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江南园林文化的典型代表,拥有众多古典私家园林,城内著名的拙政园、留园、狮子林等均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园林文化的翘楚。随着互联网发展和DIY玩具流行,苏州园林里的建筑也逐渐走入DIY拼接模型领域,成为园林建筑文化玩家们手中的新宠,不同厂商争相生产销售此类玩具,促进了古典建筑园林文化的推广,也催生了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新型法律问题。
小木匠公司成立已十多年,一直从事模型玩具研发、设计和销售。最近几年,该公司参照拙政园相应景观,制作了绿漪亭、梧竹幽居、绣绮亭、天泉阁、荷风四面亭、芙蓉榭、玲珑馆等建筑拼接玩具,并陆续通过公司运营的新浪博客账号将其搭建过程及搭建好的建筑模型予以发表,并将搭建安装示意图及文字说明、刀线图及拼装好的模型图片等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公司亦在淘宝店铺销售古建筑微缩木质模型拼接玩具。2021年,小木匠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义乌某模型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与其作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其涉园林建筑造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公司认为,原告登记的园林模型是对拙政园内属于公有领域中相应园林建筑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绿漪亭等搭建好的园林建筑造型与现实中存在于拙政园中的相应园林建筑基本一致,即便在挂落图样、山墙图案、牌匾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细微改变不足以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原告主张的园林建筑造型仍属于对现有园林相应建筑的复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可保护的新作品。至于原告主张的玲珑馆造型在现有园林建筑的基础上对于门窗布局等作出了一定的改变,法院认为此举体现了其独特的设计风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刀线图、安装示意图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文字说明的部分内容构成文字作品,效果图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已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销售记录、发表页面等证据,在被告未提供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可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有权主张相关著作权,且被告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经庭审比对,被告销售的亭子甲产品中包含的安装图纸中所印的效果图,与原告登记的玲珑馆效果图基本一致,构成对该作品的侵犯;被告销售的亭子乙产品中的部分拼接件板材刀线图案与原告登记的芙蓉榭相关刀线图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对相应作品的发行权,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本案所涉建筑拼接类玩具的作品属性认定属于著作权领域中较为新型的问题,实践中仍未有统一裁判标准,本案裁判对此作出了有益探索,澄清了模型作品的认定标准,划清了著作权私权与公有领域的界限。两项裁判观点值得注意:一是模型作品的认定仍是基于独创性的表达,即便其某个部位被认定不构成作品,但不影响就其他构成作品的部分主张著作权。二是通过对建筑拼接玩具予以分解,厘清刀线图、安装示意图、拼接立体模型等各组成部分的不同著作权属性,并据此审查上述各组成部分能否构成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裁判探索了传统文化资源和新型文化产品的司法保护路径,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园林建筑文化的推广、传承和再创作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其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对于类案处理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SourceURL:file:///home/ht706/Desktop/法律家园索引.doc贾律师工作室电话:1380 290 3076; 微信号:jialawyer518 ; QQ:2479 896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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