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文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政务   2024-10-29 18:53   江苏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10月16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充电电价政策、收费公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改造、加强电价收费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充电电价政策方面:


(一)各类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为居民住宅小区内(以居民小区围墙为界,如未建围墙,则以居民小区建筑区划红线为界)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时, 低谷时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具体见附件)。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将政策的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通过提高执行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涨价。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含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场所对应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收费公示方面


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及时发送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单价、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确保收费结算清晰透明。




《通知》

还对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改造

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现有居民住宅小区,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并筹措改造资金、预留改造空间,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确实无法直供电改造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主动向电网企业申请分表,该分表仅计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可选择执行分时)。难以加装分表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采用定比或定量方式核定电量,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电费且不执行分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非直供等因素,推高充电成本。



下一步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收费监管,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超标准多收电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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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稿:蒋   斌
拟  稿:周远远
发  布:杨   蕾
来  源:价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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