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管理创新,追求卓越绩效,进一步推动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包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包头市辖区内质量管理卓越、质量提升成绩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市场竞争力行业领先、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若无符合条件的单位,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和获奖单位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微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七条 评审规则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并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第八条 在包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副市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修订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计划、方案,选定评审机构,监督评审工作,报告评审结果。
(三)受理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四)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开展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市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不断进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市长质量奖相关政策措施,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行业组织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市长质量奖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动员、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包头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有效运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具备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2年以上,质量效益突出,具有推广价值;(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包头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包头市同行业前列;(四)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三)近3年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等责任事故;(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不良信用记录未修复的。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向包头市有关部门、各旗县区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至登记注册地旗县区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求包头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 对通过公示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材料评审。组建材料评审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 形成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综合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二)现场评审。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单位的质量管理实践、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过程结果等实地开展评价,形成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汇总评审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副市长组织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拟授奖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其授奖资格。异议不成立的及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授奖通报,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人民币50万元。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获得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员工质量素质提升和实验室建设、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获奖单位应当配合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单位双向监督反馈评价机制。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对评审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事业单位,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资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获奖单位获奖3年内开展定期寻访,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标志由包头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196号)同时废止。