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建养老公寓项目融资还债,可以吗

民生   2024-11-09 09:03   广东  
一女子经营采石场失败后,在自身负债累累、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成立养老产业公司,并营造老年公寓在建的假象,宣称成为会员后床位费可享6.58.5折、入住公寓后购买商品可打折、缴纳预订金还有13%19%月利率。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集资诈骗款。
被告人王某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005年后先后开办采石场、打米厂。2018年,王某经营的采石场和打米厂亏损,资不抵债。同年10月,王某与周某(另案处理)等人谋划,决定通过开办养老公寓融资还债,并在湘潭县某镇租赁一废弃学校进行改造,成立了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无经济来源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王某以合同金额26%为提成费用,纠集黄某(另案处理)为首的专业营销团队,以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王某以签订老年公寓预订居住合同,缴纳预订金,可以享受居住优惠权”“消费补贴权”“持卡优待权”“优先入住权”“转让、惠赠、继承权等权益为诱惑,针对老年群体,在湘潭市、县范围内通过发放传单、口头游说、营销团队上课等方式,虚构营业资质吸引客户缴纳养老消费预订金。2018年底至20199月,王某等人共向8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38.3万元。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自身负债累累、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了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以及老年公寓在建的假象,伙同他人以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骗取他人带资进场,骗取他人钱财120万元。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湘潭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ourceURL:file:///home/ht706/Desktop/法律家园索引.doc

贾律师工作室电话1380 290 3076 微信号:jialawyer518 ;  QQ:2479 896 739  

更多精彩,请点击标题下微信号法律家园jialr2000)加关注,即可查阅往期文章

还可以在通讯录中点“订阅号”,添加姊妹平台jialawyer2000,并加关注,惊喜可期

往期精彩回顾(关注后,在“消息查看中回复前面的数字查看(限第1-200期,从第201期起需手动翻看)。在《法律家园总目录》中查阅全部目录)

例如:回复44,就能查看《狗胎儿的死亡,能否获得赔偿》、《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法律适用》。

4.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9.车辆挂靠,风险共担

28.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的计算

49.乘客因爆胎摔出车外,交强险赔否

72.对新公司法的高端解读

73.车损险不考虑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比例

104.是“还欠款”?还是“还欠款”

141.什么样的律师受当事人欢迎

219.违法的强制拆迁案,值得参考

353. 公司印章,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长按以下二维码,加关注。


法律家园
法律普及、法制宣传、生活中的法律。用法律呵护人的尊严与权利。让法律守卫我们的温暖家园,让法律之花开启美好生活,使每个人都实现自己的梦想与追求。 贾律师工作室电话:1380 290 3076;QQ:2479 896 739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