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洪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案为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请求
2023年7月,洪某作为申请人,向福州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53445.83元等。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申请人洪某未将其社会保险转移至用人单位处缴纳为由解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处理结果
该案经审理后,福州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书,裁决结果为:驳回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实务中劳动者亦常以此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愿意缴纳,但劳动者拒绝将社会保险转移至用人单位处或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未将社会保险转移用人单位处缴纳为由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情形解除的法定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非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亦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在经用人单位多次催告,劳动者亦承诺转移社会保险后仍未履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系合法解除。
笔者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的规定,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洪某先隐瞒其属于待岗的状态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申请人洪某将其社会保险转移至该公司缴纳,申请人洪某亦确认其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将社会保险转移至被申请人处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但经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再三催告,申请人洪某仍未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致使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实现履行为申请人洪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这使得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于未依法为申请人洪某缴纳社会保险状态,而这与申请人洪某有直接的关系。申请人洪某承诺转移其社会保险,但却一再的不兑现,这行为本身已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亦不符合《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与申请人洪某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在非用人单位处缴纳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潜在的法律风险要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因为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且根据工伤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必然会面临无工伤保险却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同时,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患病却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也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也存在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亦同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进而采用社保补贴以现金的方式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一并支付,最后仍不能避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甚至投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最终导致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黄明贵
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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