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九十三)
文摘
2024-11-08 22:26
西藏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六种具体预算收支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本条详细地列举了预算收入征收、上缴以及预算支出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与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相比,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在追究责任上直接规定予以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责任,即如出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至少要受到降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