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开物》有言,“良玉虽集京师,工巧则推苏郡”。“苏作”玉雕,苏州一块响当当的牌子。历史上,以碾玉妙手闻名朝野的陆子冈,用精美玉料和高超技法,将印章、书法、绘画艺术融入玉雕创作,有“吴中绝技”之誉。如今,以古代四大美女为对象的系列玉雕作品,却因与画家的一幅绘画作品“撞脸”而被起诉。“在芭蕉树下、假山石旁,一名女子跪拜于香炉前……”本案原告系知名画家,涉案绘画作品早在2008年就被收入天津杨柳青画社出版的画集中。本案被告李某是玉雕大师。2020年底,李某以四大美女为原型的玉雕作品斩获行业比赛大奖并参加了相应展览。原告知晓后认为被告的玉雕作品擅自裁切修改使用了其画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作出相应赔偿。一审期间,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画作和玉雕进行了详细对比,从芭蕉树及树下的假山石形状,到女子的跪姿、发型、衣着线条,甚至假山石及栏杆、竹叶的形状以及女子手持的燃香和烟柱都一一进行了比对。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四大美女相关题材属于公共领域享有,创作元素来源于历史记载与前人古画题材,并非原创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该观点混淆了题材与表达的关系。四大美女相关题材确系公有领域的题材,任何人都可以基于该题材进行创作,著作权法旨在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只要创作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则依据该素材所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权。原告画作是基于原告对于貂蝉拜月的画面想象、布局思考而形成的具体化表达,具有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玉雕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最古老的雕刻品种之一。要把玉石雕制成精美工艺品,需要经过选料、剥皮、设计、粗雕、细雕、修整和抛光等繁复工序,尽管有的玉雕以画作作为底稿,但经过平面到立体,融入了玉雕工艺师雕工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因此被告李某制作玉雕并非简单复制原告的画作,而是属于艺术再创作行为,其实质上是对原告画作的改编,并非侵犯原告复制权的行为。但被告将原告的绘画作品改编成玉雕作品,事先未获得原告许可,且并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其画作的改编权,于是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万余元。此案上诉后,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担任审判长,依法审结了这起涉玉雕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案一审裁判依法认定玉雕再创作作品侵犯原画作改编权而非复制权,延续了此前苏绣绣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确立的手工艺人再创作行为属于形成新作品的改编行为的裁判理念,依法保护原画作著作权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再创作作者所付出的智力劳动,鉴于双方除涉案作品外还涉及系列玉雕作品的相同争议,本案二审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就已诉及未诉争议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的结果,有利于在兼顾原作品权利人和手工艺人利益诉求的同时,推动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依法审结本案后,苏州中院紧扣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调研走访刺绣、木雕、纺织博物馆等代表性企业及传承人并召开传统文化保护研讨会,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于传统文化保护的需求和意见建议。SourceURL:file:///home/ht706/Desktop/法律家园索引.doc贾律师工作室电话:1380 290 3076; 微信号:jialawyer518 ; QQ:2479 896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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