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扬州市民生领域2024“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

政务   2024-11-11 16:46   江苏  





今年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2024“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第六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案例一


仪征市某百货店

虚假宣传羊奶粉案


2023年11月9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会销形式向中老年人推荐销售某品牌系列羊奶粉,现场演示的羊奶粉PPT宣传其销售的羊奶粉有增强免疫力、助眠安神等保健功能,有防腹泻、防过敏等疾病预防功能。同时,还暗示上述羊奶粉有抗病毒,强心降压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上述羊奶粉为普通食品,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宝应县某食品厂

伪造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13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清水莲藕的检测检验报告涉嫌伪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厂区库存的清水莲藕产品包装上的厂名厂址、规格型号与伪造的检验报告上的一致。经查,当事人为避免产品检验周期不可控而影响交易的达成,伪造了上述清水莲藕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批清水莲藕的涉案货值1755元,违法所得11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罚款1755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扬州某乳胶有限公司

刷单炒信、虚假交易案


2023年10月12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投诉,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某平台店铺由第三方公司运营,并在第三方公司的电脑上核查出刷单记录共计13条。经查,当事人通过联系老客户作为“买手”进行虚假购买、撰写虚假评价,提升店铺销量,虚假交易金额为6023.0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持续时间较短,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


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3年11月27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当事人电脑查看其在某平台经营的店铺,搜索关键字“影像”,显示商品“适用于奥迪A4L/A6L/Q2L/Q5L/A3/Q3/A8/Q7原厂款360全景象记录仪”,此款影像的宣传页面显示有“奥迪360°全景影像”“原厂界面无损安装”“原厂画面”“原厂UI (User Interface)拒绝高仿”等字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在未获得奥迪品牌汽车生产商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某平台店铺使用有“奥迪原厂”字样的图片进行广告宣传。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使用“原厂款的宝贝”标题销售上述商品28台,销售金额为76835.3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


某科技公司

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8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科技公司对外自设网站进行检查,发现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失效,截至案发时未重新获得认证,并持续宣传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


邵某销售侵犯“南孚”

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4年1月8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的举报,对宝应县某商业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南孚”5号电池28粒、“南孚”7号电池72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人员现场鉴定,确认上述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根据该商业批发部提供的供货单,查明上述电池的供货人为邵某。


经查,邵某在售的“南孚”电池有3种规格共10082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人员现场鉴定,确认上述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证照、供货清单、进货合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也无法提供供货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按照上述电池的平均销售价格1.9元/粒计算,涉案电池货值金额为246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电池10082粒,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的宝应县某商业批发部进行另案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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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稿:蒋   斌
发  布:杨   蕾
来  源: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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