级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的;列入天津市“重点药械产品服务清单”的;列入工业与信息化部或天津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针对其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主导产品线的;天津市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完善生产工艺的;

(二)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的;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产品;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产品,且在我国尚无同类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药监局规定的其他可以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三条规定情形,申请人可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前,向市药监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三)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该产品相关说明和支持性材料(如项目任务书等);

(四)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1)该产品适应证的发病率数据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证明该适应证属于罕见病的支性资料;

(3)该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4)该产品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2.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治疗手段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3.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属于儿童疾病的支持性资料;

(2)该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

(3)证明该产品专用于诊断或治疗儿童疾病,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4.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

(1)该产品适应症的临床治疗现状综述,说明临床急需的理由;

(2)该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境外批准和临床使用情况;

(3)提供检索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国内无相关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且目前尚无同等替代诊断或治疗方法;

(五)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六 对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市药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 经审核,拟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官网天津药监频道公示申请人及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进入优先审批程序,并向申请人出具优先审批告知书。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批申请,属于本程序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市药监局可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后进入公示阶段。

第八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药监局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件2)。市药监局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

第九条 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委托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市器械检验中心)检验的,市器械检验中心对相关产品优先安排检验、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出具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和检验报告。检验检测一般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第十条 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市药监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优先受理,对已出具“优先审批告知书”的,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优先审批医疗器械”,当日流转。

第十一条 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注册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特殊情况经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并将理由及延长期限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临床试验真实性核查。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市药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经优先审批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市药监局对其相关的生产许可申请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产品,市药监局相关职能处室和技术机构成立专项小组,实施提前介入、全程辅导。

第十六条 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市器械审评查验中心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在产品提交受理环节前,可以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展提前介入等审评前置沟通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申请变更注册的,市药监局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纳入天津市医疗器械鼓励清单,参照本程序时限要求开展优先审评、优先核查及优先审批,鼓励医疗器械新技术研发与应用:

(一)高校、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先进科技成果医工转化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技术领先,填补本市空白的医疗器械产品,如:

1.涉及人工智能、新型医用生物材料、高端医学影像和医疗机器人等新质生产力相关重点支持领域医疗器械产品;

2.应用增材制造、微纳制造等先进加工工艺的医疗器械产品;

3.属于智能康复、中医器械、健康监测、智能穿戴、运动医学、整形美容、数字疗法、远程医疗、视觉与听觉健康、智慧及移动医疗、分子诊断仪器及试剂、现场快检和智慧家测等新兴或重点领域类型的医疗器械产品;

(三)已在外省市取得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携已注册产品迁入本市的医疗器械产品;已取得进口注册证落户本市的医疗器械产品;已在国外取得上市许可文件落户本市的医疗器械产品。

第十九条 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已上市产品在津注册程序进行审批的注册申请项目,不执行本程序。

第二十条 本程序对医疗器械优先审批未作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由市药监局负责解释。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津药监规〔2019〕3号)废止。

附件: 1.《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

2.《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


附件1

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

附件2

天津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


来源: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理:致众TA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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