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通知》(如不做特别说明,后文简称规范文件),这是继1996年和2013年之后,针对数字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化工作发布的里程碑式顶层政策。
1、范围更全:规范文件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统一纳入适用范围,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化工作分法而依,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无法可依的问题,可以说是一文在手,解决所有。2、功能清晰:不仅明确会计软件包括核算会计和管理会计两大部分,还强调“存储”会计资料也是会计软件,即许多企业搞得轰轰烈烈的财务数据中台也属会计软件范畴,接受规范管辖。对内,规范明确会计信息化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不是CIO也不是CFO,而是单位CEO或董事长! 对外,首次赋予各级财务部门依法监督权,协调和监督会计软件服务商与企业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4、要求更前瞻:明确要求业财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比如第九条要求“...内外部系统有机结合和互联互通”,即业财一体化,这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未来的方向。5、拥抱前沿创新技术:如在规范中鼓励单位探索“大(数据)、智(人工智能AI)、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这也是顺大势所趋,随着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应用于会计工作中,如通过区块链技术防数据篡改、防舞弊,还有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智能审核、智能风险监控等,助推会计水平提升和企业发展。6、数据安全方面提出新要求,对会计服务商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如“数据加密”方面,许多ERP的数据加密是一片空白,打开数据库后均是明文。
问题1:会计软件或会计信息系统定义过于狭窄,规范第三条将“会计软件”定义为“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遗漏企业自行开发的场景。随着数字化能力提升,许多企业自行开发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就不是会计软件或会计信息系统吗?矛盾的是,第十四条建设会计信息系统的定制开发时又包含“单位自行开发”...问题2:数据安全上还有漏洞,未禁止将会计软件数据存储在境外。比如某些某些关键企业如互联网头部企业BAT、TMD等,在国内经营、在国外如开曼群岛注册,这些企业已经大到不能倒,如果财务数据允许流出境外简直无法想像,建议禁止财务数据出境。又如某ERP大厂的Fusion ERP,服务器部署最近的在新加坡、澳洲,我国境内无数据中心,这个数据安全是个大问题,应当引起重视。规范文件第36条 对“跨境数据”要求“境内备份”,但境内企业使用的会计软件数据是否允许存储境外没作明确要求。同时,财政司的解读文件里对于部署在境外的未作禁止,只是要求境内留有备份。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求在境内存储,也就是说除此之外的(会计信息数据存储地点)未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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