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照片打广告要担责

民生   2024-10-17 23:49   广东  
2021年7月,某网络平台用户在平台相关问题链接“男生都比较喜欢长相好看的女生吗?”“长得漂亮真的很有优势吗?”下添加回答。回答包括了“三句话让男人给我花了18万!”“连男朋友都没有看出来我做了的眼鼻,还夸我天生丽质……”“没人看出来我如此漂亮是整形出来的,就这样我嫁给了富二代!”等内容,并配上了个人的自拍照片。
然而实际上,该用户所选用的照片都是从某大学生小晴的“小红书”账号中直接盗取的,小晴本人并不知情,文章中的内容也均为虚构。

被同学告知该情况的小晴立刻联系到该网络平台用户。对方谎称自己是通过微信公众号“××看脸”介绍到相关医美机构做的。小晴又查找到了“××看脸”微信公众号,并与客服人员取得了联系,对方称照片中的女子是自己的客户,眼睛鼻子都是在某医美机构做的。

后经调查得知,微信公众号“××看脸”的用户主体名称为某医美机构,运营者为林某。小晴认为该医美机构盗用其照片用于整形宣传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某网络平台用户盗用小晴肖像,并以第一人称名义捏造小晴在某医美机构整形及让男友为其花费巨款等不实信息,由此诱导网络用户到微信公众号“××看脸”咨询,从而得到客服人员关于整形等信息的肯定回答,显然存在利益输送链条,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被告某医美机构及经营者林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在校大学生,某网络平台上的不实发帖已被其同学看到并告知本人,显然表明发帖行为已经在原告的生活圈造成不良影响。并且该发帖内容关乎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的感情状况、容貌等声誉,原告主张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应予以认可。原告为维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属于合理开支,亦应得到支持。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原告诉讼请求等情况,法院最终依法判令被告某医美机构及经营者林某赔偿原告小晴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因林某和某医美机构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虚构其在某医美机构实施过相关整形美容项目,并且在网络平台发表文章以推广、介绍其经营的整形美容项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审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在医美机构不当使用肖像权人肖像时,判决医美机构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有利于规范医美机构经营行为,在全社会推动“尊重他人肖像权益”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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